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新疆语言法规比较(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周庆生 发表于:2010-02-08 09:2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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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乌兹别克、俄罗斯和塔塔尔族是跨境民族,与境外民族,联系紧 密。 新疆13个世居民族当中,汉族、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维吾尔 496法律语言语言的多样性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族、哈萨克族、柯

克、乌兹别克、俄罗斯和塔塔尔族是跨境民族,与境外民族,联系紧
密。
新疆13个世居民族当中,汉族、回族和满族通用汉语文,维吾尔
 
496法律•语言•语言的多样性——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锡伯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语言文 字。塔吉克、乌兹别克和塔塔尔族虽然有文字,但是基本上没有使 用,已经转用维吾尔文或哈萨克文。
新疆世居民族的语言分别属于三种不同的语系,维吾尔语、哈萨 克语、柯尔克孜语、蒙古语、锡伯语、满语、达斡尔语、乌兹别克语、塔 塔尔语,属于阿尔泰语系,汉语属于汉藏语系,塔吉克语和俄罗斯语 属于印欧语系。
新疆还是世界四大文明的交汇之地。吐鲁番、高昌文化明显带 有中原文化伊朗文化和印度文化融合的色彩;库车(龟兹)文化则深 深记有印度和伊朗文化的烙印;于阗文化完全受印度文化的影响;罗 布淖尔则是中原文化渗透之地。但是,自汉朝统一西域之后,新疆纳 入中国版图,中华民族的主体文化在天山南北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尹筑光、茆永福,1996:229--230)。
2.新疆语文工作《老条例》的产生 新疆语言立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1956年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成立后的第二年,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级工作部门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 维吾尔、汉语言文字”(新地委,2000:281)。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于
1959年7月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维、汉两种文字行文制度的通 知》,要求自治区各级机关在自治区内行文,都必须同时使用维吾尔 文和汉文这两种文字,对于只使用一种文字的公文,可以不予受理或 将该公文退回原单位(新地委,2000:274—275)。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治区政府连续七次发文,要求各级 单位严格执行两种文字行文的制度,但是,仍有许多单位不能坚持这 种制度,许多会议不安排翻译,结果是广大民族干部无法理解上级下 发的文件或传达的会议内容,从而削弱了领导和群众之间的联系。 另外,有些单位的牌匾和印章只用汉文不用民族文字,有的虽然使用 民文,但是民文的用法五花Af-],很不规范。凡此种种,引起很多民 族群众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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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民族语文的法制建设,适应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 需要,解决新疆语言文字使用中的诸多问题,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 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语委)于1988年初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条例(草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于同年12月2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执行。这就是新疆现行语 言文字工作条例的最早蓝本。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则,该《规定》提交到1992年3 月召开的自治区第二届民族语文工作会议,与会代表逐条讨论修改, 同时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还征求 了各地各族各界专家学者及干部群众的意见,最终形成了一份内容 比较全面、结构比较合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老条例》,详见人常委,1994:533-535)。《老条例》于
1993年9月25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 实行。这标志着新疆自治区各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从此走上了法制化 管理的轨道。
1993年的《老条例》以1988年的《规定》为基础,但也做了较大 的增减。原《规定》中没有,《老条例》增补进来并保留在2002年《新 条例》中的条款或内容,主要有以下一些:
(1)“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 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老条例》和《新条例》 第三条)。
(2)“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 定”(《老条例》和《新条例》第四条)。
(3)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老 条例》第十三条和《新条例》第十二条的全部内容)。
(4)“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可以提前开设, 搞好汉语教学,~大专院校应当加强民汉双语教学,培养双语人才” (《老条例》第十九条和《新条例》第十八条)。
(5)《老条例》第二十条和《新条例》第十九条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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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老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部内容。
3.新疆语文工作条例的颁布及其意义 (1)多年实践证明,《老条例》比较成熟          ’
1993年颁布的《老条例》,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紧
密联系新疆实际,保障各民族人民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内容比较全面准确,结构比较合理完善。经过多年的贯彻实施,取得 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学校中得到广泛使用;各级 人大和政府执行职务时,注意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各级法院和检 察院都能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审理案件,保障了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 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自由;少数民族文字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使 用;民族文字计算机信息处理和开发也取得了重大成果(敖俊德、南 嘉、叶尔肯,2000:733-734)。(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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