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英国地方政府区划与职能。 1971年2月,英国政府发表改革地方政府机构的白皮书,向议会提出《地方政府改革法案》。1972年10月,法案在议会通过。1974年4月1日,正式实行,该法案将英格兰划分为6个都市郡,39个非都市郡,一个大伦敦区,6个都市郡下设365个区,郡、区均有议会,39个非都市郡下设296个区,又分为8000多个镇或教区。郡、区、镇或教区三级均有议会。大伦敦区于1965年正式成立,下设32个自治市和1个伦敦城,伦敦城是伦敦中心约一平方公里的地区。32个自治市是按人口大致均分的。英国中央政府所规定的地方政府的职能为“环境的、保护的和对个人的”三类事务。环境事务指市镇和乡村设施,如桥梁、公路、街道、公共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修,以及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护事务指警务、消防等。 个人事务指教育、住房、居民卫生和福利事业等。英格兰的郡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地区规划,管理贸易、运输、道路、教育、公共图书馆等,负责就业和社会服务,任命消防、警察的管理人员。区政府负责管理住房、用水、市场、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对教区实行宪法监督。教区负责管理丧葬、体育等娱乐设备、公共厕所、街道照明、停车场、人行道等。
(6)英国地方政府组织机构。英国的地方议会源远流长,掌握地方的实际权力,国王任命的郡长权力很有限。发展到现代,中央政府不再委任地方官员,实现了地方议会的一元权力结构,英国地方议员原来任期为三年。1972年地方政府改革法案生效后,地方议会议员任期一律改为四年,其中郡议会和教区议会每四年全部改选,区议会除郡议会选举年之外,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地方议会每年选举主席一人主持工作,并执行一些礼仪性和行政性的任务。市议会主席称为市长,一些著名的城市则称为大市长。地方议会任命各种议员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地方议会负责制定政策和确定原则,各委员会则主要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地方议会下设的委员会有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法定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的职能是长期管理特定的行政事务,如教育、卫生、住宅管理、交通、儿童福利、度量衡等。临时委员会是为了解决某些临时发生的特殊问题。法定委员会是根据国会法强制地方议会或授权地方议会设立的管理某些特定事务的机构,如郡议会设立的财务委员会,自治市设立的管理警察的警务委员会等等。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议会为了管理某些共同事务,如警务、供水等等时,便各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机构,称为联合委员会。各种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为议员,另外雇用有薪金的官员和雇员开展日常工作。
(7)英国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关系。如前所述,在中世纪,英国的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关系很弱,是高度自治的地方政府。1834年的《济贫法》、1848年的《公共卫生法》颁布后,各郡才感到伦敦的影响。此后一百多年,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日益加强,也就是说,自治程度降低。但是,英国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主要不是靠行政方法,而是以法律来约束。地方政府的权力是被《地方政府法》、《伦敦市政府法》以及《住房法》、《教育法》等等削弱的,这些法律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约束。英国的地方自治,虽然年年受到削弱,还是世界上自治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7]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最有力的控制方法是财政控制。英国的中央一级每年要给地方政府一笔补助金,其数额约占地方政府总开支的50%—60%,占中央政府总开支的25%左右。这笔资金是以各部规划项目,财政部汇总预算,最后为下院批准。中央政府对这笔补助金的支出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细则,而且在中央政府认为地方政府的活动不够有效的情况下,有权减少或停止拨款。为了有效地监督地方的支出状况,中央有关各部任命了地区审计员,对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地方议会议员如果越出他们的权力范围,不论是议会制定的政策还是超支了补助金项目,就可能受到惩罚,惩罚的方法是被起诉,并可能判决由个人赔偿超越权限的开支。地方政府有权征收地方税。因为花了中央的钱,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中央的干预。地方政府认为中央一级应该少征税,少给地方拨款,而由地方征税做他们自己的事情。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为了解决通货膨胀问题,试图大幅度削减地方政府开支。当时赫塞尔廷为环境部大臣。他减少了中央政府的拨款,警告地方政府必须削减预算。地方政府,尤其是工党控制的某些都市议会,则以加征地方税来解决财政困难。赫塞尔廷则宣布了一项纪律,对地方税规定上限。强迫地方议会一旦超过这个界限时,就要举行地方公民投票来决定是否增税。工党的地方议会和保守党的地方议会联合反抗,认为环境部的限制措施从根本上侵犯了地方民主。
总的说来,英国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始终在加强。这主要是因为工党政府和保守党政府对中央集权都有浓厚的兴趣,他们都觉得只有严密地控制了地方政府,才能方便地执行党的政策。如果地方政府权限较大,任何一届政府要想在短短几年的任期中,使党的政策大见成效,便很困难。虽然由于两党抗衡,由于地方政府的抵制,中央集权并没有大幅度加强,但仍然在缓慢地增强,日积月累,成就也不小。
三、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历史演变
1、总述
中国历史上长期是一个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8]在秦代以来的两千多年时间里,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经过不断的调整,既取得了极其丰富的历史经验,也出现了多次反复的沉重教训。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五十年间,中央地方关系也同样经历过一再调整,其主要特点是集权与放权的多次反复。中央地方关系体现在政治(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分配,但主要是行政权)、经济(主要是财政权)、军事(主要是军队指挥权)等方面,但核心在政治方面。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的核心是行政权力的分配问题,其次是双方的职能配置。[9]
中央与地方两相对立并出现明确的行政关系,是在春秋后期。其时新出现的地方组织—县,由诸侯国的国君亲自管理,并不分封给大夫,这一新制度标志着中央集权方式的出现。从春秋战国之际到秦始皇统一天下,并把郡县制推行到全国范围内,经过了大约五百年的时间,因此中国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形成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与坚实的社会基础。从实质上说来,所谓中央集权制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种分权形式。中央政府把全国领土划分成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区域,在各个区域内设置地方政府,并分配或授于地方政府以一定的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等权力。中央地方关系实质上就是指这两种权力之间关系。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