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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亚洲金融危机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加国有银行贷款决策权。尽管地方政府的干预减少了,但是中央政府对贷款发放的影响却增加了。1998年实行了贷款终生责任制,政府还规定了不良贷款率硬性指标[8],令国有银行的管理者极度厌恶风险。在风险管理技术不具备的情况下,国有银行回避非国有企业而激烈争夺优质、大型国有企业就是不得已的选择了。而且,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银行向国有企业、特别是政府筹建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9],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政府还积极督促银行向西部省区的企业贷款。向这些得到政府支持甚至是批准的国有企业贷款对银行管理者而言没有任何风险,即使贷款出现问题,行长也无须承担责任。所以,政府对银行贷款的干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五、财务重组
财务重组包括解决不良贷款和注资。如前所述,国有银行体系内累计的巨额不良贷款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干预造成的,因此,政府对国有银行的财务重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的过程中作为政府的准财政资源发挥了巨大作用,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的改革成本,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保证了其他领域改革的顺利进行。这种积极的社会效应很难体现在实证研究所衡量的银行效率中。
所有的落后国家在实施赶超发展战略时都面临着大规模动员金融资源的难题。对于政府而言,银行体系是效率最高的获得和配置金融资源的手段。而由于需要更多的如前所述的外部条件,金融市场在短时期内很难发展起来。选择赶超战略的国家自然就会选择银行主导的金融制度,如19世纪的德国和二战以后的日本。而私人银行制度的发展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私人信用体系的形成非一日之功,在银行制度中国家信用取代私人信用就成为这些国家不得已的选择了。这正是日本、韩国等政府主导型的银行体系的根源。前苏联和我国则选择了一种更极端的形式(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