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或者间接属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的;(b)转换或者转让该财产或者将财产转移出管辖的。 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明知或有合理根据怀疑某一财产来自犯罪收益而实施了隐瞒或掩饰行 为的,将面临处以14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或者两刑并罚的处罚。 .,
此外,{1993年刑事司法法》第48节还对向警官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有关洗钱案件的调 查的泄密罪进行了规定,这也可能牵涉到专业人员的上述犯罪。总之,英国反洗钱法对洗钱 犯罪的规定十分完善,注册会计师在这样一个法律环境中执业,必将受到严格的约束与监督; 一-日与洗钱有染,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故意或过失,都将会受到法律追究而被予以刑事处罚。
此外,德国、比利时、加拿大、卢森堡和爱尔兰等国家根据金融特别行动:,:作组的建议,
26参见该指令第l条E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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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中也对会计师在控制洗钱中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要求。27’ 三、国际社会反洗钱行业规则制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尽管我围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但到FI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出现一起
洗钱罪的判决。在这样一种境况之下,谈赋予会计师反洗钱的义务似乎为时尚早。但这并不 意味着我国没有出现注册会计师参与洗钱犯罪的问题,只不过由于立法尚没有规制或注意到 这个问题,此现象还没有引起我们的注意罢了,或者说,注意的时机还没有成熟。但是,我 们还是深深忧虑我国注册会计师参与洗钱犯罪的町能性。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为企业做假 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要做什么账就做什么账,要 求出什么报告就出什么报告已经不是新闻。•一旦日后通过《反洗钱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极 有可能冈涉嫌“洗钱罪”而被起诉。从困际法律制度来看,要求行业协会主管当局制定行业 规则也是有章可循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第十四条“预防洗钱的措施”强调建立行业监督制度,并规 定了监督内容: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对办理资金或 者价值转移正规或非正规业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并在适当情况一F对特别易于涉及洗钱的其他 机构,建立全面的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以便遏制并监测各种形式的洗钱,这种制度应当着重 就验证客户身份和视情况验证实际受益人身份、保持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作出规定。反洗钱金 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第26条声明,中介机构主管当局应有计划防止洗钱:负责监 管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的主管当局或其他主管当局,应确保受监管的机构有足够计 划来防止洗钱。
1990年12月至1991年9月间,英国有关行业机构如注册会计员特评联合会、保险经 纪人注册委员会、投资管理管制组织、证券与期货管理局共同组建的“联合洗钱监控
一 组”颁布制定了最初的有关控制洗钱的《指导准则》。嚣这个《指导准则》主要包括三 大块内容,是分别针对银行与建房协会、保险行业和投资行业的反洗钱规则。根据上述《指 导准则》,其他行业性团体,如律师协会、英格兰与威尔士会计师公会、金融与租赁商会、 英国银行联合会与建房协会联合会等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指导准则》。从《指导准则》的 内容来看,其性质是属于由行业内的一些业务专家与法律专家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的对法律 予以解释的规范。这类《指导准则》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具有职业或行业道德的宣示作 用与警示作用。. :
虽然中注协编发的《反冼钱———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的报告,对引导会计师事务所 积极关注反洗钱,发挥应有的作用起到了很好效果,但是还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 有关注册会计师防If:参与洗钱的指导准则。目前,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 年10月),2004年12月我国又成为金融行动特别●:作组的正式成员,势必履行公约要求“建 立行业监督制度”,以及根据FATF“40+9”项建议做出“中介机构主管当局应有计划防止洗钱 计划”反映。因此,制定注册会计师反洗钱指导准则乃是大势所趋。 ’
”请见附录一。 嚣参见邵沙平:《控制洗钱及相关犯罪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286-287页.
参考文献及附录
【l】 郭建安、王立宪、严军兴:《国外反洗钱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 版。(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