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评价(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 发表于:2011-02-21 09:53  点击:
【关健词】依据,评价,政策,法律,信访,制度,人大,
《通知》的下发,具有不同以往的政治意义。过去,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或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或以国务院的名义颁发,而《通知》是由党政最高领导机关联名颁发,不但文件的层级提高了,而且与以往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

   《通知》的下发,具有不同以往的政治意义。过去,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或以中共中央的名义、或以国务院的名义颁发,而《通知》是由党政最高领导机关联名颁发,不但文件的层级提高了,而且与以往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相比,还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将信访中的重要问题,提到本机关会议上研究解决。
   (2)对信访干部配备、信访机构设置的要求,越来越符合客观实际。
   (3)强调省、地应当“多办少转”、县应当“只办不转”,并指出这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
   (4)专门提到了如何做好来访的问题[5]。
   1964年,国务院秘书厅起草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基本经验(草稿)》,标志着信访工作研究从一般的经验总结,发展到对全国信访工作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这是信访工作的一大进步与飞跃。在这一草稿中,对信访工作作了以下五点经验总结:
(1)领导认真抓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
   (2)专员公署以上各级国家机关,要进行明确分工,推动各级、各部门的信访工作。
   (3)做好县级信访工作,是做好整个信访工作的基础。
   (4)“三结合”的处理方法,即结合业务工作、结合政策研究、结合中心工作处理信访问题。
   (5)配备一套“班子”,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必要条件[6]。
   这一阶段,尽管信访工作有了总结和进一步发展,但其强调的仍是党政系统的信访工作,总结的经验,也多为政府行政机关所长。
   (四)非常时期的信访工作(1966~1977年)
   “十年动乱”冲击、破坏了我国的正常秩序,也直接影响了信访工作。这一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中央党政军各部门归口接待来访群众的几点意见(试行)》。在当时那种处理来信来访工作处于无秩序的情况下,起了维护接待来访工作正常秩序的作用。
   (五)信访工作秩序的恢复阶段(1978~1982年)
   粉碎“四人帮”后,信访量上升幅度较大。1978年9月18日,第二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召开,以制定政策平反冤假错案为主要议题。
   1978年下半年,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央各机关接待和处理人民来访分工的暂行规定(草稿)》,标志着信访部门的拨乱反正已初见成效[7]。
   1980年7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草拟了《关于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撤销了中央联合接待室,标志着接待人民来访工作进一步正规化,恢复并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室,同时也开始明确了人大信访的职责[8]。
   1980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宗明义地提出要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必须抓“顶着不办”与“无理取闹”,即一方面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有正确认识,重申了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明确了来访人的义务,即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遵守信访部门为保障上访工作的顺利进行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9]。
   198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了《关于防止和纠正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打击报复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护有正当理由的上访群众的利益。
   这一时期颁布的《暂行办法》《规定》及《通知》,重心都在信访秩序的维护上,强化了人大的监督、信访人的义务等规定。这也是历经“十年动乱”后,秩序与规则重新恢复的需要。这一阶段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全国人大实质性地介入了《暂行办法》的草拟工作,而且《暂行办法》中重新明确了人大的信访接待职能与机构设置,并写入了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内容。由此,信访形势逐渐趋于正常。
   (六)信访工作趋稳时期(1982~1986年)
   1982年2月22日,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当前信访工作形势和今后任务》与《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其中,《暂行条例》于1963年完成,由于“文化大革命”,制定信访条例的工作曾一度中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这项工作才又提上日程,经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下发。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信访工作的意义及影响;明确处理信访工作要实事求是,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2)确定了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都要设信访机构,明确了机构的规格和任务。
   (3)总的原则是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要依法办信访。
   (4)加强县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工作。
   (5)规定了信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10]。
   《暂行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办信访”的原则,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建设中,对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1986年5月15~21日,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召开。会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对当时的信访形势作了恰当的分析,要求各级领导提高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认识,并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和基层信访机构的建设,提高信访干部素质,从而明确了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的主导思想。胡耀邦同志也对召开这次会议作了如下批示:“做好信访工作是中央书记处要抓紧指导好的一项长期的大事。”全国信访工作座谈会研究讨论了以下问题:
   (1)总结1982年初至1986年初的信访工作。习仲勋同志评价说:“我国出现这样好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做信访的同志是有一份功劳的。”
   (2)在继续落实政策的同时,注意改革开放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信息。
   (3)依法办理信访。其中对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作了如下要求:它是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又不越俎代庖;既需要领导支持,又需要信访工作人员以满腔的热情对待人民的正当要求,敢于主持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的另一个环节是注意多办实事,真正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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