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甘宁边区初期的财政状况
有政权,就有相应的财政,正常的财政体系则离不开税收。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初期,因边区经济相当薄弱,边区税收工作仅仅限于宣传,并没有实际征收。此后,为满足战争需要,边区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在摸索中努力完善和改进税务管理。1937年至1940年中共提出了“力争外援,休养民力”的财政政策,主要依靠“外援”、“没收”和“缴获”等特殊收入手段来维持经费和军需。外援主要是来自共产国际所拨给中共的每月30万美元活动经费、发展经费和由海外华侨已及后方进步人士的捐款,另外还有国民政府每月所发给八路军的60万元军饷。
后来发现,该项政策执行过于教条和机械,没有发展边区经济、增加财源的长远打算并造成财政连年赤字。随着战争的不断深入,边区政府财政支出愈来愈多,虽然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增加耕地面积,粮食产量也有所提高,但并未能给政府增加多少财源。与此同时,边区还遭受了严重的旱、水、雹、风、病五大自然灾害的侵袭,灾情几乎波及到了每一个县。尽管如此,边区政府还是克服困难征收到了一定数量的税款。这种情况持续到1940年。
抗战转入相持阶段后,1940年秋国民政府停发了第十八集团军(即原八路军)的军费。1941年1月,皖南事变发生后,国民政府对边区实行了严密的经济封锁,大部分外援无法进入边区。1943年,共产国际宣布解散,不再向各支部共产党提供经费。边区财政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粮食问题是边区经济工作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最初,边区各部门的吃粮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征粮,征收对象主要是地主和富农,中农负担较轻,贫农不用负担;另一个是靠边区政府拨款采购。1941年大部分外援断绝后,边区政府基本没有购粮的经济能力。1940年所征收的公粮,供给到1941年3月,各个部门普遍发生了断粮现象。政府先后买粮一次,借粮两次,才勉强支撑到年底。
为缓解当时严重的财政危机,1941年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决定经济政策由“力争外援,休养民力”转到“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上来,采取措施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些措施有:调整财政政策,大力发展边区经济,增加税收,增发边币,发行公债,依靠军队组织人民运盐等。税收政策也调整为“……反对苛捐杂税,但不反对正当税收。征收的方法,不论对于农业、商业及其他行业的税收,都采用统一与累进两个原则……”,由此开始建立较为完整的边区税收体系。
二、边区税局的设立和开征的主要税种
1937边区政府成立,边区最早的税局也随之诞生。边区政府开始对盐和极少数货物收税。由于盐的主要产地和贩运必经之地在三边和张家畔,因此,在三边设立了第一个税局,随后又在张家畔设立了第二个税局,征收盐税及部分烟酒税。两个税局直属于边区财政厅领导∞。三边税务局下辖定边、盐池、苟池、盐场堡、莲花池五个分局。据第二任局长王世雄回忆“……税务局有二十多个干部,还有二十多匹马,二十多个人组成的缉私队……。那时三边收的税,约占整个边区财政收入的50%……”可见自边区征税起,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就显示出来并及时缓解了紧张的边区财政。1937年10月三边税务局颁布了《征收条例》,这是边区最早的税法,可惜的是这部税法已经散失。但从其他文件的记载中可以了解到,该《征收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包括:盐、皮毛、牲畜、烟酒、甘草等五个种类。1939年12月28日,边区政府正式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税收条例》,次年1月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条例》,5月则以《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条例取代;将三边税局改为分局,在财政厅下设税务总局,各县设征收局,由县二科科长兼任税局局长。这一时期边区税收还未形成单独的税收系统,税制和稽征行政上亦无完整统一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食盐、牲畜、皮毛、药材、动植物油、蜂蜜、烟草、酒类、迷信品。货物税取代营业税后,税目仅限食盐、牲畜、毛皮、药材、烟酒、迷信品,过境税仅收2%的查验手续费,税制很不完备。虽然如此,但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包括没收款、罚款、土地登记手续费等)还是成为边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937年10月——1938年11月,一年间,边区征收主要税种税额如下:盐税170036.44元,皮毛税17366.48元,牲畜税14545.75元,烟酒税16492.61元,烟土税13012.64元,斗佣税6592.47元,共计238046.39元。1937年税收收入占全年财政收入的11.28%,1938年税收收入为全年财政收入的28.71%,1939年实现税收65.8万余元;没收款9.5万余元;罚款近1.9万元,土地登记手续费0.37万元,杂项2万余元,总计占全年财政总收入的9.17%。1940年实现税收196.4万余元,企业盈余42.7万余元;公产收入0.5万元,寒衣代金42.7万余元,罚款28.5万余元;杂项29.2万余元,总计占全年财政总收入的24.87%。
到了1941年以后税收开始成为边区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
边区开征的主要税收种类有:
1、农业税。农业税是边区政府要求农民交纳的粮税,当时叫救国公粮。1942年前是以摊派形式来完成,税率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不按土地人口多少摊派,而是农民自报收获量,按一定比例计粮自动缴纳。征收不收“折色”,只收“本色”。征收以后以地区为单位贮于民间,“军队打到哪里,吃到哪里”。因此,救国公粮是一种极不完备的临时性农业税。
1943年开始实行农业统一累进税,以每户人口平均收获细粮之多寡为标准分级累进。1937年至1945年农业税收人如下:1937年,1.4万余石;1938年,1.6万余石;1939年,5.2万余石;1940年,9.7万石;1941年,20.1万余石;1942年,16.5万余石;1943年,18.4万余石;1944年,16万石;1945年,12.4万石。
由于陕甘宁边区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驻扎有大量的党政军学人员,加上边区地瘠民贫,自然灾害频发,粮食问题遂成为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1940年以后,由于大部分外援断绝,边区政府财政紧缺,无法购粮,开始全部依靠向当地农民征粮。这使农民的公粮负担迅速由1939年的5万石增至1940年的9万石。到1941年3月,部分地区仍然出现断粮现象。为了保证1942年的粮食供应,中共中央与边区政府决定1941年征粮20万石,比1940年翻了一倍多。而1940年、1941年边区连续两年发生天灾歉收闹饥荒,故使广大群众深感负担过重,普遍出现不满情绪。1941年6月3日,边区政府召开县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征粮问题。会议室突遭雷击,(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