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早期洛克对道德的奠基:谋划和证成(5)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詹世友 发表于:2011-07-18 11:09  点击:
【关健词】启蒙运动;洛克;道德奠基;谋划;证成
因此,我们的行动同善与恶、情感上的快乐与痛苦、欲望之间就呈现出以下的关系态势:(1)善恶观念并不会直接促使我们行动;(2)情感中如果对某种事物产生快乐的感受,但在它不存在时我们不会感觉到不快,则这种

  因此,我们的行动同善与恶、情感上的快乐与痛苦、欲望之间就呈现出以下的关系态势:(1)善恶观念并不会直接促使我们行动;(2)情感中如果对某种事物产生快乐的感受,但在它不存在时我们不会感觉到不快,则这种善也不会成为我们的欲望对象;只有那种其存在能使我们感到快乐,一旦失去就会使我们产生切身的不快之感的东西,才能成为我们的欲望对象,我们才会以实际的行动去追求它。所以,不快的情感直接产生欲望,欲望产生行动。
  2.幸福是我们人生的终极目标。所谓幸福,就是一切能够引起我们的快乐、适意的东西的总和,可以说,幸福就是一种总善。从人生的总体目的来说,我们有一种天然的倾向,那就是追求幸福。于是,从个人的意志来说,每个人都可能有自己的幸福观念,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达到自己的幸福而作出的。但是,我们如果不使用自己的理性,谨慎地考察各种事物的本性和正确地使用我们的天赋能力,则我们极有可能会追求一种错误的幸福观念。
  首先,我们会追求当下的快乐、回避当下的痛苦,而不顾及这种追求的总体后果。这当然是我们的自然权利。但如果任性地行使这种自然权利,我们就不会审慎地思考未来真正的利益,就会凭着当下的感受去行动。“你如果听其自由活动,它们会使人们把一切道德都推翻了。道德的法律所以要颁给我们乃是要以约束和限制这些泛滥的欲望,而欲达此目的,则这些法律又必须以刑赏来平压人们在干犯法律时所预期的满足。”②
  洛克写过一篇《论一般伦理》,在此文中,他也说,幸福和不幸是人类行为两大源泉。但是他进一步说道:“那普遍和最连续性的规则是:那些被尊为有美德的行为,被认为是对社会的保存是绝对必需的,而那些阻止或消解共同体的联结的规则,则到处被认为是不好的和恶劣的。”(注:③ ④ “Of Ethic in General”(1686-1688?),in Locke Political Essays,edited by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299,p.301.)于是,我们就可以看出,幸福在洛克那里,最终是与对社会的规则的遵循联系在一起的,而决不是直接地追求当下即时的快乐。正因为如此,追求幸福是需要发挥理性的理解力的,也就是说,道德行为仅仅是依赖于一个有理解力和自由的主体的行为。
洛克区分了自然之善和道德之善。“自然的善恶是通过事物的自然效率而在我们之间产生的快乐与痛苦;通过一个理性的、自由主体的意志的干预而产生的快乐和痛苦则是道德的善恶”,比如,“饮酒引起头痛或生病,是自然之恶,而因此而触犯刑律,招致惩罚,则是道德之恶。自然之善恶无关奖罚,而道德之善恶则必然与奖罚有关,否则,道德将失去力量,将成为空名”④。
  因此,精神性的愉快远大于肉体的愉快,因为理性通过理解苦乐情感的本性,而以连续性的有合理秩序的命题来进行推论,才能认识到只有服从自然法,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于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与我们爱他人和履行自己的职责相联系,并与爱和慈悲的行动相联系。上帝的奖罚,使好人成为胜利者,使坏人成为失败者”
  “Ethica A”(1692),in Locke Political Essays, edited by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p.319.)。
  其次,他认为,世界上不同民族会奉行不同的幸福原则,但追求幸福这一目的则是一致的。由于不同民族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最初形成的快乐和痛苦观念千差万别,并且逐渐形成了风俗,通过交游和教育又使这种观念和原则得以传播和延续,因此,如果最初的幸福观念是杂有错误的,则他们所遵循的所谓“道德原则”就不可能完全正确。这足见人类凭借自己的习俗、教育等是不能形成真正的道德原则意识的。通过考察,洛克发现有许多民族奉行着在他看来是十分错误的道德原则和幸福观念。
  最后,既然自然赋予了我们以追求幸福的倾向,而囿于情欲、风俗、交游、教育又并不能发现真正的幸福,所以,我们必须利用理性之光,来考察事物的本性(包括人的本性),弄清楚各种观念的来源、并对各种观念加以合理的比较、联络、扩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形成真正的幸福的观念,并且找到追求真正幸福的有效途径。正如洛克所说:我们“要扭转习惯、风俗的错误方向。只有当良心、理性和快乐结合在一起时,它们就必然获胜”(注:“Ethica B”(1693),in Locke Political Essays, edited by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p.320.)。
  其实,从经验和历史中,我们看到,虽然人们的规则各不相同,但是那些为维系社会所绝对必需的原则则是例外,人类社会都会存在一些这类的原则,它们是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在追求公益的过程中,个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否则,自己也就会处于不安全的处境之中。关于这一点,洛克使用了还原的方法,即追求有利的事物是我们的必然倾向,在这种倾向的引导下,一般人如果反省自己的最基本欲望,不借助文字、语言、本国的法律、习惯等等,就能发现一些最基本的维系社会所绝对必要的原则,它们包括:“礼拜上帝之故,人们应该不杀人、应该只御一女、应该不堕胎、应该不弃儿女;在自己感受穷乏时,应该不取于人,反之,在人受了穷乏时,应该供给他、救济他;在作了相反的事实时,应该悔改、应该惭愧、应该决心不再为非。一句话说,我们如果真能证明一切人类都知道都承认这一类的规则,而且这一类的规则都包含在上边所述的常用的‘德’与‘罪’两个字下面,则我们便很有理由来承认这一类的原则是普通的意念和实践的原则。”(注:② ③ ④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1、38、207页。)所以,人的理性本着如何达成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是可以发现普遍的实践原则的。
  自然倾向驱使我们追求幸福,但人们的幸福观念实际上是基于自己的感觉或情感满足的,于是,不同的人幸福观念是很不相同的。这就需要我们的理性来正确思考真正的满足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达到幸福。一是理性能够发现显然可以促进公共福利的普遍法律;二是我们在这种法律下行动,既能促进公共福利,又能使自己得到满足;三是我们也要追求符合各自本性的满足。比如,如果我根本就不适合作哲学思想,则我就不可能得到思辩的快乐,在思辩中我感觉到的只是痛苦。这就牵涉到能力问题,也牵涉到自由这一伦理学的基本概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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