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新疆语言法规比较(7)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周庆生 发表于:2010-02-08 09:28  点击:
【关健词】比较,法规,语言,自治,民族,语言文字,语文,使用,通用,规
教育教学用语,西藏是双语: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新疆 是多语:维吾尔语+汉语,哈萨克语+汉语,蒙古语+汉语,柯尔克孜 语+汉语,锡伯语+汉语。 公共服务行业用语(公章、证件、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商 品

教育教学用语,西藏是双语:藏语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新疆 是多语:维吾尔语+汉语,哈萨克语+汉语,蒙古语+汉语,柯尔克孜 语+汉语,锡伯语+汉语。
公共服务行业用语(公章、证件、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商 品等),西藏是双语:藏语+汉语(并用)。新疆是多语:维吾尔语+ 汉语,哈萨克语+汉语,蒙古语+汉语,柯尔克孜语+汉语,锡伯语+ 汉语。
(5)各级政府职责不同                                 ’
西藏法规中有,新疆法规中没有的政府职责主要是:扫除藏族公 民中中青年的藏文文盲。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并发展藏语文。
新疆法规中有,西藏法规中没有的政府职责主要是:各单位团体 接待、受理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使用信访者通晓的语言,或提供
翻译。要做好少数民族文字邮件的收寄、投递和信贷、储蓄工作。商 业、邮电、交通、卫生、金融、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 进行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培训,使他们掌握并运用当地通用的语言 为各族公民服务。
(6)法律责任略有不同 西藏: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新疆:
 
504 法律•语言•语言的多样性——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违反规定的,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罚款。 五、结语
西藏的《新法规》和新疆的《新条例》同是中国省区一级的专项 语言法规,这两项法规的立法依据和基本原则大致相同,但在立法目 标、宗旨取向、语用模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差异。西 藏的《新法规》,规定了藏汉两种语言在全自治区的使用领域,是中 国第一部旨在保障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使用和发展的正式法 规。新疆的《新条例》,规定了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 锡伯等多种语言的使用范围,是中国第一部旨在促进多民族语言文 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的正式法规。
西藏、新疆两种语言法规之间存在的这些差异,主要是由于两大 自治区的区情不同,特别是两区的民族人口和语言社会文化的比例 构成不同造成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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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大正:《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新疆稳定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新疆人民(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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