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羁押期问被羁押人权利状况调查报告(1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林莉红 邓刚宏 发表于:2010-02-08 09:44  点击:
【关健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 权利状况
缺失 296 382 总计 2621 262l 在笔录上签名前,不让被讯问者看到或听到笔录内容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同样,当被讯问者认为记载有 遗漏或错误而要求修改时,如果不允许其进行修改也是违法行为。 通过凋查,我们发现笔

缺失                    296                             382
总计                    2621                            262l

 

在笔录上签名前,不让被讯问者看到或听到笔录内容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同样,当被讯问者认为记载有
遗漏或错误而要求修改时,如果不允许其进行修改也是违法行为。 通过凋查,我们发现笔录与陈述不一致的比例和不一致时不让被讯问者修改的比例都很高。在问卷中
我们已特别注明,如果笔录与其陈述没有不一致的情况,则此问不用回答。因此,我们将缺失回答的视为笔 录与其陈述没有不一致的情况看待。因此,受访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与其陈述不一致的比例为
1481/2621=56.5%,受访者认为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与其陈述不一致的比例为1412/2621=53.9%。而在 笔录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让被讯问者修改的比例超过50.2%,检察机关不让修改的比例超 过50.8%。
表12审讯结束,您在笔录上签名前,发现笔录与您的陈述不一致。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有没有让您修改笔录?

 选项 公
人次 安机荚
有效百分比 检
人次 察机关
有效百分比
 有 533 36.O 556 39.4
 没有 743 50.2 718 50.8
有效回答     
 有时有,有时没有 205 13.8 138 9.8
 总计 148l 100.0 1412 lOO.0
缺失 1140 1209
总计 262l 262l

上述两个高比例值得反思,究其原因可能是:一方面,讯问人员记录被讯问者的陈述时,失真的比例较
高;另一方面,在没有录音录像设备的情况下,被讯问者也可能对其陈述反悔,将本来与其陈述~致的笔录声 称不一致。如属前者,无疑应让其修改,如属后者,是否让其修改,可能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侦查机关 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应自己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这也是犯罪 嫌疑人自愿陈述权的体现,且这已为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因此,侦查机关应摒弃“口供中心主义”,着重从外 部寻求证据。基于此,当被讯问者反悔,将本来与其陈述一致的笔录声称不一致而提出修改时,讯问人员应 允许其修改。当然,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来避免发生此类现象。退一步讲,即便讯问过程 有录音录像,也应允许被讯问者反悔并修改自己的笔录。不过,侦查机关可以将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一并呈交 法庭,由法庭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判断、取舍。
5.“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仍被普遍使用 “坦自从宽、抗拒从严”曾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而被我国司法机关长期坚持,但这一政策因与现代
刑事理念和相关法律的精神和规定相抵触而日益受到否定。首先,这一政策是以有罪推定为前提的,其次, “坦白从宽”涉嫌诱供,“抗拒从严”则既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又涉嫌以威胁手段逼供。因此,在“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语言鼓动下获取的证据,难谓合法证据。值得欣慰的是,这一刑事政策正悄然退出历史舞台。 许多地方将该标语从侦查讯问室墙上撤了下来。当该政策从人们的视线中隐退时,实践中以及观念中的该 政策是否也同时远去了呢?本次调查对此专门设计了题目。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仍然被大量而普遍地运用于侦查讯问中。受访者中,至少
68.9%的被讯问者被教导或灌输过该类刑事政策。这说明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任重道远,不受强迫自证其 罪原则的确立迫在眉睫。

表13在审讯的过程中,警察或者检察官有没有对您说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或者“争取宽大处理”之类的话?
选项                              人次               有效百分比 说过                   1788                    68.9(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2)
10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