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史叙事的述体、时空及其伦理关系——以王瑶的《中国新文学史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乔国强 发表于:2010-02-02 08:27  点击:
【关健词】文学史;叙事;述体;时空;伦理;王瑶;《中国新文学史稿》
摘要:文学史的述体由三重述体构成。文学史的时间是由述体决定的、寄寓于一定空间 内的一段历史时间。文学史的空间也是由述体决定的、寄寓于一定历史时间内的空间。从这个 意义上说,文学史叙事的时空应该是一个三维的时空,即述体时空、故事时空和话语时空。文 学史叙事的特点揭示了述体的感受能力和思维逻辑与文学史“四本”内在逻辑之间的关系, 以及代表述体的叙事者进行的叙述与历史本身的关系。这些关系及由此而确立的相关规约,共 同构成了文学史叙事的述体时空与文学史文本时空之间的伦理关系。

一般说来,寻找经验科学领域的普遍规律或
科学假设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是尽可能地寻找该 领域的范式。符号学的范式研究在这方面为我们 提供一些经验。当然,强调符号学并不是认为其 范式研究是文学史研究的惟一方法,而仅仅是认 为符号学的范式研究能给我们一些启发,至少它 们所提出的一些概念能为我们研究文学史提供帮 助。不过,文学史的研究毕竟不是一般作品文本
的研究。除了文本之外,它至少还要牵涉到史学
与伦理学等方面的问题。本文试图用符号学、历 史学、伦理学等学科的一些基本知识,来分析、 阐述文学史叙述中的述体、时空及其伦理关系, 并探讨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文学史叙事范式。

一、文学史叙事的多重述体

如果说文学史研究与其他经验科学一样,都 隶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那么其根本目的也会像 其他科学那样,寻求一种相对稳定的普遍规律或 科学假设,以期能够对文学的历史给予一个较为 科学地解释。这无疑是一种从认识论的维度上来 看待、观察文学历史的做法。不过,仅仅停留于 此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从方法论的维度上来考 虑文学史家为获得科学的解释而采用的方法。这 样一来,似乎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悖论:一方 面。从认识论的维度上看,文学历史也是一门科 学。它要求其所叙述的对象是客观的历史事实, 并要求所叙述历史事实之间的联系具有可解释的
逻辑性,或者说这种“联系”能够被科学的方
法所证实;①另一方面,从方法论的维度上看, 任何方法的选择都无法避免其主观性,都离不开 选择者所处的历史时代及其自身的价值取向。换 言之,选择是一种主观性的行为,是受时代和环 境制约的,而所有选择最终都要体现、落实到由 选择者构建而成的文学历史叙述的文本上。这个 悖论本身恰好说明了文学史叙述的复杂性。
除此之外,文学史叙述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对 于叙述主体的认识上。一般说来,我们在研究文 学史叙事时.更多地是想揭示被叙事件之间的内 在逻辑关系。而很少关注叙述者与文学史之间的 逻辑关系。诚如我们所知,文学史写作的两个基 本任务是收集、筛选资料和组织安排这些筛选好 的资料。要完成这两项任务,文学史撰写者的作 用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实际上决定了对文学发生 及发展历史的认识和拟采用的写作方法;他们判 断文学史的起止年限,阶段划分、命名,事件的 因果关系;他们规定详述或略述的作家、作品和 如何衔接叙述的中断;他们还承担对文学史相关 资料的考据,并在文学史文本中说明这些相关资 料的来源,然后还要将这些经过他们考据的资料 融入到总体的叙述框架中。
问题在于,r文学史家或者说文学史撰写者与 文学史文本里的叙述者的关系颇为复杂:既亲密 无间,又有所不同。“亲密无间”是说文学史家与文学史叙述者实际上是一个人——文学史家即
文学史叙述者。但文学史家又不完全等同于叙述 者,原因有两个:一是文学史家在叙述中使用的 是第三人称,而非是表明f也/她自己身份的第一 人称;二是任何文学史叙事都是一种集体性的叙 事。文学史文本虽然是文学史家以个人的名义撰
写的,但似她都因生活在具体的时代和环境中
而不能不受到其影响并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影响
折射到文学史文本中。即,文学史家与文学史文 本里的叙述者并不能直接等同起来,二者问复杂 关系非常重要。因为这实际上牵涉到“述体” 的存在方式、内涵以及影响等重要问题。
“述体”(instance 6non,ante)这一概念是由 法国符号学家高概提出来的,其意指“话语产 生的中心”,既可以指身体,即叙述者“自己身
体”,“属于我的东西,自己所属的领域”;也可 以指说话的人——那个努力表达身体感受经验的
理性的人。高概认为,身体与理性的人之间的关 系是,“身体不言语,它行动,它感受痛苦,感 受愉悦,但它不说话。只有理性的人才能把身体
的行动、痛苦及愉悦表达出来。”“述体”是一 个处在核心的现实问题:它把自己和外部世界的
联系建立起来。可见,高概提出“述体”是一 个“二重”的概念——身体和说话的人,所强 调的是一切从身体出发,身体是“我”的意义
空间的非语言性中心。①
法国结构主义语言学家E-本韦尼斯特也提 出了叙事中的“二重述体”的概念。他所谓的 “二重述体”也有两层意思,其一是指反射现实
的、被他称作参照对象的产生意义的人;其二是
指形式因素、语言指示,即被他称为参照体的文 本因素,所有被印刷、被书写之物。②本韦尼斯 特的“二重述体”与高概的“二重述体”有所 不同:前者指“产生意义的人”和文本因素; 后者指“身体”和“表达身体”的人。
高概、本韦尼斯特提出的“述体”和“二 重述体”概念,对于文学史的写作与研究具有(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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