审前羁押期问被羁押人权利状况调查报告(8)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林莉红 邓刚宏 发表于:2010-02-08 09:44  点击:
【关健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 权利状况
表4律师和您见面时有没有公安或检察人员在场? 选项人次有效百分比 从来不在场38l16.1 有时在场.有时不在场28412.0 每次都在场27211.5 有效回答 请J,律师,但羁押期间没见过面703.O 我没有请律师124552.8 记

表4律师和您见面时有没有公安或检察人员在场?

选项 人次 有效百分比
从来不在场 38l 16.1
有时在场.有时不在场 284 12.0
每次都在场 272 11.5
有效回答   请J,律师,但羁押期间没见过面 70 3.O
我没有请律师 1245 52.8
记不清了 108 4.6
总计 2360 100.O

4.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体现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自行辩护权的形式多样。被告人在 法庭上的陈述是行使自行辩护权的重要形式,是查明事实真相、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发现并遏制侦 查过程中非法取证行为的重要途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的自由陈述权均作了规定。但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被告人的自由陈述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在受访者中,有56.0%的人回答:法官没有让其自由地说完与本案有关的话。在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及如何量刑的最关键阶段,在强调平等武装、地位平等的审判阶段,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竟然有超过一半的 被告人的陈述权受到了裁判者的侵害,实在不可思议。该题是由曾经的被告人——现在的受访者根据自己
的理解和认识作出的回答。这种回答也可能存在着主观认知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即法官没有让被告人说完 的话是与本案无关的话,而受访者却认为与本案有关。对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陈述权不应被侵害,这是保 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体现,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而当事人的陈述是否与案情有关是实体问题。如果法 官认为其陈述与本案无关,可以向被告人解释,如果被告人坚持认为与本案有关而继续陈述,法官应当尊重 被告人的决定,除非被告人的陈述违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换言之,法官不应简单地以实体问题限制被告 人的程序性权利。
访谈内容亦可反映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自行辩护权没有受到保障的情况。如编号为CWT4的访谈对象陈 述到:“我没有钱请律师。我求看守所的警察帮我打电话给我哥哥,要我哥哥帮我清律师,后来我哥哥来探 监我问我哥哥为什么不帮我清律师,我哥哥说不知道,他们也不知道要开庭。开庭时我家里人都没有来,谁 都没有来,只有一个法官,一个检察官,再就是我。开庭时法官也不让我说话,只让我按照警察那里的说法 说,我一说真实的情况法官就说我狡辩,说如果我再不认罪,就要重判,我也不敢说话了。我也不知道那就是 开庭,我看电视里开庭都不是这样子的。”
表5在法庭上。法官有没有让您自由地说完与本案有关的话?

 选项  人次 有效百分比
  有 lll6 44.0
有效回答  没有 1419 56.0
  总计 2535 100.O

(二)关于非法获取口供现象
如果说律师辩护权是法律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赋予其可以做出积极行动的权利的话,那 么,禁止非法取证则是法律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某些领域负有“消极 不作为”的义务。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非法取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取证行为主要表现为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其具体表现为通过下列方法 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的陈述或者其他言词证据: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服用药物、催 眠;其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方法等。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核心思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自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 为定案根据。①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特权,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已为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公民权 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g)项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 迫承认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该法第43条对部分非法取证行为作 了禁止性规定,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那么,该规定的现实效 果如何呢?本次调查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几种常见现象进行了考察,结果如下:
1.刑讯逼供现象仍然较为普遍,检察机关更倾向于采取变相刑讯逼供方式 通过调查发现,警察人员为了获取口供或证据线索,在审讯过程中对调查对象做过殴打、捆绑、垂吊等行
为(为行文便利,下文称此类行为为“直接刑讯”)的比例为55.3%,对调查对象做过挨饿、不让睡觉、长时间 站立、轮番审讯、故意冷冻等行为(为行文便利,下文称此类行为为“变相刑讯”)的比例为60.1%。这表明 刑讯逼供在公安机关中大量存在,特别是野蛮的直接刑讯方式还被普遍使用,而这可能是严重影响公安机关 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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