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本文中的地区,指的是受访者的被追诉地,而非居住地。以下皆同。调查发现有些受访者的服刑地与被追诉地不一致,但这种现象仅是个
别现象,本报告不作分析。
示,南部地区的受访者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比例最高,而我们所调查的该南部地区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 区之一,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可能是该地区外来人口较多,外来者与本地人贫富悬殊,致外来者犯罪率高,而 外来者犯罪后聘请律师的能力受到制约。在法院审判时是否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的问题上,东部、中部、南部、 西部地区的受访者选择“没有辩护人”的比例分别为56.8%、64.6%、49.4%、47.6%。这表明在是否有辩护 人辩护的问题上,不同地区受访者的回答没有明显的规律可循。但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西部地区的受访者在 法院审判时没有辩护人的比例最低,中部地区的受访者在法院审判时没有辩护人的比例最高,这种现象的原 因有待进一步考察。
3.律师提供有效帮助的比例较低 为当事人提供有效帮助是律师辩护权的实质内容之一。而要想提供有效帮助,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会见以掌握与案件有关的第一手资料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法律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而为了使会见不 流于形式,真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关国际性文件及国外立法都专门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的保 障机制。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①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 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 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 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 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②而实践中侦查机关是 如何操作的呢?
通过调查发现,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时,公安人员或检察人员每次都在场的比例高达27% (272/1007),⑧有时在场有时不在场的比例为28.2%(284/1007),同时,竟然还存在着7%(70/1007)的律师 在羁押期间从未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过面。如果律师在委托人被羁押期间从未与委托人见过面,提供有 效法律帮助便无从谈起;如果律师与其委托人会见时,每次都有公安或检察人员在场,其会见质量即会大打 折扣,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而即便是会见时,公安或检察人员有时在场有 时不在场,由于律师与委托人无法准确地预测公安或检察人员何时会不期而至,双方充分地毫无保留地交流 的可能性同样被压缩至极小的范围内,因此,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空间亦很小。另外,不得不考虑的是, 很多会见场所设有****监视设备,这使得本已十分艰难的会见雪上加霜。④
由此可见,至少34%的律师(公安人员或检察人员每次都在场的比例与从未见过面的比例之和),甚至 是62.2%(27%、28.2%、7%三个数字之和)的律师没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而他们 辩护所依据的资料可能主要来源于侦查机关或其他二手资料,这无疑不利于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权利。这也可以从受访者对开放式问题的回答中得到一定的验证。如编号为GMAl20的受访者写到: “⋯⋯我被抓时才17岁,属未成年人,按规定,应该有指定辩护律师的,可我影子都没看到,倒是判决书上出 现了指定辩护律师的名字,可人是男是女我都不知道。⋯⋯”。
①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1990年8月27至9月7日,古巴哈瓦那。
⑦尽管2008年6月1目生效的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r较完善的律师会见制度,但侦查机关仍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由拒绝执行《律师 法),使得《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制度难以落实。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相左。‘刑事诉讼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律 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但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一个为新法,一个为旧法。两个法律之间如何协调,律师会见权何去何 从,我们将拭目以待。
③本部分五个数据是以表四中有效回答人数(2621—261)去掉记不清的和没有请律师的人数得出的数字为计算基数的,即以2360—108—
1245=1007为基数计算出来的。
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4月就律师帮助权的行使问题对当时羁押在海淀区看守所的3000余名犯罪嫌疑人中的200人进行了 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侦查阶段的会见中,侦查人员在场率为70.4%。(资料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项目工作组:《规则实 践与探索,,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5998,2008年6月4日访问。)而本项目调查中律师会见时侦查人 员的在场率为27%+28.2%=55.2%。如果撇开样本的代表性问题,单纯的数据对比表明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会见权的保障 和实现也在逐步改善。(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