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羁押期问被羁押人权利状况调查报告(17)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林莉红 邓刚宏 发表于:2010-02-08 09:44  点击:
【关健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 权利状况
那么,受访者对未来的打算、对社会的信心是否因羁押经历受到了影响,以及受到了什么影响,是我们进 一步考察的内容。 调查发现关于出狱后的打算,80.5%的受访者选择了好好过日子,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只有7.9%

那么,受访者对未来的打算、对社会的信心是否因羁押经历受到了影响,以及受到了什么影响,是我们进 一步考察的内容。                                 •
调查发现关于出狱后的打算,80.5%的受访者选择了“好好过日子,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只有7.9% 的受访者选择了“警察、检察人员都不守法,我为什么要守法”。另有2.4%的受访者则似乎从羁押经历中学 到了对付侦查的方法,选择了“如果再犯事,肯定不会被司法机关抓到把柄”。④

表22出狱后。您打算是?⑤

 


有效回答

 


进一步做多变量分析,我们会发现不同的羁押经历会影响受访者出狱后的选择。以是否遭受警察直接
刑讯逼供行为为例。遭受过警察直接刑讯逼供行为的受访者,选择“好好过日子,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警察、检察人员都不守法,我为什么要守法”、“如果再犯事,肯定不会被司法机关抓到把柄”、“其他”的比 例分别为75.4%、10.4%、2.8%、11.4%,没有此遭遇的受访者做相应选择的比例分别为86.9%、4.5%、2.


①遭遇过警察变相刑讯逼供和检察人员刑讯逼供的受访者选择“太难受了,再也不想经历了,~生中有这一次就够了”的比例也都低于没有 此遭遇的受访者的选择比例。
②遭受过警察变相刑讯、检察人员直接刑讯、变相刑讯的受访者,其选择“还可以忍受”的比例分别为4.o%、5.3%、6.o%,没有遭受过警察 变相刑讯、检察人员直接刑讯、变相刑讯的受访者,其选择“还可以忍受”的比例分别为3.7%、3.7%.3.6%。
③遭受过警察直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遭受过检察人员直接刑讯、变相刑讯的受访者,对自己的羁押经历选择“没有什么好说的”的比例分 别为24.8%、24.5%、25.4%、24.I%,没有遭受过警察直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遭受过检察人员直接刑讯、变相刑讯的受访者,对自己的 羁押经历选择“没有什么好说的”的比例分别为21.6%、21.8%、22.9%、23.2%。
④开放式问题的文字反馈中有少数这样的表述,如编号为XM一128的受访者写到:“⋯⋯只要有钱,犯了法又能怎样,就拿诈骗来讲,反正没 死刑,当然是骗得越多越好,要说我现在最后悔的莫过于坐牢没弄几个钱,不值得!所以,出狱后我的路就是精心策划,干一宗‘大’的•也 不枉我此次牢狱之灾!”
⑤该题的几个选项,并非都是并列关系,严格地说,不符合单项选择所要求的选项之间应互斥这一条件。但考虑到我们设计此题的主要目的 是考察羁押经历对受访者未来打算的影响以及受访者对于社会的信心是否因羁押经历而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在设计该题时忽略或放松 了选项之间应互斥这一条件。
0%、6.5%。数据表明,相对于没有遭受过直接刑讯行为的受访者,有此遭遇的受访者愿意“做守法的好公 民”的比例更低,其选择“警察、检察人员都不守法,我为什么要守法”的比例也更高,并且有此遭遇的受访者 似乎从其遭遇中学到了对付司法机关的方法,其选择“如果再犯事,肯定不会被司法机关抓到把柄”的比例 高于前者。这说明刑讯逼供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受访者对于社会的信心,影响其彻底改造,不利于其出狱后 顺利回归社会。

四、结论与建议

(一)调查结论
1.刑事诉讼程序未被严格遵守,许多程序处于“失灵”状态 尽管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帮助其辩
护,律师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有陈述权和自我辩护权,但调查数据表明,57.2%的受访 者在法院审判时没有辩护律师帮助辩护,其中,因无经济能力而没有辩护律师的比例超过39.4%。至少
34%的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有公安人员或检察人员在场,56.0%的人在审判时其陈述被法官打断。 同时,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取证方式。但调查数据显示,非法取证现象还很严重,尤其是 刑讯逼供现象仍然较为普遍。上述现象说明,法律规定的许多刑事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或落实,刑事程序 失灵现象的确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这是造成被追诉人权利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上述现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但不可否认,立法不完善是主要根源。鉴于学者对此讨论很多,本文仅择 其要者,简述如下:首先,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的会见制度,导致辩护律师会见时障碍重重、会见质量不高。 法律没有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同时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 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不是全部案卷材料。这些都决定了辩护律师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或辩护。 其次,尽管现行法律禁止非法取证,但法律却没有规定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致使大量非法获取的证据 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而这又促使侦查机关为了破案之功利目的而变本加厉地采取非法 手段收集证据,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最后,法律没有规定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没有规定讯问必须全程录音 录像,①没有规定侦羁分离制度等,这既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屡禁不止,又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无法取证 而放弃遭遇刑讯时的抗争和救济。(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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