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问题预警研究初探(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喻东 杨善华 发表于:2011-07-18 10:59  点击:
【关健词】社会稳定问题;问题域;社会预警指标体系
1. 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由于Z市各乡镇之间和镇下辖的村土地开发的时间有先后,征地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开发较早的村或村民组的农民,虽然已经享受了征地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但由于土地价格在市场上的攀升,不满当

  1. 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由于Z市各乡镇之间和镇下辖的村土地开发的时间有先后,征地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开发较早的村或村民组的农民,虽然已经享受了征地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但由于土地价格在市场上的攀升,不满当时的征地价格,要求提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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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征地补偿方式的问题:征地时一次性下发的补偿款用完之后,农民要求政府给予进一步的生活保障,如就业、养老保险等;
3. 合法征地的问题:个别地方存在着上级土地审批监管不够严格、超出当年土地指标的超量违规预征现象,既没有土地证,又可能出现暂时征而不用的情况,引起农民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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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丈量和村庄公用地归属的问题:由于土改时期的土地丈量技术手段所限,难以做到精确测量,再加上道路、沟渠等公用地(每村数十亩不等,土改时期均未登入土地册)的归属问题,导致农民在征地时对登记在册的土地面积产生疑问。由于历次规划建设使得所征土地的建设布局已经发生重大调整,基本上不可能再重新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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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群体而言,有三种与征地问题相关的群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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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转非户口人群:这一人群在子女教育、生育权利(第一胎是女儿可以生育第二胎)等方面没有得到与农业户口的同等待遇,再加上土地开发为村民带来的不断增长的收益,一部分农转非户口要求转回农业户口,分享农村土地开发收益和各项公共品权益,但是现有农业户口的村民不赞成他们再将户口转农来分享自己的既得利益,双方形成矛盾; 
  (2) 外嫁女人群:这一人群要求分享出嫁前所在村庄的土地权益,但是村民依据传统,不同意她们的要求;
  (3) 代耕农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部分村庄曾经出现因农民逃港导致耕地撂荒的情况,故而招募外省农民前来耕种交公粮。因为时间跨度长,这一人群已经出现了世代继替,且与本地户籍农民通婚,因此代耕农对土地权益亦有要求,但是显然他们的要求难以解决。
  上述7类问题仅是分类依据不同,实际上土地补偿和群体的不同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当我们透视历年来因征地而导致的问题时,除了宏观层面的制度因素,还可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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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策过程不完整,是社会稳定问题出现和演变的根源之一。从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丈量登记开始,就存在纰漏,为后来的争议埋下了伏笔;80年代以来,土地征用补偿方式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发展,一事一议,征地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不断变动,解决方法本身也酝酿着新的矛盾。
  2. 政策本身也是利益分配差异化的机制。一些涉及群体利益的政策进入实施阶段后,就已经限定了不同群体汲取利益的能力;后续的政策在维护“稳定团结”这一大局的方针指引下更倾向于强化已有的利益分配差异化机制,覆盖面轻易不“开口”,原来获得利益较少的群体受到相对更大的利益剥夺。
  “股权固化”解决办法就是一例。经过多年摸索,Z市在征地过程中将征地面积的10%-30%留给行政村建物业出租,进行集体分红,相比国家级城乡统筹示范区域成都、重庆的经验来说,留给农村的实际收益更多。而且,征地补偿的方式也更加民主,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将土地虚拟化为股权,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办法,将补偿方式完全固化。
  然而,也正是这一方式带来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村民支持股权固化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外嫁女会获得土地权益,一位村民小组长谈到了村民的担心:
  我们2004年开的村民大会,吵得很厉害。你也知道,我们这里土地非常珍贵的,农民都不希望嫁出去的还在村里占一份土地。按照法律,妇女是有这个权利,但是从村里来说,这就不行了,我们这里的习俗,女人嫁出去就不能再在娘家村里占地。为什么呢?你嫁过去以后,可以在婆家那边占一份地,这边还要占一份,不是太贪心了吗?说到底,如果女人嫁出去以后地不交回来,从外村娶进来的女人怎么办?她们也需要地啊!这相当于互相交换,要是地被外嫁女占住了,没有地分,总不能让男人都去打光棍吧!我们祖祖辈辈都是这样的,不能坏了规矩。其实股权固化,就是断了她们分地的念头。(摘自2009年3月深度访谈记录)
  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着微妙的角色。一方面,不能不默认村庄惯行的秩序,按照父权制家庭为中心的土地分配方式,去解决农村中最为棘手的土地分配问题;另一方面,又不能否认相关法律法规和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默许的结果,是社会稳定问题在一定规模上的常态化。对于地方政府来说,这是理性计算后可以接受的次优选择,其结果是带来了对地方政府来说相对“可控”的社会稳定问题。“股权固化”的土地利益分配机制定型后,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弹性不断下降,最后因为解决方式向受益方的倾斜而具有利益纽带的作用。此后,外嫁女上访更加常态化,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究其原因,由于改革以来生产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长期处在较低的水平,资源配置更多依靠行政指令,因而利益分配机制的诞生、演变和消亡,都有与之关联的政治责任。如果没有来自政府的默认和支持,违反《土地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村民大会决议就不可能通过并执行。来自政府的权威,成为了利益分配机制的基准。为了维护这一利益分配机制,又不得不发生对影响这一利益分配机制的群体或因素进行社会区隔,将此上升到影响政治秩序稳定的高度来对待。经常上访的外嫁女,又多是因离异、病患等有家庭困难的外嫁女。究此问题的实质,是在其家庭资力的不足,但被政治化为群体性事件。
  在调研过程中,一些村干部还提到了“股权固化”在未来可能引发的问题:新一代村民成年以后,2004年之前出生的肯定会有股权,而之后的则未必会继承到股权,势必造成不公,影响到社会稳定。在个别村庄,已经出现了这样的争议。
  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提出的“父母官型诉讼”理论,可以加深对上述微观层面上形成社会稳定问题过程的思考。滋贺秀三指出,现代社会的司法过程是原告和被告互相角力的过程,也就是“竞技型诉讼”;在东亚社会,除了角力的双方,政府是诉讼中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双方共同遵从同一裁判者的决断。滋贺秀三把后者称为“父母官型诉讼”,认为这是东亚社会解决社会冲突的一个历史传统,政府扮演着“父母官型诉讼”中第三方的角色(注:滋贺秀三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梁治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仅以土地利益分配为例,村民和外嫁女群体、代耕农群体之间的冲突,也具有“父母官型诉讼”的特点,一开始双方在形式上都遵从政府的裁决。但是,由于政府由利益分配的裁决者转为已有利益分配机制的保护者,失去了中立的立场,使得“父母官型诉讼”无法延续,进而产生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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