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早期洛克对道德的奠基:谋划和证成(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詹世友 发表于:2011-07-18 11:09  点击:
【关健词】启蒙运动;洛克;道德奠基;谋划;证成
这一反驳说明,自然法或道德原则不是天赋的观念,所谓天赋法,是指由上帝或自然先天地印入我们的内心之中的原则,否认天赋法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否认上帝意志的产物自然法的存在。他认为,自然法是指外在于我们,作

 这一反驳说明,自然法或道德原则不是天赋的观念,所谓“天赋法”,是指由上帝或自然先天地“印入”我们的内心之中的原则,否认“天赋法”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否认上帝意志的产物“自然法”的存在。他认为,“自然法”是指外在于我们,作为上帝的意志的产物的客观的、普遍的规则,它并没有印入我们的内心,我们只能从经验和观察中发现其证据,并用理性加以推论才能发现。他明确地说:“不过人们在此不要因为我否认天赋的法律,就误会我以为除了成文的法律(Positive laws),就没有别的法律。在天赋法和自然法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一种是原始印在人心上的;一种是我们初不知道,后来渐次应用我们底自然能力才知道的。在我看来,无论人们主张说有一个天赋的法律,或者主张说,不借助于成文的启示,只有自然底光亮并不能知道任何法律:那都是各趋极端,一样离开真理的。”③
   总之,道德的最终根据是上帝的意志和法律,同时,上帝还把德性与公共利益联合在一起,所以,我们在考察道德的基础时,必须时刻注目两个因素:“道德底真正根据自然只能在于上帝底意志同法律,因为上帝可以在黑暗中视察人底行动,而且他亲手操着赏罚之权,足可以有力量来折服最傲慢的罪人。不过上帝既然以不可分离的联合作用,把德性和公益联结在一块,并且使实行道德成了维系社会的必需条件,并且使凡与有德者相接的人们分明看到德性底利益,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人为什么不止要允许那些规则,而且要向别人来赞美,来讴歌那些规则了,因为他确信,他人如果能遵守德性,他是会得到利益的”④。
  我们虽然不能确知自然法本身是什么,但是,上帝赋予我们足以发现自然法的才具,比如感觉能力、反省能力(这两者是我们形成道德观念的经验基础)、理性能力(这种能力是我们进行推论,发现新知识的能力),所以,归根到底,道德观念的基础是经验,但是,经验作为证据,又指向永恒的、全知、全善的上帝,及其意志的产物即客观的、普遍的、确定不易的自然法。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在启蒙运动初期,就对新时代的道德安顿做出了谋划,他一方面以上帝的权威来确保普遍的、客观的、确定不易的自然法的存在,使之成为人类道德原则的最高衡定标准,使道德准则不致受到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攻击;另一方面,他又从人的本性、人所具有的才具出发,尽可能地发现、理解自然法,使之成为约束我们的行为而获得我们的幸福的规则和尺度。这又是在通过发挥人性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来自主地追求人的幸福。
  
  二、自然法之作为道德的基础
  
  在被广泛阅读的《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上、下篇)中,我们看不到洛克对自然法的明确解释。但在《自然法论集》中,洛克对自然法作了详细的考察和阐述,只是洛克在世时,该论文并没有发表。在认识论上,洛克是一位经验主义者。他认为,知识的最初来源是我们通过对外物的感知而获得的印象和对内部经验的反省以及对之形成的观念,理性对之加以比较、联系、推理而形成综合性的知识,他对理性的推理能力加以高度的信赖,并由经验的启示而推论出上帝意志及其体现即自然法的普遍存在。
  1.自然法的存在及性质
  我们能够经验到自然的法则在自然事物中的显示。列星随旋、日月递照、寒来暑往,行星运动法则、万有引力定律、万物生长规律等等,这些就是自然法。他推论道:人们的行为也不例外,也要服从一些确定不移的规律,即道德法或自然法的规则,虽然他对这一推论有些犹豫(注:洛克说:这是一个需要加以探究的问题。假如我们思考崇高的上帝,则我们就不会轻易地否定这一点。即使我们诉诸自身或自己的良心,我们也会认为有一种大家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存在的共同看法。参见Locke Political Essays,edited by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p.81.诚然,这是从无意志的自然物必然服从规律,类比出有意志的人类行为也要服从某种规律,从逻辑上来说是无类推论,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说,人类就是一个例外,因为人类也是自然万物之一。故而人类行为是否要服从一种客观规律,以及这种客观规律是什么样的,就需要理性的探究。)。
  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一种正确的理性,这一点来自斯多亚学派的相关观点。而所谓“正确的理性”,实际上就是指上帝的意志。但我们要注意,正确的理性并不是指作为我们思维功能的理性,而是我们的理性的思考、探究的对象。他说:“这个理性,并不是我们的理解的官能,而是我们行为的确定原则,从中能够涌现出所有美德,以及所有的对于我们恰当地塑造自己的道德所必需的东西”(注:Locke Political Essays,edited by Mark Goldi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p.82.)。
  它的性质是客观的、普遍的。就人类的行为来说,它们一定有一套适合于人类本性的客观法则,是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的。这种判断在洛克那里是推论的结果,因为我们在自然界到处都看到了上帝确定不移的意志,但它只能为人的理性所探究。显然,自然法从存在上说,是超越于人的,是人应该遵守的绝对法则。虽然他没有明确地提到“应该”,但从自然法与人的关系而论,体现的就是一种“应然”,它是人的义务或责任的来源。但关于“应然”的本性,直至康德而始揭明。
  洛克对这一问题的论证结构是这样的:
  首先,从现实中看,人类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代会有许多不同的道德规则和风俗习惯,这一点被有些人看作人类不存在共同道德规则的证据。而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用这个经验证据反驳唯理主义关于人类存在着天赋的、普遍的道德规律的观念的根据,他认为,虽然在经验中,人类的道德规则和风俗习惯多种多样,这只是表明,我们的道德规则和风俗习惯的内容不同,但是,从更高层次上看,人类必然具有判断美德与恶行、善与恶、好与坏的标准,这一点是共同的。这一标准必须是客观的、普遍的、确定不移的。也就是说,风俗习惯和日常的道德规则只是来源于经验和方便,来源于人的意志,应对一些具体的需要而形成的,要判定它们是否是真正有道德价值的规则,还必须以自然法作为标准。
  其次,自然法也不同于实证法。实证法是由政府通过人们的普遍同意而制定的,它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并且要以自然法来判定它们是否正当。没有自然法,实证法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正是自然法要求人们形成各种政体以追求公共福利和公共和平,而实证法就是为形成社会联合而建立政体的原则,以及约束政府追求公共福利与公共和平的规则。各民族的传统、风俗、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不同,实证法也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但是,其目的是一样的,这就体现了自然法的要求。同时,实证法是否正当,还需要以其是否符合自然法的精神来判定。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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