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或路径:统一婚姻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交互发展——兼论四川藏区(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乐 岚 发表于:2010-03-01 09:33  点击:
【关健词】四川藏区;民族婚姻家庭具体情况;目标和路径;补充规定完善
德格68202023212422232115117051.53626.51511 白玉22422202421262323201974413830691592 万方数据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08总第216期 本刊网址:t£l伽I.xuebao.net 51 I石渠1782l202422242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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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08总第216期             本刊网址:t£’l伽I.xuebao.net  51

I石渠 178 2l 20 24 22 24 23 24 22 80 22.5 144 40.4 112 31.5 20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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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四川藏区的法定婚龄与实际婚龄之差 距,无论后者低于前者的情况(早婚),还是后者高
于前者的情况(晚婚),与汉族地区并无差异;当前
在四川藏区通行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的法 定婚龄,已经在结婚年龄上起到应有的指引作用。 比较符合婚龄制度的立法因素以及该地区有关婚 龄的具体情况。
2.血亲禁婚 相比统一婚姻法在全国范围内对“近亲结婚”
民族习惯的渐进破除难度,由于四川藏区固有的
婚姻家庭习俗就有严格的近亲不婚要求,关于结 婚条件方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在藏区 实施十分自然。甚至,四川藏区比统一婚姻法更 为严苛的“五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的婚姻家庭具 体情况,已经超过了婚姻法要求的血亲范围。与 此相应的,甘孜和阿坝的婚姻法补充规定都没有 再对血亲禁婚进行强调。1987年,阿坝藏族自治 州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其婚姻法补充规定 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改动,而在血亲禁婚方面,羌族 恰好有“姑舅联姻”的传统,因而,根据本地区民族 婚姻家庭具体情况,在阿坝州的补充规定中应对 禁婚血亲内容予以强调,一方面对藏族的婚姻习 惯予以肯认,另一方面也可对辖区内羌族民众移 风易俗提供指引。
3.一夫一妻 作为特殊民族风情的一个标志,藏族的“一妻
多夫”和“一夫多妻”屡屡见于备类人类学、社会学 论文④。但是,即使是作为特点的特殊习惯也并不 必然普遍地盛行于藏族。张建世在其《康区藏族 一妻多夫家庭》一文中提到,徐益棠先生在解放前 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一妻多夫制的地域分 布【4J,即:1)甘孜、德格以西,一妻多夫制逐渐增 加;2)道孚以东以及康定附近,则一夫一妻制独 盛。在我们进行调研的目标地(见表1、2、3),并 无一例被调研对象采用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但 是基于四川藏区的广袤和区域差异的可能存在, 不排除在调研没有触及到的地方,仍有因为习惯 因袭和民众选择而当然存在的“~妻多夫现象”或 “一夫多妻现象”[5 J。如2004年一部反映川藏滇 三省交界处风土人情的纪录片《茶马古道之德拉 姆》中,就有~位幸福地与兄长共妻的21岁藏族 小伙儿的自述。
阿坝州与甘孜州对这一问题的规制都竭力向 统一婚姻法靠拢,但也不约而同地对本民族地方 特殊婚姻习惯表现出相对的妥协。甘孜州的补充
规定第三条“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对实施本 补充规定(1982年7月1日)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 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者,准予维持。”阿坝州的补 充规定第三条“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实施 本规定(1984年1月1日)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 妻多夫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 理。”可见,甘孜和阿坝两州获得了对婚姻法一夫 一妻原则延后推行的缓冲时间。与之邻近的西藏 自治区于1981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变通规定,其 中第二条规定“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 姻,对执行本条例(1982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 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 予维持。”尽管该法条直接把“一夫多妻”和“一妻 多夫”的婚姻形式定义为落后的“封建婚姻”。但据 西藏大学1988年的调查,西藏农牧区的一妻多夫 家庭仍占调查家庭总数(753户)的13.3%。[61对 于同属于藏区的四川甘孜、阿坝两州而言,统一婚 姻法对非一夫一妻制的禁绝经过20年能否在藏 区产生如同汉族地区一样的震慑作用,显然应持 怀疑态度。2001年四川大学社会学系“今日藏 区”调查队对川西藏区甘孜州康定县塔公乡、阿坝 州金川县阿科里乡进行的田野调查结果也映证了 这种怀疑的现实存在。¨1如果说城镇地区可以通 过相对密集的文化输入和行政控制来达到对某种 习惯的禁绝,对于天然具有一妻多夫形成基础的 农牧区或半农半牧区,有别于主流婚姻形式的一 妻多夫或一夫多妻事实上被藏民自然选用,实际 上已构成该区域“民族婚姻家庭具体情况”。这样 的习惯选择并没有造成婚姻法中“重婚”对家庭的 危害,相反还有利于增进家庭和睦以及家庭经济 状况好转,既不能简单地把其归入封建陋俗予以 取缔,也不能为了营造一种统一法制的幻象而选 择性地视而不见。
4.禁婚疾病、婚前体检和婚育健康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禁婚疾病没有做出列 举规定,而是把禁婚疾病范围的抉择交给了医学 部门。这一条文建立在全国范围的婚育疾病知识 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各类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 共性知识的假设上,2003年8月出台的《婚姻登记 条例》同步取消“强制婚检”,也是出于同婚姻法修 正案一样的立法假设。随着二十年来的经济文化 发展,婚姻主体在结婚的私人事务上已经或应该 具备“强而智”的判断能力,也就是说,法律认为适 婚男女对自己婚姻对象是否患有侵害自身婚姻利 益的疾病负有足够的注意义务,因而婚检自愿,且
结婚时不要求出具医学意见。四川藏区没有在
“禁婚疾病或婚前体检”方面做出补充规定,显然(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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