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 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语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学习宣传 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要求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 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把语言文字工 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根据中央《通知》要求,西藏自治区迅速作出反应,修订了1987 年颁布的《老法规》,将“维护语言文字法制的统一”(第二条),作为 一项立法原则,写入《新法规》之中,于2002年正式颁布。
西藏《老法规》原有规定16条,《新法规》参照了《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法》的框架结构,增加了几条“罚则”(详见附录二第十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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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第十八条),从而使《新法规》变为19条。新老法规的基本 框架没有什么变化。
(2)调整语言关系,解决语言问题 民族语言关系和民族语言文字问题是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重
要组成部分。妥善处理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是解决民族关系和民
族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实施《老法规》的15年间,西藏自治区采取“以藏语文为主,
藏汉语文并用”的方针,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受到藏族社会的高 度重视,受到当地法令的有效保障,以藏语文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已 经建立,其他各领域也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也引发出一些新 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 学校里汉语文的教学规划及管理相对薄弱,一段时间出现了没 有必要学习汉语甚至取消汉语的倾向。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 初,汉语文教师大量流失,有的学校把汉语课程当作副科,随意删减, 中专高校的汉语文教材编了也没钱出版。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 字工作也相对薄弱(张廷芳,2002:356—357)。
另外,在教学语言的选择方面,根据《老法规》的规定,藏族小学 生必须全部进入藏语授课的班级学习,但在执行过程中,阻力很大, 有许多藏族干部和人大代表在一些公开场合发言时,积极倡导学习 使用藏语文,但却坚决不愿意把自己的子女送进藏语授课班学习,千 方百计让他们进汉语授课班或进内地中学班学习(刘庆慧,1989:
502)。北京大学的学者1988年在西藏调查时也发现,不少藏族家长 希望自己的孩子进汉语授课班就学,他们对有关法规文件硬性规定 藏族学生必须进藏语文授课班的做法表示不满(马戎,1996:386)。
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协调好使用藏语和汉语之间的关系,
《新法规》没有采纳《老法规》中“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 说法,而是改用“同时使用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述。譬 如,《新法规》第三条规定:“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藏 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规定:“义务教育 阶段,以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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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等。这种表述既保留了《老法规》中的主旨,又适当提高了汉语 文的重要性,因此,可能更加符合西藏的实际,更有利于建立并保持 一种和谐的藏汉语言关系,更能满足西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
(3)从语言文化方面抵制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 达赖统治西藏时期,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如所共
知,该制度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和残酷。
1959年西藏武装叛乱失败后,达赖逃往国外,长期进行分裂活 动,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是西藏自治区不稳定的根本原因。特别是
1987年9月,达赖在美国众议院人权小组委员会上发表了鼓吹“西 藏”的所谓“五点”计划。自治区内的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与其遥 相呼应,于九月、十月间在拉萨制造了旨在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 的严重骚乱事件。 ‘
进人世纪之交,达赖集团视而不见藏语言文字不断发展进步的 现实,在国际上到处散布“中国政府使藏语言逐步废弃”、“西藏的文 化遭到了灭绝”(国新办,2000A;2000B),妄图原封不动地保留旧西 藏封建农奴制度下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恢复其政教合一的“领 袖”统治。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