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或路径:统一婚姻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交互发展——兼论四川藏区(7)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乐 岚 发表于:2010-03-01 09:33  点击:
【关健词】四川藏区;民族婚姻家庭具体情况;目标和路径;补充规定完善
从20世纪80年代初四川藏区相继颁布婚姻 法补充规定以来,统一法制的渗透,经济因素的强 劲冲击,人的社会化程度的日新月异,以及教育、 文化、宗教、地域因素的综合影响,四川藏区的本 地区婚姻家庭具体情况也发生

从20世纪80年代初四川藏区相继颁布婚姻 法补充规定以来,统一法制的渗透,经济因素的强 劲冲击,人的社会化程度的日新月异,以及教育、 文化、宗教、地域因素的综合影响,四川藏区的“本 地区婚姻家庭具体情况”也发生了足以引起立法 者重视的变化。我们认为,民族地区法制问题,并 不能用“冲突”或者“融合”这样简单化的语词作 纯法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而更应该立足于民族地 区的具体,把握住趋同于目标的路径,甚至在一定 程度上允许其前瞻或滞后,以实现真正的法治与 现实统一,保持民族地区立法的渐进性,而不是一 味地忽略冲突,要求融合,或者从狭窄人类学的角 度来排斥一切的民族文化演进,认为民族地区考 古意义上的习俗就是对民族文化的保存,从而一 厢情愿地寻求民族法的“优点”,无视这些被视为 “优点”或者“特点”的民族习惯已经被创造或维 持习惯的人重新选择和塑造。
如果我们把四川藏区视为一个立法区域,那 么在本文第一段所述的立法步骤也是适用于这样 一个立法区域的。统一婚姻法从2001年起,已经开始渐进摆脱革命宣言书和家庭范式的说教意
味,吸取1980年婚姻法的优点,在婚姻质量、夫妻 财产上作了更周全的改革。四川藏区同样处在变 革的历史时代,关于尊重私人选择、提高婚姻质 量、塑造和睦友爱平等的家庭关系、规范夫妻财产 等立法目标方面,是完全一致的。而我们所能做 的,就是尊重这一少数民族区域可能存在的不同 发展阶段表现出的具体情况,尊重趋同选择目标 下的或快或慢的不同路径,有针对性地重新修订 适用于现时及今后一段时期的补充规定。
四、四川藏区婚姻法补充规定的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针对四川藏区婚姻家庭具体情况,
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 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顶 替、转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 其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 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实行一夫~妻制。禁止重婚。 本州藏族农牧民群众因袭当地民族习惯形成
的当事人完全自愿选择的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的婚 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准予维持;当事人任 何一方自愿不再选择该婚姻形式的,按离婚处理。
第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
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家 庭暴力。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 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六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结婚。 第七条提倡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
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 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八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 法律效力。因订婚而产生的赠与关系和其他财产 关系依照法律和习惯处理。
第九条结婚、离婚应当履行法律登记手续。
本州各少数民族依当地民族习惯举行了结婚 仪式,当事人无异议,群众也公认是夫妻的,按照 事实婚姻处理。
第十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和鼓励晚婚、晚 育、少生、优生。
为提高婚姻质量和人口素质,适龄男女结婚, 应当接受婚前体检,生育应当接受医学机构的指 导,相关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本补充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未加补充或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外,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 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三条本补充规定自200年月  日
起施行。


注释:
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条.1949年9月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②《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补充规定),1982年7月1日施行。《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4年1月1日起 施行;1988年7月8日将该《补充规定)修改为《四川省阿坝藏族 羌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经四Jil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日期不变。
③此处“统一婚姻法”指国家法中的婚姻法,相对于“地方”而 言为“统一”。下文同。
④汉族在统一婚姻法辖制之下,移风易俗的力度是前所未有
的,这一点,在20世纪8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就可窥一斑。
⑤近年来,在司法领域,这种完全忽略汉族地区习惯做法的婚 姻家庭法窜有所矫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对汉族地区的婚约和 彩礼问胚作了突破性的尊重习俗的处理。
⑥“初婚”、“未婚”、“不婚”均以婚姻登记为准,“早婚”以习 俗为准。下文同。
⑦如张权武.近代西藏特殊婚姻家庭种种试析[J].西藏研
究,1988(1);欧潮权.论藏族的一妻多夫[J].西藏研究.2000 (2);次仁平措.考析西藏产生产生和存在一妻多夫婚姻形式的 原因[J].西藏研究,2000(3)等.

参考文献:
[1]朱晓东.通过婚姻的治理[A】//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
2辑)[c].法律出版社.2002.
[2]刘俊哲等.四川藏族价值观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 社,2005.
[3]孙怀阳.程贤敏.中国藏族人口与社会[M].北京:中国 藏学出版社,1999.
[4]张建世.康区藏族的一妻多夫家庭[J].西藏研究。2000 (1).
[5]张建世.20世纪藏族多偶家庭调查研究述论[J].中国藏 学,2002(1).
[6]王大奔,陈华,索朗仁青.西藏藏族妇女的婚姻与生育
[A]//中国少致民族杜区人口研究[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
1993.
[7]李丹.陈昌文.现实与制度的冲突——川西藏区婚姻家
庭调查[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2(12).
[8]阿勇,冷吉平.甘孜藏区优生优育调研及建议[J].i匹t    JlI 生殖卫生学院学报,2007(4).
[9]叶晓彬,李世荚.新形势下四川藏区城镇妇女婚姻家庭 法制观念调查和思考[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3).(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