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基于权利保障的精神,劳动权的侵害概念从自由法治国发展到社会法治国过程中逐渐扩大,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的功能亦随之增加,从传统限于防御权功能,发展为兼具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
四、结论
基于权利保障的精神,劳动权的侵害概念从自由法治国发展到社会法治国过程中逐渐扩大,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的功能亦随之增加,从传统限于防御权功能,发展为兼具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因此,劳动权侵害不再限于具有目的性、命令性、强制性、法效性的国家行为。经过本文研究,试做出如下三点结论:
1.国家对劳动权的侵害不仅包括国家直接的、间接的、有无意图的侵害结果,还包括国家的事实行为(如资讯行为、授益行为)、危险行为等。侵害行为不限于针对个人,甚至还可以针对不愿意接受国家行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即“相关或利害关系的劳动权第三人”。
2.侵害行为不限于对劳动实体权利的侵害,还包括劳动程序权的侵害。如由于劳动维权成本过高,实体劳动权受损的公民无法经由司法制度和准司法制度获得救济,即为程序权利侵害。
3.判别劳动权的侵害可采用“阻却违宪事由”为总策略,辅之以“期待可能性”基准。如果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规制等行为,超过了人们忍受的极限,则不可期待人们遵守这一限制,则应界定为“劳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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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期。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海事法院(2000)海事初字003号民事判决书。
[13]BverGE 71,183(193f.).在本案中,原告(某药厂)所正有意的是由联邦透明化委员会所公布的药品名单,改名单包含了药品成分、药效、副作用、价格等,其目的在于使药品市场透明化并平抑药价,原告却认为此一公布行为已侵犯其营业自由权。
[14]除了刑法学界广泛使用“期待可能性”外,近年来还被引入至行政法学与宪法学,如叶庆元:《期待可能性于行政法上之适用》,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8:309.
[15]李建良,简资修.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二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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