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评价(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 发表于:2011-02-21 09:53  点击:
【关健词】依据,评价,政策,法律,信访,制度,人大,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有观点认为其不能作为人大信访的法律依据,但其中涉及人大信访方面的内容,可视为是对行政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界定和对信访人信访行为的约束,其在实践中对人大信访具有

   (三)行政法规
   国务院信访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有观点认为其不能作为人大信访的法律依据,但其中涉及人大信访方面的内容,可视为是对行政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界定和对信访人信访行为的约束,其在实践中对人大信访具有重要影响。如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立法实践中,现有的地方性法规大多也是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直接依据的。不但如此,在具体人大信访实践工作中,国务院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受理、办理、督办等工作环节,也是地方人大信访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观点的争议、暴露的是当前人大信访工作行政化的倾向和问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人大信访在基本法律依据上的不足。
   (四)地方性法规
   据统计,全国已有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信访条例或者若干规定。其中,有些制定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之前、且未予修改;有些制定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之前但已做修改;还有些制定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之后。从立法体例及内容的规定上看,大体有四种模式:一种是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框架结构做细化,章节排序以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为主线;一种是在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机构的职权、不同国家机关的受理信访事项范围、信访秩序等实体性规定,立法体例上比较全面;再一种是将法规调整对象明确为“信访工作”,强调的是程序和规则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四种则是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命名的信访条例,专门适用及调整人大信访的相关事项。
   上述四种模式中,值得关注的是第四种。尽管这一模式仅限于内蒙古、广东、福建、海南四省、自治区,但这些地方立法依据的是宪法、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是人大常委会的受理范围、机构设置与职能、工作原则、办理程序、信访秩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某种程度上说,这些立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有关人大信访的法规依据。
   此外,从内容上看,各地之间的立法也并不一致,在受理范围、程序性规定等内容上都各有不同。比如:受理范围上,有些只包括对“一府两院”的建议与意见,而不包括“申诉”,有些则不然;程序规定上,多数对“听证”提及,但多为一种手段或途径,少数对“听证”加以程序化和规范化,不单是手段,更是赋有效力的法定程序。
  
   二、历届领导人讲话及中央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新中国信访工作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
   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处理群众来信情况的报告》上作了“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批示中提到:“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
   1951年2月28日,刘少奇同志在讲话中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协委员会要设立专门的有能力的机构来适当处理人民向政府所提出的每个要求,答复人民的来信,并用方便的办法接见人民。”[1]
1995年10月27~30日,第二次全国人大信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强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人大监督工作的加强,人大信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2002年9月26日,李鹏同志在人大信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人大信访工作的定位与意义作了归纳,并对其工作重点与工作方法提出了要求。讲话中指出:人大信访工作是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对于推动人大工作,推动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
   人大信访的工作重点是:人大信访工作的重点首先要抓住为人大常委会履行各项职责、处理好与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有关的那些来信来访,特别是直接关系法律制定、执行方面的问题;其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问题处理好了,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还有一些个别的但在社会上会引起较大反响的事件,也要及时处理。
   最后,讲话还提到:人大信访工作应当规范化、程序化,要按照科学的程序,用法制化的手段处理好人民来信来访。
   在这一阶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对信访工作非常重视,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尤其是在对人大信访的认识上,有了较大的突破。对人大信访的定位、作用、工作重点、受理范围的界定等,在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方向。
   (八)新时期下的信访工作(2003年至今)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全国人大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指出: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具体内容是:从监督工作来看,人大信访工作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重要途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可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群众信访所反映的具体事件或案件,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了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了解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在法定职权内开展工作的情况,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从而能够更有效地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信访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06年8月,胡锦涛同志就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信访工作要承担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谐因素的任务。力求把一些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绝大多数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压力。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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