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低,否则就掩盖了事物现象的本质差异。
o-4 5-9 10•14 15-19 21}•24 25•29 30-34 35•39 40舶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4 75-79加-84 8,+年龄
一男(流动) 一女(流动) +男(城市) 一女(城市)
图2 2000年我国流动人口与城市人口年龄性别结构分布
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121大量流入城市,由于各方利益不同而增加了城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
口的摩擦甚至冲突的概率。在这个过程中,城市社会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歧视,特别是对农民身份 进城的先人为主的“标签化”都大大增加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性。事实上,从以上2000年的普查 数据可以看到流动人口中20—34岁组的人群主要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年 轻人。与他们的父辈不同,新一代年轻农民工的经历、文化水平、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变化,对社 会公正待遇的诉求也比他们的父辈更为强烈、更为敏感,因此,当他们受到不公平的政治、经 济、社会待遇时,受到城市人群的偏见和歧视时,不再选择沉默,他们会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 来,而极端的方式则是冲突对抗。
所以,当人们把流动人口与高犯罪率以及不安定人群等同起来,并将流动人口“污名化” 的时候,这样做不仅没有科学根据,反而掩盖了问题的本质;更重要的是这种歧视和“污名化” 反而可能成为部分流动人口走向极端的导火索。
3.流动人口与“超生移民” “超生移民”是对流动人口另一形式的污名化标签。自20世纪90年代小品“超生游击队”
在全国春节联欢晚会上演之后,这顶帽子一戴就是十几年,而且还有学者和官方时不时地举出例 证强化这一“刻板”印象。这种刻板印象认为,由于对流动人口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城市不 仅没有成为限制流动人口生育的现代生活天地,反而成为他们“超生”的隐蔽所,流动人口被
’
认为是逃避计划生育责任的群体,是超生现象的主体。
进入21世纪,我国成为公认的低生育率人口之后,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这个群体的生育水
平依旧不“放心”。尽管西方人口学理论证明人IZl流动有利于人们生育观的转变和降低生育率, 但是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官方和一些学者依旧给出案例论证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负面影 响。一些研究指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呈现如下特点:计划生育率低、早婚生育及计划外怀孕生 育的比重大、人工流产率高;还有研究者指出了流动妇女由于绝大多数处于生育旺盛期、流动人 口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管理、存在着出于生育动机而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等因素,使得流 动人口对生育率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①。
在2007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VI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 定》公布之后,为落实《决定》的精神,各地有关部门又开始积极寻找工作差距,由于城乡居 住人口的生育水平已经很低,不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又再次指向了流动人El这个群体。
2007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做了一项关于流动人口生育的调查,这项调查结果被官方和媒体广泛传 播使用。调查结果的内容是这样显示的:目前全国流动人口规模已经达到1.5亿,超过全国人口 的1/10,70%以上是生育旺盛的育龄人群,全国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占50%一80%,福建占70%, 而在人I:1大省安徽,流动人VI的超生已超过60%(2)。
不可否认,正如上述统计事实所显示的那样,在当今流动人VI中,随着性别构成不断均衡 化,育龄妇女在流动人口中所占比重在逐年提高。1982年,育龄妇女在流动人口中的比重仅为
28.47%,1990年为32.47%,到2005年进一步上升到了38.39%。育龄妇女在不断增加的流动 人口中所占比例在不断提高,意味着人口和计生工作直接对象的规模在大幅度增加。但是,这些 不断增加的流动育龄妇女会成为“问题”人口,会是“超生移民”吗?遗憾的是,在有关部门 眼中,流动人口再次被“问题”化、“污名”化。正如2007年《嘹望新闻周刊》对中国计划生 育进行主题报道时,配发题为《“超生移民”管理尴尬》的文章所释放的信息那样:“只要问起 当前计生最头疼的问题,各级计生干部无一例外地感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难抓。”Ⅷ在有关部 门和大众媒体的眼中,流动人口成了“超生移民”,成了“问题人口”。
然而,事实是怎样的呢?让我们首先重新来审视一番上述的论证或调查数据:其一,以上实
证研究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代表性问题。因为这些调查多为相关部门所做,其可信度和代表性是 值得怀疑的,特别是代表性问题。可以看到,不少研究流动人I:1“超生”的结论是以“个案” 为依据的,或者是以选择性很强的调查对象为依据的,这样的研究根本无法代表全体流动人lZl。 其二,数据的使用存在着选择性和“误导”性问题。在上述由国家人口计划生育相关部门有关 流动人口超生现象的调查中,由于调查由权威机构实施,也许我们不必对数据的来源与质量产生 怀疑。但是,从公布数据的技术上看,却有不少统计数据指标的选择和“猫腻”。我们再来审视 一下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全国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占50%一80%,福建占70%,而在人口大省 安徽,流动人口的超生已超过60%。”注意在这组公布的数据中,只有“吓人”的高百分比,没 有关键的分子分母总量的绝对数。因为没有这个关键的分子分母总量绝对数,仅仅依靠相对数指 标我们不可能推论出“超生”问题的严重程度。譬如,如果全国违法生育总例数共计一万,相 对于中国这么大的育龄人群基数,流动人口由于育龄妇女年龄结构轻而占这样的高比重又有何 妨?况且何谓“违法生育”,很可能是许多流动人口到了新地方没有及时申请生育指标所致。再 看人口大省安徽,如果调查年份的超生人数为1000,流动人口超过60%,这样的数据我们需要 担心什么?它能动摇我们的低生育水平吗?也正是如此,有关部门才会在关键的总量绝对数上 “含糊其辞”,误导视听,这不能不说是我们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误区。(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