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新疆语言法规比较(5)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周庆生 发表于:2010-02-08 09:28  点击:
【关健词】比较,法规,语言,自治,民族,语言文字,语文,使用,通用,规
多年实践表明,《老条例》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推动了新疆民族 语言文字工作的进程,促进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共同繁荣。 (2)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接轨 ,t 如前所述,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之后,

多年实践表明,《老条例》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推动了新疆民族 语言文字工作的进程,促进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共同繁荣。
(2)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接轨                ,t
如前所述,200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之后,中宣部等 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区的语言法规。根据中央 通知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2年9月20 Et通过了对1993年《老条例》的修正,正式颁布了
《新条例》。除了个别章节条款及个别措辞略作增删修订外,《新条 例》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均无变化。
(3)从语言领域反对民族分裂主义 采用立法的形式管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不仅关系到民族平等,
民族团结,少数民族文化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以及各民族的共同 繁荣,还关系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的统一。 民族分裂主义奉行的是所谓“东突厥斯坦”(以下简称东突)的 理论。为了达到分裂和控制新疆的目的,他们把新疆称为“东突厥 斯坦”,与之相对应,今中亚诸国则被称为“西突厥斯坦”。鼓吹“自 古以来新疆就是独立的国家,”“汉族人是侵入新疆的殖民统治者,” “是新疆自然资源的掠夺者,”“突厥语系其他各民族都建立了本民
 
西藏新疆语言法规比较499


族独立的国家,唯独维吾尔族人口众多,没有建立独立国家”(马大
正,2003:67)。
在这种氛围中,新疆南疆部分地区出现了抵制学习汉语的怪现 象,一些人鼓噪“异教徒的话不能学”,“学习汉语就没有我们民族的 特点了”的奇谈怪论(陈毓贵,2002:64)。
《新条例》的颁布,为从语言文字方面反击民族分裂主义,维护 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利的武器和法律保障。
4.《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I)总则
《新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语言文字立法的宗旨及法律依 据,确定了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重申 了宪法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以 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的原则,明确了自治区对文字改革、改进和选择的政策,规定了自治 区各级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的权限范围,以及对语言文字工作作
出突出成绩者的奖励。 (2)双语双文在自治机关、教育及社会上的使用 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
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 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
字的同时,也使用当地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第七条)。譬 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政府使用哈萨克、汉、维吾尔三种文字行 文,召开大型会议时,提供以上三种语言的同声翻译。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 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可以提前开设,逐步使民族学生高中毕业时达到 民汉双语兼通(第十八条)。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用汉语授课的 中小学校,可适当开设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文课程(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 封,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重要会议的会标,招生、 招工、招干、技术考核、职称评定和晋级,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公共服
 
500法律•语言•语言的多样性——第九届国际法律与语言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务的招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印在车辆上的单位 名称、安全标语,自治区内生产并在区内销售的产品名称、说明书等, 均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条)。
(3)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在机关领域中的使用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发行的学习材料、宣传品,召开的一般会
议,法律文书等,可根据需要,或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当地通用的 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保障个人的语言使用权和语言选择权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法 院和检察院应当为他们翻译。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技术考核、职称 评定、晋级时,应考人员或参与人员可以自愿选用当地通用的一种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或汉语言文字。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十一条)。
少数民族学生可以进入用汉语授课的小学和中学,汉族学生可 以进入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小学和中学。对此,学校应当支持并 接收(第二十条)。
(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促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科技、文化、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项事业的发展(第十四条)。保 障少数民族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从事科学研 究、发明创造、撰写论文和著述,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第十五条)。 应当教育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第十七条)。应当大力 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二十九条)。(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