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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指的是非金融机构,但是没有确指会计师。2001年欧盟通过了第二个反洗钱指令,即《关 于修订理事会(关下防.I}: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的指令》。在第15条中明确表明,关于客户 定义、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应当扩展至已经表明易受洗钱攻击有限的几项活动和职 业。第16条进一步明确专业人员应遵守义务:成员国界定的公证人和独立的法定专业人员参与 包括提供纳税建议等在内的金融或公司交易时,应当遵守指令中的相关条款,因为这些法定专 业人员提供的服务存在滥用洗钱犯罪活动所得的巨大风险。21可见,欧盟指令明确要求注册会计 师有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
3.主要国家
反洗钱国际法的发展推动了各国围囡内法的改革,许多国家除了落实欧盟指令以外,对 注册会计师承担反洗钱义务作了更为具体规范。
加拿大《犯罪收益(洗钱)法》(2000)在第一章“保存记录”(黑体部分),“职责”规定:每
个人或实体均应按照根据第73(1)条制定的规定来保存与金融活动有关的记录。在“报告”中明 确规定:每个人或实体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中心报告在其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有合理理 由怀疑与洗钱犯罪有关的全部金融交易。如果我们还对加拿大《犯罪收益(洗钱)法》所指的“个
人”不共清楚的话,那么另外一部法令一加拿大《犯罪收益(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规则》(2001)
则直接说明“个人”包括“会计师”,并具体说明“会计师”指注册会计师、注册普通会计师或
注册管理会计师。船而且对“报告可疑交易”规定了报告要求时间,第10条规定:该报告应 在有关个人或实体或其任何雇员或官员首次发现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的实施有关的 情况后30天内送交中心。
比利时《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法》(1993)将法令条款适用范围增补了“外部注册会计师” 和“外部税务顾问”,并在第8条规定:增补的机构和人员应准备关于因客户活动不寻常而可能 涉及洗钱的任何交易的书面报告。
(二)国际社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1.联合国 目前,在我们所查阅的5份23联合国发布的反洗钱公约中,均没有就会计师参与洗钱犯罪
的行为在公约或条约中作出单独的规定。但是围绕着洗钱的定义,以及洗钱犯罪涉及第三者等 问题时,并未将会计师排除在外,而且某些条款针对性还很强,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存 在参与或者协助洗钱活动,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第3条第1款(b)项是专门就有关毒品犯罪行为的规定。该项所 列举的洗钱行为包括:(1)明知财产得白按本款(a)项确定的任何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 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2)明知财产得白按本款(a)项确定的犯罪或参与此种犯罪的行为,隐瞒
21在正文第2条对法定专业人员作r注释,包括审计人员、外部会计师和纳税咨询师。
22参见该法规“解释”第l条第2歙。
23这5份文件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 助的国际公约》(1999)、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联合国
‘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1999)。
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在地。 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明知(故意)财产来源丁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而隐瞒或掩饰其1}法来
源,或协助转换该财产等行为,都将被公约视为洗钱。这样的规定,对于注册会计师具有一种 潜在的威慑作用。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在第6条“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中,规定下 列故意行为刑事犯罪:(a)(一)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 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财产;(二)明知财产为犯罪所 得而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这两 条与《联合国禁毒公约》的内容一致,但义有新补充,其中符合b款内容,也定为刑事犯罪。b 款是:(一)在得到财产时,明知其为犯罪所得而仍获取、占有或使用;(二)参与、合伙或共谋 实旄,实施未遂,以及协助、教唆、便利和参谋实施本条所确立的任何犯罪。注册会计师如果
执业不慎,很有可能冈第二条罪名被起诉。 此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
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中,均有“洗钱罪”类似条款,内容相近不一一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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