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评价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 发表于:2011-02-21 09:53  点击:
【关健词】依据,评价,政策,法律,信访,制度,人大,
本文拟从法律及政策两个层面,考察人大信访制度的依据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对人大信访制度现有的法律、政策依据给予分析和评价,明晰人大信访制度在法律层面的不足与缺陷,提出对人大信访制度功能与定位的两点认识以及完善有关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的几点建议。

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批示与刘少奇同志的讲话,1951年6月7日,在周恩来同志的主持下,政务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决定》[2](以下简称《决定》),对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五个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处理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决定》开头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密切地联系人民群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并应鼓励人民群众监督自己的政府和工作人员。”
   (2)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决定》第一条要求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指定专人处理人民来信;建立接待室或问事处,接待来访群众;领导同志要经常性进行检查和指导。
   (3)信访工作的处理原则。《决定》第二条规定,“凡是本机关能够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需要转交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送”;“如系上级机关交办者,应及时办理”;“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亦应告知来信本人及原交办机关”。这些处理办法,贯穿了及时、认真、负责的精神,同时具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雏形。
   《决定》第二条还要求,对于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有了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
   (4)信访的归档与报告。《决定》第四条与第六条分别对此作了规定。
   (5)保护来信来访人的权利。《决定》第三条中规定:“凡属控告机关或工作人员的事件,应交人民监察机关处理。严禁被控告机关或人员采取报复行为;如有报复者,应予以处分。”
   该《决定》的制定,勾勒出了我国信访制度最初的框架,包括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信访机构的设置、性质及其作用,信访干部的配备及其工作方法,领导同志的责任,以及信访工作的分工等内容,其主要精神至今仍适用。
   《决定》颁布不久,1951年7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暨省、市协商委员会《关于处理人民意见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个办法要求各级政协委员会把接收与处理人民意见的工作,视为自己的“重要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人民的意见,“无论是口头或书面提出,均须认真处理,务使有着落,有交代”;其处理原则为,应视为人民意见的性质,“自行处理或分别交由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机关处理”;要答复人民的意见;制定了催办制度;等等。
   《试行办法》同时要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及大城市的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也参照这个办法处理人民意见。
   《决定》和《试行办法》的影响力持续了6年,直到1957年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但在这一阶段,人大并未作为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的部门主体,政府和政协委员会是主要受理部门,人大只是参照了上述两部文件。
   (二)信访工作的初步完善(1957~1961年)
   1957年5月,邓小平同志在批发中央转发杨尚昆、习仲勋同志《关于各机关接见来访群众的报告》中指出:“接待群众来访和处理人民来信,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形式之一。” [3]
   1957年5月28~31日,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草稿)》与《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暂行办法(草稿)》,着重解决了信访工作中的两个根本问题:一是领导重视问题;二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认识的问题[4]。
   同年11月19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其主要内容是:
   (1)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及其他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有一位领导同志亲自掌管本机关的信访工作,其他领导同志也要批办群众来信,接见来访群众。
   (2)规定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则。一是对工作上的批评和意见,凡属正确、可行的,应当认真采纳;与当前政策有抵触的,或者难以实行的,应当进行解释。二是对群众的具体要求,凡属合理的,目前可以解决的,应当及时处理;凡属不合理的,目前不能解决的,要耐心解释,取得群众谅解。三是控告国家机关干部不良作风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应认真处理,需转交时,应交被控告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监察部门,并及时查问结果。
   (3)处理信访工作,要实行专人负责和大家动手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定要有专职人员或专职机构。
   (4)正式提出了“归口交办”的原则。
   (5)建立健全必要的手续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与第一阶段中的《决定》相比较,这一阶段,信访工作的主体扩大到了“各级国家机关”,同时,《指示》首次规定了“必须有一位领导负责信访工作,其他领导同志要批办”,正式提出了“归口交办”的原则,并细化了“处理来信来访”的原则。《指示》在全国贯彻、落实后,信访工作更趋规范,可操作性也增强。由此,信访数量逐年有大幅下降,一直延续到1961年初。
   (三)信访工作的发展阶段(1961~1966年)
   1961年2月8日,中央机关信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传达了刘少奇同志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指示,对个别基层单位扣留群众来信、封锁消息的错误做法进行了批评,端正了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并对其进行了总结。5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秘书厅递交了《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提出三点改进意见:一是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坚决反对对来信来访人进行打击迫害;二是加强领导,健全信访机构和制度;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
   1962年,周恩来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对信访工作中的一些错误现象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国务院有些部门,有些地方的人民政府,不重视人民群众经过来信来访和其他方式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对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不够。”
   通过这一次中央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确立了信访作为民主权利的地位,并使各级领导从思想上认识到信访工作在民主生活中的重要性,更加重视信访工作。在此基础上,1963年9月20日,刘少奇、周恩来同志共同签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名下达的《关于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附《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关于中央机关接待和处理人民来访的几项规定》两个文件。《通知》对前几年的信访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当时的信访形势作了分析,并对下一步来信来访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指导原则。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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