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与缩小地区间财政差距、促进
(五)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与缩小地区间财政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相背离,难以熨平民族地区与一般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并对区域间财政能力起着逆向调节效应。
(1)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自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无论是在地方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上,还是共享税分成比例及税收增长返还系数的确定上,都没有体现民族地区的差异性,这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不一致。(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第一,税收返还所占比例较大,而税收返还的返还数额和增长率均以来源地的税收收入为依据,对经济发展基础差、增量少的民族地区不利,加大了民族地区与一般地区财政转移支付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二,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失去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的作用;第三,专项转移支付占比较大,随意性较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计划与民族地区实际需要脱节,影响使用效益;一些民族地区用中央和省区安排的专项经费顶抵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将原已安排的公共服务资金撤出,使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不能形成应有的实质性提升或较大提升。(3)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两个层面,即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但现有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中,只有纵向转移支付模式,横向转移支付模式基本缺失。(4)专项资金配套政策不合理。由于民族地区受自身财力不足所限,提供配套资金困难,引发财政安排困难、专项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弄虚作假和项目落空等不良后果。(5)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办法尚待规范。目前,中国只有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强,缺乏规范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分配过程不透明,存在“人情款”和“撒胡椒面”现象;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合理,导致一些民族地区以虚假数字上报。
(六)民族地区财政收支不平衡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以中央财政为单一主体、地方财政处于附属地位的格局,扩大了地方的财权、财力,赋予了地方主体利益地位,分级财政局面基本形成,但分税制改革“忽视差别、同等待遇”,加剧了民族地区财政收支不平衡。(1)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合理、权责不匹配,催生“财权上收、事权下卸”等弊端。从财权和财力来看,基层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举债权,也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收入主要依靠共享税,使其掌控的收入有限。(2)财政转移支付存在规模小、目标模糊、支付方式不灵活和转移支付不到位等弊端,难以平衡区域间财力水平。(3)税收(包括税权)分配、支出责任划分不平衡。(4)财政收支严重失衡。一方面,民族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都有所增长。民族地区财政收入1998年为5,304,670万元,到2008年为26,835,164万元,是1998年的5,06倍;民族地区财政支出1998年为11,217,477万元,到2008年为74,039,383万元,是1998年的6,60倍。另一方面,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不断拉大。2008年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是1998年的7,98倍。
四、优化民族地区财政体制改革
面对民族地区在税种划分、税收返还、财政自治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政收支平衡等方面的问题,中央应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调整和完善民族地区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别于一般地区的财政体制。
(一)客观合理地划分税种
客观合理地划分税种,是中国税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其划分标准不够科学,税种间存在重叠。从中央税看,仅消费税和关税属独立的中央税税种,税种单一、功能缺位,其主导地位难以保证;从地方税看,税种数量不少,但缺乏稳定、有效的主体税种,地方税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不明确。由于中国税源区域分布极不平衡,在确定税种及共享比例时,应针对各地区差异、税收余缺状况、经济发展需求等现实情况灵活调整,促进税种明晰、主辅相承、结构完整。
民族地区大多拥有较丰富的矿产资源、水利资源、植物药材资源,然而却出现“富饶的贫困”的怪圈。如何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换?出路在于客观、合理地确定资源的价值地位,实现资源商品化,对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和使用,全面征税。(1)由从量征税转变为从价征税,实现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2)提高资源税补偿费标准,适当提高地方分成比例,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分成比例。(3)改变资源税计量依据,由企业产量征收转变为企业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给予民族地区合理补偿。所有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不论其所属地在哪,在哪登记注册,应就地缴纳所得税,实行“谁受益谁补偿、纳税”原则。(5)在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为专项用于资源补偿的基金。既可保证补偿基金的完整,又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使财政有充足的财力履行职能。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