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严永和 发表于:2010-08-22 12:20  点击:
【关健词】民族民间文艺 知识产权传统知识 特别权利
民族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法律课题。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半个世纪以来的各种法律成果,在取得若干经验的同时,在民族民间文艺范围、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则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文章提出,应把不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事项、具有“准工业产权意

 民族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长期以来致力于解决却尚未解决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我国少数民族拥有十分丰富的民族民间文艺,如藏族的《格萨尔》史诗、蒙古族的长调、壮族的壮剧、纳西族的东巴画等。科学建构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下简称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确认和保护民族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可以更好地实现民族民间文艺的经济价值,培养民族民间文艺自身的造血功能,对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及世界文化多样性、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建构,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斯德哥尔摩会议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进行修改,设计“未出版作品”条款以保护民族民间文艺,1971年巴黎会议确认了该条款。1976年,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推出《发展中国家著作权突尼斯示范法》(以下简称《突尼斯示范法》),为发展中国家制定著作权法、建构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提供指导。1982年,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推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损害行为国内法示范法条款》(以下简称《国内法示范法》),供各国制定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国内法时参考。
  2000年,WIPO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研究民族民间文艺等传统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至今已召开15次会议。2008年,该委员会推出《传统文化表达形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保护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修订条款》(以下简称WIPO《修订条款》),分析了民族民间文艺保护的政策目标、核心原则,并拟订了WIPO~实体条款》(以下称WlPO《实体条款》)。但迄今为止,WIPO仍未能推出有国际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在地区层面,受《突尼斯示范法》影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977年推出了《班吉协定》,1999年对其加以修改,以更好地协调成员国建构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2002年,太平洋共同体等相关组织推出了《太平洋地区保护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形式的框架协议》,供太平洋岛国制定“民族民间文艺保护法”时参考。
  在我国,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此后,国家版权局多次草拟“保护办法”,但迟迟未能出台。2009年8月,国家版权局在武汉召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稿)研讨会,研究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稿)》(以下简称中国《条例草稿》)及其他相关问题。我国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再次浮出水面。
  与此同时,国内外民俗学界(民族学界)、文学艺术界、法学界对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涌现了大量学术成果。上述立法成果和学术成果,分析了民族民间文艺的内涵,探讨了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建构的法律模式和立法思路、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则等核心制度要素,从而为下一步建构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和相关国际协议打下了良好的法律技术基础。
  国际国内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的建构,可谓“屡起屡挫,屡挫屡起”。这种曲折的进程使我们极有必要从法科学的角度,对上述各种立法成果及学术成果,进行总结与反思,汲取经验,发现问题,寻思解决的办法,以助益我国早日推出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趋势的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同时为民族民间文艺国际保护和相关国际条约的出台,积累国内法上的经验。本文即围绕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制度相关问题,结合上述立法成果与学术成果展开讨论。不足之处,尚祈学界指正。
  
  一、民族民间文艺保护对象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没有确定的边界、全赖定义进行指称”,使保护对象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和制度价值。范围不确定,构成民族民间文艺保护的主要障碍之一。民族民间文艺的范围,也可称民族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边界”或民族民间文艺的类型。对此,《国内法示范法》、WIPO《修订条款》做了具体规定,业内学者亦进行了很多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
  《国内法示范法》第二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民族民间文艺:(1)言语表达形式(verbal ex-pressions),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和谜语等;(2)音乐表达形式(musical expressions),如民间歌曲、民间器乐;(3)动作表达形式(expressions by action),如民间舞蹈、民间杂耍(plays)、艺术性的形式以及仪式(artistic forms or rituals);(4)有形表达形式,如民间艺术成果(produc—tl’ons of folk art),特别是素描(drawings)、油画(paintings)、雕刻(carvings)、雕塑(sculp—tures)、陶器(pottery)、无釉赤陶(terraeotta)、马赛克(mosaic)、木制品、银器、珠宝、编篮(bas—ket weaving)、针织品、纺织品、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式样。
  WIPO《实体条款》基本吸收了《国内法示范法》的上述内容,但在“言语表达形式”增加了“语词、标记、名称和符号”(words,signs,names,and symbols)。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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