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61-771 实际上,这样的设想完全落空了,也许一开始就是不切实际的。问题还在于,马克思关于俄国公社的论述,对于早已经不存在土地公有制的中国来说是完全不适用的。跨越论是和唯物主义历史观背道而驰的。问题
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社会形态,仅仅产生于“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仅仅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它的典型形态)相联系,不能将其等同于“社会主义社会”。既然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那么,也就注定不能直接脱胎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既然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现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的“四个化”(核心是商品化和工业化),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过是完成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以商品生产普遍化为标志的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历史任务的另一种形式,因而也必然是一个和资本主义社会同时并存的阶段。我们现在不过是开辟了一条力图以“直通车”方式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特殊发展道路。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把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区别开来;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区别开来。我们可以继续使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提法,但必须作出科学的解读,它只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或“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的简称。
(二)关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性质问题
同把我国现阶段定位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一致,我国的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学家大都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其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理论上,他们把公有制形式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上,他们认为我国现在已经是公有制为主体。如果这两个理由都成立,结论当然就是正确的。问题是,这两个理由能够站得住脚吗?
1.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同的概念
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科学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必然消灭阶级、剥削和商品生产,必然达到共同富裕。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公有制等于社会主义;不能说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商品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是相对于私有制而言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一样,有不同的历史形式,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没有阶级、剥削和商品生产的社会一定是共同体社会,但低级形态的共同体社会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最早的公有制形式是原始共同体,后来被私有制否定了;现代国际社会也有一些残存的局部的公有制形式,但它们和社会主义毫无关系。未来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后的公有制将是社会所有制。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公有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关键不在于“公”或者“共”,而在于两点:一是公有制建立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的科学的生产力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二是劳动者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而不是所谓“公平的分配”。把公有制(首先是土地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是恩格斯批评过的“民粹派社会主义”的观点。 2.国有经济(国家所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经济自然不同于私有制经济,但也不等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国家所有制具有社会所有制的外在形式,但国有经济本身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国有经济总是同国家的经济职能相联系,只要国家仍然是本来意义的国家,国有经济就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当国有经济真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具有政治性质了。把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基于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误解。马克思曾经说过,在从资本主义转变为共产主义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即无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以后的阶段,生产资料将掌握在“国家”手里。但这时候的“国家”已经不是本来意义的国家了,而是社会共同体。在我国现阶段,国家仍然是本来意义的国家,只是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正因为如此,我国现阶段的国有经济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仍然是政治性国家执行一般国家职能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它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只有在后一种意义上,才可以认为它包含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把国家、国家所有、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是恩格斯批评过的“国家社会主义”的观点。中国“穷社会主义”的理论家,一方面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一方面又把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所有这些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误解。(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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