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有资产占优势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处于支配地位 回顾历史上的各个经济时期及其社会形态,所有制形式多半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但是,总有一种形式处于支配地位。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
3.“公有资产占优势”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处于支配地位
回顾历史上的各个经济时期及其社会形态,所有制形式多半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但是,总有一种形式处于支配地位。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7]24最典型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其他留传下来残存的生产方式都被资本湮没了;不仅土地所有制从属于资本,而且小生产者也用资本主义的范畴和经济关系来衡量和表现自己。马克思的“普照之光”理论本身是正确的,而且同样适合于个体经济大量存在的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把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性质集中体现的人们,就是以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作为理论依据的。的确,假如真正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直接占有和联合劳动)已经成为“主体”,非社会主义的形式处于从属地位,那么,这样的社会当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问题是,这里存在概念和内涵的不一致。第一,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是否属于“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过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制基本上被消灭了,形成了两种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这是在落后生产力基础上国家代表和政府控制的公有制,或者说是国家所有制和政府所有制,虽然在形式上很像社会主义,但其内容更像是古代的共同体。第二,我国经过改革的公有制是否仍然处于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前,“两种公有制”几乎是唯一形式;改革开放之初,公有制仍然保持主体地位。但在党的十五大以后,虽然“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仍旧保持不变,但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公有制的比重大大降低,而且公有制企业内部都或多或少加入了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因素。实际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公有制为主体”都已经名不副实。在形式上,所谓的“公有资产”主要是国有资产,而二、三产业中的集体资产已经所剩无几,量的优势早已经失去了;而所谓质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虚幻的,因为主要不是靠自主创新而是靠政策支持和垄断地位保持的。在内容上,无论是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还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都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至于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非是把各种形式的股份公司统统视为公有制经济。既然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并不是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包含或多或少的社会主义因素),而“主体地位”又名不副实,那么,马克思的“普照之光”的理论就帮不上经济学家的忙了。
4.在公有资产基础上同样可以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只要仍然保持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名义上仍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那么企业就仍然是“公有制企业”,企业内部关系就仍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不能成立的。且不说原来公有制企业的绝大部分已经改制(实行股份制或者出售),即便在没有改制的独资企业那里,也是不能成立的。以国有企业为例,改革以后的重大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国有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发生分离,而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几乎没有实现,经济所有权掌握在委托经营者(主要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手中,实际上转化为资本集团所有制;国有资产已经执行国家资本的职能,经营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人格化的资本,生产和经营的直接目的是资本增殖(剩余价值),国有资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各个资本集团获得越来越多剩余价值的手段。另一方面,劳动方式已经完全改变为所谓合同劳动,实际上就是雇佣劳动,这标志着劳动和所有权也已经分离。总之,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大权旁落,全民所有制已经趋向虚化;企业内部已经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就这种关系本身来说和私营企业没有质的区别)。当然,既然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者,那么,这种企业和私人企业相比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这种区别并不妨碍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部分质的变化。
5.我国的私营企业并没有改变固有的资本主义性质
本来,我国私人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同类企业没有质的区别。但有些经济学家却认为,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私营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私营企业主(资本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在理论上是不准确、不科学的。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离开了生产方式。私营企业的生产方式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结合,资本得到的是剩余价值,雇佣工人得到的是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二者在社会关系上可以是和谐的,但在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经济利益上是矛盾的、对立的。十三大报告曾经说过:“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16]32这里所说的“雇佣劳动关系”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非劳动收入”就是凭借资本所有权占有的雇佣劳动者提供的剩余价值。 由上可见,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既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也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一种特殊的、具有过渡性质和包含多种经济成分的复合经济制度,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劳资两利、为够格的社会主义创造条件的经济制度,是仍然具有一定民主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与此相联系,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关系,并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并不都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已经消灭了剥削和阶级的关系。
(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及其性质问题
这里所说的经济形式,指的是交换方式或交易方式,即西方经济学所说的“资源配置方式”。如何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是另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的经济理论问题。对于迄今为止的认识需要重新认识和澄清。
1.我国经济学界始终没有说清楚现阶段的经济形式
对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式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社会是计划经济。既然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的中国已经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其经济形式自然应当是计划经济。改革后“创新”的政治经济学正确地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应当是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然而又认为,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是资源配置方式,与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如果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制度结合就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就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改革开放前后两种认识都包含着正确和错误两个方面。传统政治经济学在理论逻辑上是正确的,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本身性质的看法也是正确的(尽管“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科学);问题在于,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我国现阶段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创新”的政治经济学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作出了正确的判断;问题在于,没有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是一定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没有看做是一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表现。其实,我国现阶段之所以采取市场经济形式,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无关,不是因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没有矛盾并可以结合,而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仍然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社会分工,产权独立以及私有制,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雇佣劳动)。(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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