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讯问人员使用侮辱性或威胁性语言的现象大量存在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威胁手段收集证据。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侮辱性
语言获取其口供的做法也是以侵害人格权手段进行的非法取证方式,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 通过调查发现,在羁押期间,讯问的警察或检察官对被讯问者大量使用侮辱性或威胁性语言的比例为
28.1%,少量使用的比例为43.8%。二者相加,在讯问中,警察或检察官使用过侮辱性或威胁性语言非法取 证的比例高达71.9%,而没有使用过侮辱性或威胁性语言的比例只有28.1%。
表lO羁押期间讯问您的警察或检察官对您是否有侮辱性或威胁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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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人次 有效百分比 没有 726 28.1
少量 1134 43.8
大量 727 28.1
总计 2587 100.O
4.犯罪嫌疑人的修改笔录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讯问笔录是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记录犯罪嫌疑人陈述的证据形式。讯问笔录必 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当讯问笔录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一致时,应允许其进行修 改。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 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 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将与其陈述不一致的讯问笔录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这种证据无异于非法 证据。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让被讯问者看笔录或者读笔录给被讯问者听的比例分别超 过64.6%、70.7%,没有让被讯问者看或没有读给其听的比例分别超过18.5%、20.0%。这说明大多数 被讯问者,都能检查自己的陈述是否与笔录一致。但仍有少部分的被讯问者没有看到或听到笔录记载 内容。
表ll 审讯结束,您在笔录上签名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有没有让您看笔录,或者读笔录给您听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选项
人次 有效百分比 人次 有效百分比
有 1502 64.6 1584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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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430 18.5 448 20.O 有时有,有时没有 393 16.9 207 9.2 总计 2325 100.0 2239 100.O(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