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养老金替代率的合理确定
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还应该考虑养老金的替代率问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目标应是能够提供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金,保证储蓄倾向低的人不会在年老时成为社会的负担。较低的养老金水平可以使政府较少干预居民年轻时的消费选择,从而避免大规模的强制性养老金制度带来的逃税现象和对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的扭曲。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了社会养老金的最低替代率是58%,具有30年工龄的中等收入职工应当享受相当于在职收入40%的养老金。我国在设计统账结合制度时,目标替代率设计为58.5%,其中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个人账户提供38.5%的替代率,而实际上,“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平均在80%左右,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有的高达100%以上,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职工工资不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情况。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我国人口赡养率(退休职工
人数/在职职工人数×100%)上升迅速,必将加剧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根据社会养老金的设计目标,应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支出需要为支付标准。通常,人们的收入会随着年龄的增加逐渐增加,会在中年时达到一生中的最高水平,然后,随着年龄的继续增加收入会下降。近几年,我国人均基本生活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大致保持在53%左右。所以,如果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50%左右,那么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基本不会下降。因此,考虑到制度的持续性,我们认为可把替代率确定在55%左右比较适宜。
3.养老金发放年龄的推延
最低退休年龄是就业者可以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最早年龄,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中规定的退休年龄过早(尤其是女性)是造成我国养老金负担过重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人类生命周期的延长,在新制度模式下,应考虑延长退休年龄,以尽可能地逐步解决这一问题。由于最低退休年龄直接影响养老金支出,是国家设计公共养老金制度的重要参数。西方国家根据人类平均寿命延长和养老基金普遍超支的情况,大多采取了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把退休年龄规定在60-65岁之间。如在一些北欧国家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以上。我国宜根据就业状况和老年人口抚养比,应逐步把一般职工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2—65岁,对科技人员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5—70岁,无论是对社会发展和人的精神智慧贡献,还是减轻养老金的支出压力都是有益的。
(二)共享分担的医疗保障制度一体化推进
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构建,从实质上来说,就是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同时满足民众的差异化保障需求。因此需要对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模式进行创新,重构一个多层次、差异化的医疗保障体系。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模式应当包括四个层次,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见图2)
1.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大部分,其目的是满足被保障者对基本医疗保障的需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际又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与就业有关联的,以工薪为缴费基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二是与就业没有关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第一部分缴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政府补贴的部分较多,第二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政府补贴部分相对较少。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着力解决城乡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满足不同层次劳动者的需要;应将城市中不属于离退休人员的老年人口、少年儿童以及大中专在校学生纳入进来;在农村应尽可能地扩大“新农合”的覆盖面,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应保尽保,满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2.补充医疗保险
目前,大病医疗保险被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部分而存在,然而,这种运作方式所带来的一个影响就是医疗保障基金的条块分割,它使得城乡居民在面临重大疾病风险时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需要将大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部分。首先,应考虑将城乡居民纳入到大病互助保险之中,这不但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同时也增强了参保者应对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其次,充分发挥市场医疗保险功能,这既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对社会医疗保险起到替代性和补充性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医疗保险需求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也使得市场医疗保险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大。目前作为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者,一是投保者本人,二是用人单位,尤其是后者,为企业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已成为企业员工提供福利的重要手段,所以必须重视市场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3.社会医疗救助
当前社会医疗救助主要是针对两类人员:一是无力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贫困人口,包括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农村“五保户”及其贫困人口;二是临时性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员,包括因突发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员。对社会医疗救助政府首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救助基金;其次也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倡导慈善救助,捐钱捐物,帮助受困人员筹集高昂的医疗费用,解决燃眉之急。根据当前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医疗救助可实行低水平帮困,以渡过难关为限度。对需要医疗救助的贫困患病人员,可采取提供现金和服务两种方式,一是向其提供低廉的医疗服务,二是对患病期间给予药方补贴,补贴金额从患者支付的医药费中减除。
4.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是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承担筹资主体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与用人单位没有责任,而是通过纳税的方式间接支付。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内容包括为所有城乡居民提供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防治咨询、老年护理指导等,个人在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的过程中不再直接付费。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