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发展都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刘文通 发表于:2013-04-22 14:40  点击:
【关健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理论创
5.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及其范畴的歪曲 当理论上正确地确认我国现阶段必须采取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形式之后,一些经济学家就力图重新解释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一些相关的概念和范畴,以便于把市场经济说成是一种和经济制度

    5.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及其范畴的歪曲
  当理论上正确地确认我国现阶段必须采取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形式之后,一些经济学家就力图重新解释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一些相关的概念和范畴,以便于把市场经济说成是一种和经济制度无关的“资源配置方式”,从而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实际上,他们是在重新解读经济范畴的名义下歪曲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例如:
  认为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内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的。马克思说过,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相分离的发展阶段是历史上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13]309-310这只是说,商品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商品生产不等于资本主义生产。于是,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出结论:商品生产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既可以和资本主义制度结合,也可以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看来,他们并没有把商品生产看作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没有认识到,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没有认识到,在任何共同体经济内部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商品生产。如果他们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指的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说“市场经济内在于社会主义社会”自然是正确的;但如果指的是一般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即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并力图以这种“实践”“纠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将消除商品生产”的结论,那就完全错误了。
  认为股份制就是马克思提出的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股份公司体现了资本和企业的社会化,是转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点。但是,股份公司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资本性质,没有改变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没有改变私有制。[8]997-1000然而,有的经济学家却断章取义和捕风捉影。他们声称,股份制已经不是私有制了,而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所有制”;股份公司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股份公司证明,计划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所独有的,资本主义也可以是计划经济。
  认为各种生产方式中的劳动收入都是按劳分配收入。按劳分配本来指的是,在社会共同占有的基础上,以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作为唯一尺度分配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只适合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所有制和联合劳动(无阶级社会)。也就是说,这种形式不仅不适合于私有制形式,也不适合于其他公有制形式。按劳分配不是一般公有制的产物,而是社会所有制和联合劳动的产物。在传统社会主义时代,由于不具备按劳分配所需要的条件,名义上的按劳分配变成了实际上的供给制和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我国通过改革,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劳动和所有权发生了分离,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合同劳动)的形式,因此,在“打破大锅饭”的同时,由于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分配方式也变成了按要素所有权及其贡献分配的形式。除了真正的共同体(现在这种共同体只是例外)之外,连过去那种名不副实的“按劳分配”也不存在了。劳动者得到的不过是和劳动力价格相当的工资。然而,一些经济学家不仅把这种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分配方式仍然称之为“按劳分配”(所谓“市场型按劳分配”),而且把各种生产方式的劳动收入——个体劳动者的收入、雇佣劳动者的工资,等等——都称之为“按劳分配”。这样一来,他们就有理由把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仍然说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了。
  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并没有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如上所述,公有制经济经过产权制度方面的改革,生产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劳动力成为商品;这是具有经济学常识的经济学家不能不承认的。然而,有的经济学家竟认为,由于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力市场决定,国家不能任意压低工资(实行低工资制),因此,不仅没有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而且更能够保障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这是十分荒谬的观点。劳动者是不是主人翁,仅仅和生产方式有关,而和劳动报酬的绝对量没有关系。
  由上可见,我国体制改革中有些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曲解,主要是因为存在实用主义,他们力图用曲解了的马克思主义为他们的所谓“市场化改革”背书。
  (三)在“理论创新”的名义下歪曲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1.妄言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存在“空想”成分
  “空想社会主义”本来有其特定的涵义,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理论产物。现在,有些学者竟把“空想”用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基本理论上了。在他们那里,凡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现实不一致的原理和观点,都视为“空想”成分。在他们看来,社会所有制、计划经济(社会的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调节)、按劳分配、消除商品生产等等,都是脱离实际的“空想”。这就是所谓“空想论”。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本来就应当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采取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形式的社会形态。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著中,的确有对未来社会的设想,甚至也有假说,但这和空想是两回事。问题的实质是,不少学者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力图用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究竟是不是“空想”,是不能由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践来检验的。如果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真的是“空想”,那么,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就是不能实现的目标。
  2.断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不适合于落后国家
  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理论体系,是依据西欧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的情况提出来的,不符合落后国家的国情。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必须有一套全新的理论体系。还有的学者提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只能产生于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而实践却证明,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更容易。前者就是所谓“水土不服”论;后者就是所谓“纠错论”。这些观点是似是而非和相当混乱的,没有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作出区分,对于落后国家来说哪些适合,哪些不适合,适合到何种程度,适合于什么阶段。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包括“两个伟大发现”和“一个科学结论”。总体而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不仅适合于发达国家,同样适合于落后国家,但并不都是直接适合的。首先,唯物主义历史观揭示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自然适合于落后国家——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其次,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主义经济规律,适合于任何国家、任何阶段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于大量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然也是适合的,只是情况更加复杂。再次,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并不直接适合于落后国家,但对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落后国家来说同样具有前瞻性的理论指导意义。落后国家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简单照搬过来,不能直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特征照葫芦画瓢。这就需要在发展道路上进行理论创新。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是从落后国家实际出发的理论创新。但是,这些理论创新只在于揭示,落后国家在特定的条件下,如何走一条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殊发展道路,而不是否定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恰恰相反,科学社会主义正是这些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科学社会主义的目标同样也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落后国家的最终目标,只是起点和中间过程不同罢了。就这个意义来说,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并不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但是,我们在理论上决不能把落后国家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混为一谈。在一定的条件下,落后国家有可能在发达国家没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前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这并不意味着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更容易;恰恰相反,而是更加困难和曲折。由资本主义社会转向共产主义社会,是以高级的公有制形式代替传统的私有制,不仅要求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成熟、完善的程度,而且必须具备世界**的条件。因此,必然是非常困难的,发达国家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落后国家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到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不仅会更加困难,而且困难本身具有特殊的**质。最大的困难是,这些国家必须在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生产力的同时体现社会主义的因素和共产主义的方向;而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完全有可能瓦解包含社会主义因素的公有制经济。如果落后国家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就会犯右的或“左”的错误,就会走到邪路上去。落后国家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只能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经济制度。但这样的经济制度还远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的社会主义,还只是以特殊的方式完****类社会第二阶段的历史任务(在发达国家,完成这样任务的进程早就开始了)。不少学者之所以认为落后国家搞社会主义更容易,不过是因为,他们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了,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混为一谈了,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混为一谈了。(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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