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早期洛克对道德的奠基:谋划和证成(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詹世友 发表于:2011-07-18 11:09  点击:
【关健词】启蒙运动;洛克;道德奠基;谋划;证成
再次,我们不能在经验中,也不能在个人的意志,或人们的同意、风俗中理解或发现自然法。在经验中,我们只能看到现象,要发现支配它们的普遍规律还必须通过理性的理解和推理。另外,个人的意志不能体现普遍的道德

  再次,我们不能在经验中,也不能在个人的意志,或人们的同意、风俗中理解或发现自然法。在经验中,我们只能看到现象,要发现支配它们的普遍规律还必须通过理性的理解和推理。另外,个人的意志不能体现普遍的道德规律。他认为,人类的意志只是自己的欲求(功利和快乐)产生的盲目的和无法律的冲动。如果事物的出现都决定于人类的意志,那么,我们将没有任何尽责任的行为(注:①② ③ ④ ⑤ ⑥ ⑦Locke Political Essays,edited by Mark Goldi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88,p.82,p.100,p.100,pp.100-101,p.101,p.82.)。他明确地说,人类的意志是在理性之外的、只顾满足一己之欲的冲动,是盲目的和无法律的。同时,人们的同意、风俗习惯等等都只不过是个人意志欲求的总和,并不因为它们之间的暂时一致就成了对普遍的、确定不移的自然法的反映。这一点也是在反驳唯理主义所主张的因为有一些规则是人们所普遍认同的,因而存在着天赋的道德法则的看法。
最后,区别于唯理论,洛克主张,自然法并不是天赋于我们心灵中的自明的法则,通过反省就立即能够明白,而是超越于我们的意志、理性功能之上的上帝意志的产物。它们只能为人们的理性所认识和解释。人们的感性功能只能感知到它们,为理性理解它们提供经验证据。他反对一些人(主要是唯理主义者)的关于理性统治的看法,因为理性作为一种功能,不能如此建立或宣称自然法,实际上我们只能去探索它,并发现它作为一个规律是由于神圣力量授予的。人的理性并不是这一规律的创造者,而是其解释者。因为理性只是一种功能,是我们的一部分②。
  2.人们如何才能认识到自然法?洛克认为,自然法不是被刻入到我们的内心之中的,也不是通过传统为我们所认识的,虽然传统也是通过感性经验而形成的,但是,传统中的道德观念有可能由于人们的偏见和当下的利益而对道德原则形成错误看法,并且流传下来。这样一来,我们认识自然法的途径,就只剩下感知和理性了。这两者都是自然之光,我们只能通过它们来认识自然法。
  (1)他认为,“自然之光处于晦暗之中,去知道它是什么比知道它会把人引领到什么地方要困难得多。所以,我们值得用勤勉的劳动去驱散这晦暗,并使自己在日光下不再盲目。” ③我们有感觉能力和理性能力,并不说明我们就能正确使用它们,我们可能由于懒惰而不去使用它们;再者,即使我们看到了事物的数目和形状,我们也并不因此就成为数学家和几何学家。我们的所有认识都必须以感觉和理性为基础。
  (2)显然,我们不应像动物那样仅仅满足于利用感性经验去服务生活或引导自己的脚步,
  而且应该用理性“更深入一步去探讨这个光是什么,其本性和其来源是什么。”④两者应该相互支持,“感觉为理性装备特定感觉对象的观念和提供讨论的主题,另一方面,理性则指导感性功能,并把来自感性知觉的事物的映像加以总体排列,形成其他观念和组成新的观念。”⑤这样我们就能发现那些隐藏着的意义。我们的理性正是这样通过对感性现象进行加工而推论出道德原则的,但显然,这并不是说理性就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原则或任何前提。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它仅仅是理性的对象,而不是理性本身。这就是说,它是作为理性所探求和追求的指导生活和品格的形成的所必需的一类真理。”⑥理性以一种确定的和固定的命题秩序去从已知推出未知。所以,理性在道德研究方面的本务就是在感觉观念的基础上通过推论去发现自然法。它也是通过这个方法发现上帝、神圣而崇高的东西以及它的意志及其赏罚的全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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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他反对把个人的利益和需要作为自然法的基础
  我们可能会问,个人的利益和需要也是自然赋予我们的官能所会自然而然地去追求的,它们为什么就不能成为自然法的基础。对此,他主张区分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因为自然权利以我们对一个东西的自由使用之事实为根据的;而法律则是以嘱咐或者禁止做一件事情的规则。”⑦换句话说,我们会自然而然地为追求自己的利益和需要的满足而使用某些事物,这只是一个自然权利;而自然法则是我们追求它们的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最高法则,其核心是建立和平而防止相互侵害。所以,自然法的根本意义就在于通过规范意志的任性而以法律来形成真正的自由。遵循正确理性,才得自由。历史上的快乐主义者把情感、欲望满足作为道德的唯一尺度,其实是从自然权利立论的,而不识自然法为何物。
  洛克明确地说:“我说每个人的利益不是自然法的基础,不能被理解为我是在说,人类的公道(equity)与每个人的利益是相反对的,因为能对每个人的财产的最强烈的保护的正是自然法。没有对自然法的遵守,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财产的主人,并去追求自己的优势。”(注:①④ ⑥ ⑦ ⑧Locke Political Essays, edited by Mark Goldi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127,p.271,p.132,p.133,p.133.)但是,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每个个人的利益是正义和正当的标准。从逻辑上说,没有任何个别的东西能够成为自然法的基础,只有上帝的意志。
  
  三、以美德为中介把自然法与幸福关联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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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如何与幸福关联起来呢?这正是洛克道德学说的独特之处,也是最容易让人引起误解的地方。西方有学者认为,洛克虽然把自然法看作道德的基础,但洛克对此并不特别看重,实际上,他更注重道德的功利基础(注:Tom West,“Nature and Happiness in Locke: A review of Launching Liberalism: On Lockean Political Philosophy,by Michael Zuckert,” inClaremont Review of Books (Spring?2004).)。还有学者干脆说:“洛克是一个享乐主义者。”(注: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54页。)这显然是没有很好地理解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与幸福或功利的关联方式而出现的一个严重误解。
  其实,在洛克那里,自然法与幸福或功利的关联之间有一个重要中介,那就是美德。他明确地说,要允许道德学自由使用一些相关的中介,原因是道德问题十分复杂。他也说,自然法就是一切美德由之而出的原则。而所谓美德,就是“一种最能把自己的行为导向社会之善的行为之名,并且这种行为是通过社会而由所有人的实践方式(对我而言这是十分平易的)向大家推荐的”④。在这个问题上,洛克同样抬出了上帝,认为是上帝把美德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了,他说,上帝“以不可分离的联合作用,把德性和公益联结在一块,并且使实行道德成了维系社会的必需条件,并且使凡与有德者相接的人们分明看到德性底利益”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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