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税收工作及税务稽查缉私活动述评(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马成 向昊 发表于:2011-03-30 11:07  点击:
【关健词】财政 税收 税局 税务稽查 缉私
延川县代县长李彩云被击死。事后有农民说:老天不睁眼,咋不打死毛泽东?。毛泽东听闻后,表示理解农民对税赋过重的反感。但现实的财政状况还是没有让边区政府施行仁政,同年10月,边区政府又增加了一项新税种:公草

延川县代县长李彩云被击死。事后有农民说:“老天不睁眼,咋不打死毛泽东?”。毛泽东听闻后,表示理解农民对税赋过重的反感。但现实的财政状况还是没有让边区政府施行“仁政”,同年10月,边区政府又增加了一项新税种:公草税,即马料税。事后,毛泽东说:“为了抗日和建国的需要,人民是应该负担的”。
  2、工商业税。随着边区工商业的发展,工商业税成为边区财政收入的主要财源之一。
  工商业税的种类分为:货物税种和营业税种两项,其中货物税又分为:入境税、出境税、过境税、产销税;营业税分为:营业税、临贸税。
  3、盐税。盐税征收始于1937年,随着边区盐务的发展,盐税成为边区一项重要的财源。1937年至1945年盐税收入统计如下(以券币为单位):1937年近0.2万元;1938年4.9万余元;1939年2.9万余元;1940年4.4万余元;1941年37.2万余元;1942年48.9万余元;1943年447.1万余元;1944年2457.8万余元;1945年17818.7万余元。
  4、公盐代金。公盐代金最初不是正式税种,只是临时捐,是让人民帮助政府运盐的劳役。产盐区位于边区的东北边,而出口口岸在边区南边,相距700公里,运输全靠农民做义工。其金额较大,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有一定地位。公盐代金始征于1941年。
  5、牲畜买卖税和斗佣。1940年11月,边区财政厅通令:“……凡在边区境内买卖牲畜者,从价按5%向买主征收手续费,粜买杂粮者,按2%向卖主征收斗佣……”。牲畜税是牲畜买卖的一种手续费。征收牲畜价格的5%。斗佣是代买卖粮食者过斗而征收的手续费,一般征收1%到2%。二者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历年收入数额是:1941年45万元;1942年190万元;1943年4728万元;1944年约8000万至1亿万元。
  6、羊子税。1940年10月,为了解决部队的过冬寒衣问题,边区政府和中共边区党委发出特字第349号训令,决定征收羊子税,基本规定是每年白羊征收羊毛4两,黑羊征收2两,不剪毛的羊羔不征。
  除了以上六种税捐外,1939年——1940年,边区政府还向商人征收过寒衣代金。1939年征收了10万元,1940年征收了40万元。
  另外,1940年1月,边区财政厅重新规定了烟土过境税征收办法,基本内容是凡在友区(国民党统治区)税务局纳过税的烟土并有税票者,准许过境。但每两要交2元钱的过境税,越卡者一律没收。
  此外的税种还有烟酒税、公草税等。
  
  三、边区税务稽查缉私主管机构沿革及稽征、缉私法规的制定
  
  1941年5月1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三条阐明,边区“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居民中除极贫者应予免税外,均须按照财产等第或所得多寡,实施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明确规定了边区纳税人的范围。从1941年起,边区政府先后三次修订货物税、营业税条例,颁布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各种配套税务行政法规,税种上新增加了商业税,废除了对商人的摊派募捐,并开始贯彻累进原则。
  在税务机关组织建设上,边区首先着力健全税务缉私机构,成立了边区税务总局,在各地增设分税局,各县税务独立设局,各集市分卡改为税所。并在定边盐场堡设盐务局,统一征收盐税。截至1941年8月,边区共有税局(总局、分局、县局)35个,税所102个,税务人员增至400余人。在扩充了局、所并增加税务人员后,紧接着建立了预算决算制度;报解制度;新税法施行后,还建立了群众密保制度,发动群众协助税收工作。至此,边区的税收最终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独立税收体系。这一体系一直沿用至新中国成立前后。
  税务稽查缉私同时担负税务税收与物资管理两项职能,这是当时陕甘宁边区税收的一大特色。税务机关能够配合金融、贸易政策,在增加收入的同时也保护边区本土经济的发展,协调出入口货物的关系,起到了稳定边区市场的作用。
  边区税务稽查缉私工作从税局成立起,一开始是由各地税务机关统一领导进行的。1941年边区税务总局成立武装缉私大队,各分区有缉私分队,分管各地区的缉私工作。1944年初,为统一检查,边区政府将税务稽查缉私工作移交保安处统一领导,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保安处在处理私货时,无形中偏重了政治保卫和违禁物资的没收,忽视了应税货物的缉私,致使边区税收受到较大的损失。1944年7月,边区政府决定税务稽查缉私职能由保卫处再交回税局,再后来因走私猖獗,税务稽查缉私人员很难掌控,1945年春边区政府又将税务稽查缉私工作取消,只留少数验货员,此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抗日战争结束。另外,1943年2月,边区还成立物资局,物资局总局设在延安。各地原贸易局分局、支局相继改为物资分局、支局,也负责查禁走私工作。
  边区税务稽查缉私法规建设始于1939年。抗战初期,边区政府只有缉查仇货、鸦片的法规,随后也制订了缉查食盐、粮食、纸币等物品的法律法规。同时,边区政府也加强了对税收人员、缉私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关法规以规范他们的行为,如1942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没收违禁物品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发给缉私奖金办法》等。此外,边区缉私法规的加强还体现在缉私法规的日益具体上,在棉花缉私方面,有《棉花运输及缉私方法》;在鸦片方面,有《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缉私法规的针对性越强,实践可操作性也就越强。边区的税务稽查缉私法律就这样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就目前掌握的史料统计,在抗战期间,边区政府颁布的有关打击偷逃税和缉私的法律法规(含命令、指示信)达到了29件。
  另外,1938年8月1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之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贪污论罪”,第三款“意在图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者”,明确贩卖、运输漏税物品——也即偷逃税款的,以刑法的贪污罪治罪。
  这些法律法规,对边区民众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财政支出需要,为边区的税收稽征和缉私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边区的税务稽查缉私活动
  
  (一)边区的走私情况
  边区各地因地域不同,走私物品有所差别。“绥德以土布出境为主,陇东地区以布匹、纸烟入境及牲畜出境为主,关中以纸烟、瓷器入境为主,三边地区则以布匹、水烟入境走私为主,延安地区的固林、延长纸烟走私入境。”走私主体身份各异。走私者中,有商人,也有群众,还有军队和政府机关。“不仅私商走私,公家也有人走私”。走私货物中,奢侈品走私多,必需品走私少。边区政府曾多次颁布法令,对奢侈品征收高额进口税,有时甚至严禁入境。对必需品和边区不能生产的物品则征税较低,甚至不征税。边区政府税收上的这种倾斜政策,使得走私货物的种类多为奢侈品。走私形式上花样很多。据当时的缉私人员刘树森回忆,“商人为了偷漏税款,用低税率的小百货掩盖迷信品等高税货物”,但总的说,私营商人,大部分采取隐瞒、蒙骗、伪装、夹带、利用地形、气候等自然条件走私,有些则利用驻军、公营商店包庇走私;政府及其它机关,大多利用公务或职务之便(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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