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实质正义,立法往往对女性区别对待或给予优惠照顾。同样,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羁押机关 也应给予区别对待或优惠对待。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a项规定,应尽量将男犯和女 犯拘禁于不同监所;①同时兼收男犯和女犯的监所,应将分配给女犯的房舍彻底隔离。第23条之(1)规定, 女犯监所应特别提供各种必需的产前和产后照顾和治疗。可能时应作出安排,使婴儿在监所外的医院出生。 如果婴儿在监狱出生,此点不应列入出生证内。该条之(2)规定,如乳婴获准随母亲留在监所内,应当设置 雇有合格工作人员的育婴所,除由母亲照顾的时间外,婴儿应放在育婴所。我国《看守所条例》第14条规 定,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 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 保护。
羁押期间女性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受到了区别对待或特殊保护呢?调查结果显示如下:
表17在羁押期间您在女性生活上的特别情况(比如怀孕、例假、哺乳)有没有受到照顾?②
选项 人次 有效百分比
有 44 15.1
有效回答 没有 247 84.9
总计 29l 100.O
从上表可以看出,只有15.1%的受访者回答在羁押期间其女性生活上的特别情况受到了照顾,但84.
9%的受访者没有受到照顾。如编号为NW69的受访者回答开放式问题时写到:“羁押期间考虑到女性生理 特点,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些便利,到看守所连卫生巾也没有,也没热水洗澡洗头,给女性身体带来一生的影 响。虽然犯罪是带来一定的危害,但我认为最起码的生活要得到保障。”
男女平等在法律上已获得普遍承认。《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 上一律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③第1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 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 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 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40条规定,禁止对 妇女实施性骚扰。那么,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其是否受到过性侵犯呢?④对此,我们从两 个方面进行了考察。
首先考察是否遭受过来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性侵犯。调查显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获取VI供而对 女性被讯问者进行性侵犯或以性侵犯相威胁的,遭受人数有7人,占女性受访者的有效百分比为2.5%。以 减轻处罚或改善待遇等好处作为交换条件而进行性侵犯的,遭受人数6人,占女性受访者的有效百分比为
2.2%。由于性侵犯不成功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受访者有3人,占受访者的有效百分比为1.5%。这说明女性 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性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也可以从受访者对开放式问题的回 答中得到证明,如编号为NW4的受访者在开放式问题的回答中写到:“在羁押期间,看守所个别民警有时会 对女犯进行性骚扰。”
① 按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此处的监所包括羁押未经判罪者的羁押场所。
⑦对该题中女性的例假.有人认为我国《劳动法>尚未规定对女性劳动者的例假予以特殊照顾,何况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我们认为,正因为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无法像普通女性一样享有工作之余的自由权甚或工作时的请假 权,所以有予以特殊照顾的必要。况且。<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③联合国于1979年12月18日通过,1981年9月3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④本文仅对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状况进行调查与分析,男性受访者是否有此遭遇本文哲不作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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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审前羁押期间被羁押人权利状况调查报告
表18在羁押期间。您有没有受到过来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性侵犯(包括性暴力、性骚扰)? 有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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