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运动早期洛克对道德的奠基:谋划和证成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詹世友 发表于:2011-07-18 11:09  点击:
【关健词】启蒙运动;洛克;道德奠基;谋划;证成
启蒙运动自始就有为道德价值重新奠基的抱负,洛克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与贡献。一是肯认自然法作为道德价值的根基,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从而可以绝对、普遍地约束我们的行为,而我们的感觉和理解力虽然薄弱,但是可以认识到它。二是通过美德把自然法与功利或

作者简介:詹世友,上饶师范学院教授、南昌大学博士生导师 (江西 上饶 334001)
  
  启蒙运动在关于为道德价值重新奠基的问题上,应对着两种时代要求。一方面,通过路德的宗教改革,摒弃了教士解释《圣经》的垄断性权力,而使个人良心和理性的解读权利得以确立。作为启蒙运动早期的重要思想家,洛克对此进行了哲学上的论证,认为人们从对经验的观察中能够感知到上帝的法律或自然法的证据,并使用理性来推论上帝和自然法的存在,作为道德永久的、确定不易的基础,从而揭开了对神圣法律的错误观念如迷信对人心的蒙蔽。这一点,在洛克早期的《自然法论集》中就给予了详细、明确的论证。但是,时至今日,此书还没有引起国内学术界的重视。另一方面把道德与人们的幸福联系起来,认为苦乐感是人们意志和行为的切近的驱动力,但只有理性能从感觉和反省所得到的清楚观念中,观察和推究人们长远的、整体利益亦即幸福之所在,从而认为能指导人们追求真正的幸福的规则就是道德原则,可以说,这就是合乎理性的民法和舆论法,而能够依此而行动,则表明了人的自由。确定前者,是为了使道德价值有一个至上的来源;而探究后者,则是力图彰显人的主动性和自由,给道德一个现实的、世俗幸福的目标(但他并没有把功利作为道德基础),从而揭开以往道德原则的空疏性在指导人们道德追求方面的蒙蔽。在他看来,感官和理性就是天赋于我们的功能,是我们理解世界、理解道德原则的自然之光,正确使用,就能驱散黑暗,获得一个“启蒙了”(enlightened)的道德世界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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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道德价值基础之谋划
  
  重新为道德奠基,是启蒙运动的一个主要谋划目标。而要为道德奠定一个真正现实的基础,就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这一基础应绝对坚实、普遍有效;二是这个基础要合乎人们追求舒适和幸福等等有用、功利事物之要求。洛克认为,在这两个方面,理性的正确使用都是必要的。
  1.人们的有限才具足以认识真正的道德原则
  洛克在这个问题上的哲学立场是经验主义,为了给理性推论提供明确的观念。他首先假定了自然之光,即上帝赋予我们足够的认识能力,比如感觉。虽然上帝赋予我们的才具是有限的,但是,即使这种认识能力所能达到的知识只具有某种概然性,也足以使我们认识到上帝的存在,获得对如何促进适于我们本性的安全、舒适、幸福的知识。理性的功能就是对这些观念加以比较、联络、扩展,并借助适当的中介进行推论,从而在同一性原则下,进行推演,获得各种知识。没有从经验中获得的观念,理性将没法工作。
  洛克对于人类理解能力的总体判断是:世间万物复杂异常,人类的理解能力并不能洞悉一切,但是上帝赋予我们的才具“是同我们底境地和利益相适合的”,所以,“人们实在应该满足于上帝所认为适合于他们的那些事物,因为上帝已经给了人们以‘舒适生活的必需品和进德修业的门径’”(注:①②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721页。)。我们的知识固然是有限的,但是我们的理解能力可以使我们窥见造物主,并发现自己的义务,从而可以追求到自己的真正利益。
  既然如此,理解力在为道德奠基,一方面要发现自然法,它是一切道德规则的最高衡量标准;另一方面要通过清楚的感觉观念,参照我们本性的倾向即追求幸福,考察快乐与痛苦、善与恶、自由与意志、理性与情欲等观念,来发现真正的幸福以及追求幸福的正确途径,即把我们的意志置于道德规则的指导之下。所以,洛克说,伦理学是“实践之学”的主要部分,“这种学问教人如何可以正确的运用自己底能力和行动,以求得良善的和有用的事物。……这种学问底职务就在于找寻出人类行为方面能招致幸福的规则和尺度来,并且找寻出实践它们的方法来。这种学问底目的不在于纯粹的思维,和人对于真理的知识;它底目的,只在于所谓‘正当’right,和正当的行为”②。所以,幸福是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方法就是要寻找出人类行为方面能够带来幸福的规则和尺度,依照这个规则的行为就是道德上正当的行为。他认为道德学的根本目标是指导行动,使之达到真正的幸福。任何没有这个目标的道德学,都是无用的学说。
  2.否定天赋法,主张自然法的存在
  他首先反驳“天赋观念”学说,其论据是:第一,“天赋观念”论者主张,我们对某些观念会普遍地同意,所以,我们有天赋观念。洛克反驳说,实际上,我们从来就不能先天地对某些观念取得一致同意,观念必须在不断获取的经验中才能逐渐形成,通过教育、风俗的熏陶,我们才能对某些观念形成同意,也就是说,一切观念都有着经验的来源,根本不是天赋的。道德观念也不例外;第二,“天赋观念”论者主张,有些观念,我们只要使用理性,就能发现,这就意味着这些观念是天赋于我们心中的。对此,洛克的反驳如下:(1)使用理性就能发现的真理,并不能说明它们是被印入人心之中的。因为如果这一点能成立,则所有通过理性发现的知识,就都是天赋的,这样一来,就有许多的天赋观念。我们知道,理性只能通过对观念进行比较、联络、扩展来形成复杂观念和命题,所以,理性必须有一些先在的确定的观念才能发挥作用,这证明理性所发现的观念根本就不是天赋的;(2)天赋观念论的错误还在于,若有东西是天赋的,为什么非要使用理性才能发现呢?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感觉来发现呢?(3)理性的功能是从已知推出未知,那么,已知的东西又是通过什么得知的呢?这是说,理性要进行推论,必须先有一些观念,这些观念只能通过直觉而来,而所谓直觉,只不过是我们通过感觉和反省而得到的明确的简单观念而已,这些观念显然也不是天赋的,而只能来自于经验。
  在他看来,道德观念就更不是天赋的。可以说,与思辩的公理相比,道德的公理要更加复杂一些。洛克说:“那些思辩的公理,证据是明显的,不过那些道德的原则则需要人心底推论、考察和运用,才能发现它们底真实。”(注:①② ③ ④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29、37-38、29页。)
  洛克认为,我们没有天赋的实践原则。第一,我们对道德原则没有普遍的同意,在此地、此一种族被说成是道德的原则,在彼地、彼一种族却可能被视为不道德的;第二,如果我们假设存在着天赋的道德原则,又主张它们只存在于人的抽象思维中,那是不合理的。因为一个人所持的道德原则,是可以从行为中看出的。道德原则是指导行为的,可是我们的行为表明我们不存在一些共同的道德原则;第三,我们知道,在知识问题上,洛克认为,人心开头是一块白板。但从实践上说,我们要承认我们有一些先天的倾向,比如我们有趋乐避苦的倾向。但它们并不是天赋观念。因为这并不是实践原则,实践原则是指导我们追求或禁止这种欲望倾向的满足的。这种追求和禁止的规则,并不是自然倾向中具有的,而是我们理性的判断。由此可证明,道德原则不是天赋的;第四,道德原则是解证的,而非直觉的,因为我们总要问理由,这一点更证明了它们不是天赋的;第五,从经验事实中我们发现,我们之所以赞同美德,不是因为美德是天赋的,而是因为它是有利的,但由于我们所追求的利益或幸福各不相同,所以,在一般人心目中,能照料自己的幸福的道德原则就各不相同。于是,“如果实践的原则是天赋的,是由上帝亲手直接印入人心的,当然不会发生这种情形”②。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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