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羁押期问被羁押人权利状况调查报告(5)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林莉红 邓刚宏 发表于:2010-02-08 09:44  点击:
【关健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 权利状况
的为10.5%,两者相加,在审判时有辩护人的比例仅为42.8%。①换言之,有超过一半的被告人没有律师帮 助辩护。② 表1 法院审判时您是否有辩护人为您辩护?③ 选项 人次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我自己委托了辩护人81631

的为10.5%,两者相加,在审判时有辩护人的比例仅为42.8%。①换言之,有超过一半的被告人没有律师帮
助辩护。②
表1  法院审判时您是否有辩护人为您辩护?③

选项                          人次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我自己委托了辩护人 816 31.1 32.3
 法院为我指定u『法律援助律师辩护 265 10.1 lO.5
有效回答 没有辩护人,我自己在法庭卜做的辩护 656 25.O 26.O
 没有辩护人,我自己也没有辩护 786 30.O 31.2
 总计 2523 96.3 100.0
缺失  98 3.7 
总计  2621 lOO.0 

2.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行使律师辩护权的比例较高
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因此,可能有人会说,委托辩护律师的低比例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放弃权 利的结果。这种辩白也许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在严重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中,将权利人如此高比例 地放弃律师辩护权的原因一概归之于当事人的自愿,而不去探寻权利放弃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无论如何都无 法令人信服的。因此,通过实证调查且努力探寻现象背后的真实原因便显得尤为必要。
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辩护权实现的因素可从两个视角分析。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视角; 二是律师的视角。从前者看,两种因素制约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律师辩护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 观上是否知道自己享有该权利,客观上是否有能力行使该权利;从后者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律师 介入刑事诉讼的障碍、律师辩护意见的受重视程度以及律师执行刑事辩护时的职业风险等导致的律师是否 愿意接办刑事案件亦是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辩护权实现的重要因素。鉴于本项目的研究角度,下面 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视角进行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和法院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在侦查阶段,该法第96条却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没有规定侦 查机关的告知义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缺陷。事实上,只规定有权聘请律师而不告知该项权利,对于人身 自由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意义不大,尤其在扫盲和普法工作任重道远的当下中国。当然,如果从目的 解释的角度来理解,既然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聘请律师 的权利,那么,侦查机关就应负有告知该项权利的义务。鉴于此,我们考察了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根据 自己的理解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该项权利。
通过调查发现,44.9%的人被告知过该项权利。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有接近一半的人(“记不 清”的人中可能也有部分被告知过)被侦查机关告知过该项权利,这说明部分侦查人员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


①尽管这一比例很低,但仍比有些研究或推测的数据更为乐观。如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在凋查总结2005年本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时发现, 被告人白行辩护的占72%;有辩护人辩护的占28%。据湖北省律协有关负责人透露,一些市县的律师辩护率能超过30%就算不错了。实 际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的刑事案件大约只占总数的30%左右,这个数字各地高低有所不同。参见张有义:“高风
险致使辩护率低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六难题”,法制网http://www.1egaldaily.tom.en/0705/2008一0I/06/content.-776188.htm,2008年6月
14日访问。
⑦这一结论也可以从“律师和您见面时有没有公安或检察人员在场”的调查数据中得到验证(见表四)。对这一问题,回答“我没有请律师” 的比例为52.8%。这一数据与表一反映的没有辩护人的比例(57.2%)基本相符,可以相互印证。此外,此处调查的是审判阶段的律师辩 护权,但一般地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辩护律师的话,在审判阶段又不再委托的可能性极小,因 此,审判阶段聘请辩护律师的比例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应是最高的。
⑨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2621份,但对于每道问题的有效回答人数可能少于该数目,因此,该表格中将缺失人数、问卷总数和百分比(各选 项的有效回答人数与总的人数之比)也标注出来了。鉴于报告所用数据多为有效回答人数和有效百分比(各选项的有效回答人数与有效 回答总人数之比),下文表格根据需要将省略缺失人数、问卷总数和百分比。
履行了权利告知义务,是值得欣慰的。但至少38.8%的人未被告知过该项权利,说明上述立法缺陷是造成犯罪 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应享有的该项权利不能有效行使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在开放式问题的回答中也有不少反 映,如编号为GMAl67的受访者写到:“在羁押时,没有人员告诉我的权利,还有其它,这与我国的法律善及(应 为‘普及’)肯定有关系,记得在电视上看到香港或外国的警察在提人时都被告知有权什么都不说,还可以请律 师等等,想(应为‘相’)比较,我国的司法不健全,还有许多漏洞,人们又不懂法,公检法太腐败了。”(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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