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9页。)。也就是说,美德与公益有着必然的联结,而美德的来源既然是自然法,所以,遵循自然法,就必然能带来社会之善。 所谓社会之善,就是公共利益,而
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9页。)。也就是说,美德与公益有着必然的联结,而美德的来源既然是自然法,所以,遵循自然法,就必然能带来社会之善。
所谓社会之善,就是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与个人是不同质的,虽然公共利益的获得与促进,是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的。公共利益是一种制度性的秩序和稳定,即人们和平相处而不是卷入冲突,“正义并不夺去他人身上的公道……正义要的是和平,而不是战争”⑥。“遵循自然法可以产生和平、和谐关系、友谊、免于处罚、安全、对自己财产的拥有。”⑦于是,所有能够促进社会之善的行为都是有美德的行为。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虽然是我们的自然权利,但是,必须在遵守自然法的基础上才能追求,而违背自然法追求自己的利益,则是滥用我们的自然权利,是理解混乱与迷失的表现,是绝对的恶行。在洛克的思路中,自然法是从公共利益着眼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不同质的。这样就为自然法对个人利益的优先性提供了绝对的证明。
显然,遵循自然法而做出的美德行为是能产生功利的,但这种功利是公共利益。由此,我们并不能得出洛克的道德思想有着功利的基础,更不能说他是一个享乐主义者。其实,洛克明确地说,“一些行为产生一些利益是一回事,而因为符合自然法而成为有用的又是另外一回事”。实际上,抛弃自然法就将没有任何功利,比如,如果你不守诺言,这也会给自己造成障碍。于是,洛克说:“功利不是自然法或义务的基础,它只是服从了自然法的结果而已”,“一个行为正当性不依赖于功利,相反,其功利只是其行为的正当性的结果”
⑧。
所以,在洛克的思想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处于这样一种关系之中:公共利益并不是指具体的能够直接满足人们欲望的东西,而是一种为维系社会所绝对必需的秩序、和平与和谐的关系。正是在超越了个人当下感受的意义上,这种善才是公共的,它不可能是我们的感官能够直接知觉的,其所能带来的利益和快乐也不是当下能感觉得到的,所以,它必须由人的理性进行合理的推论才能认识到。这种推论指向人们追求个人幸福的前提条件,也即为维系社会所绝对必需的规则,人们都遵循之,则社会就能存在,从而人们能够获得社会合作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之善是由社会规则带来的,对个人的利益来说,社会之善需要成为先在的。于是,真正的幸福就只能是社会之善与个人之善的有机整合。正因为如此,洛克把自然法作为一切道德价值的基础,遵循自然法,则能导致社会功利和个人功利这一结果,而没有把功利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所以,说洛克的道德思想有一种功利的基础,这是站不住脚的。更确切地说,在洛克那里,自然法是优先于善的,正如上帝的意志优先于个人的意志,从而社会之善优先于个人之善,并保障个人之善。从人的道德认识来说,只有理性能认识社会之善的前提即社会规则,并因此认识到自然法也优先于个人直接的苦乐感,因为只有遵循自然法而导致的善,才是道德的善。
换言之,遵循社会规则,是我们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追求自己的利益或快乐,则是个人自由选择的范围。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误认洛克是康德那样的纯粹的义务论者,在道德问题上完全不以结果为念,相反,他在谈到道德问题时,总是要把道德与功利联系起来。他认为,遵循自然法的行为,也即有美德的行为,必定能够带来功利,因为他把社会的维系本身就看作一种道德的善,即一种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洛克:从价值上说,社会能够和平、和谐、充满友谊的联系,与社会冲突、解体、人与人的战争状态相比,当然是一个可欲的公共善,后者则是我们要避免的公共恶。从个人的利益来说,在社会规则的约束下,我们可以对自己财产拥有所有权,并支持我们在市场上合乎规则的生产、交换以获利。至于为什么我们有时以自己的损失为代价做好事也是美德行为,显然是因为:第一,它促进了别人的利益,也就同时促进了社会的利益,这是友谊,而不是敌对;第二,这种损失是行为人自愿做出的,是他在具体境况中作出的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牺牲,当然也包括他通过理性思考而把自己的全部奉献给社会。这并不是因为受到一种专横的权力的压迫。
四、幸福的本性和自由的证成
(一)幸福的本性
通常认为,人的幸福存在于肉体或心灵的快乐之中,但洛克认为,从自然法或上帝意志的角度看,幸福还意味着更多的东西,“人所应被诅咒的不是去寻求快乐,而是偏爱生活中的即时快乐甚于寻求无穷的喜乐”(注:“Happiness B”(1676), in Locke Political Essays, edited by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p.271.)。显然,幸福与善恶、情感、欲望等有密切关系,但只有正确理解了善恶、情感、欲望的本性,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观念。
1.善恶、情感和欲望及其与行为的关系。洛克对情感和善恶对象作了具体分析:“喜乐或不快几乎同一切感觉观念和反省观念是分不开的。感官由外面所受的任何刺激,人心在内面所发的任何思想,几乎没有一种不能给我们产生出快乐或痛苦来。我所谓快乐或痛苦,就包括了凡能娱乐我们或能苦恼我们的一切作用,不论它们是由人心底思想起的,或是由打动我们的那些物体起的。因为我们纵然一面叫前者做满意(satisfaction)、欣乐、快乐、幸福(happiness),一面叫后者做不快、烦恼
(trouble)、痛苦(pain)、苦楚(torment)、惨痛(anguish)、患难(misery),而它们仍是同一作用底各种差异的程度,仍是属于快乐和痛苦,喜欣或不快等等观念的。”(注: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3-94页。)也就是说,事物引起的情感感受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而且有不同程度或情态,总体可以归结为快乐和痛苦两大类。而善恶也就是对象促进或阻碍我们生命活动的性质,凡是带来快乐的东西,我们就认之为善,凡是带来痛苦的东西,则我们认之为恶。
行为动机取决于我们是否对某些对象产生了特定的欲望。我们所想到的善恶观念并不一定就直接让我们去追求。我们感受到一种东西的缺乏使自己不快,对此就会产生欲望,我们将通过行动去消除这种不快。所以,他说:“欲望(desire)——一种事物在我们当下享受它时,如果能产生出愉快底观念来,则它不在时,亦可以引起一种不安来。这种不安之感就是所谓欲望;因此,欲望之或大或小就是看不安之感之或强或弱而定的。在这里,我们正可以说,不安之感纵不是人类勤苦和行为底唯一刺激,亦可以说是它们底主要刺激。”(注:①②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00、36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