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基本法中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最终将由普选产生的政治民主化目标,但这是基于港澳社会政治发展状况规定这一政治发展进程是循序渐进的。在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节奏上存在着潜在的政治风险,可能会出
港澳基本法中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最终将由普选产生”的政治民主化目标,但这是基于港澳社会政治发展状况规定这一政治发展进程是循序渐进的。在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节奏上存在着潜在的政治风险,可能会出现某些政治团体或个人出于积聚政治资源和试图掌握政权的考虑而对循序渐进发展道路的质疑和挑战。特别是如果其时处于执政地位的行政长官由于所推行的政策措施出现某种失误而引发了民众的不满情绪,反对者藉此机会主张激进的民主化步骤和极端民主化的措施,就有可能使既定的渐进发展道路受到极大压力(注:周平:《20多年来香港政治生态的改变》,《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由于港澳民众在民主政治文化和政治组织上发展的成熟程度尚不够高,这就可能被泛民主化的言论所引导,从而形成非理性的民主诉求。同时,也不能排除这种极端民主化会被某些国际势力所利用,他们试图借助民主化的要求来破坏港澳的社会稳定和祖国的统一大业。基本法中之所以规定港澳政治民主化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就是为了真正实现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在香港回归祖国十多年来,这样的政治争论或斗争一直以各种方式表露出来。特别是2003年发生的“七一大游行”中,泛民主化反对派就提出“07-08双普选”的政治主张,试图挟民意以迫使中央政府就范。他们甚至主张政改是香港内部事务,中央政府无权干涉。虽然最终泛民主化的政治主张没有得逞,但是其暴露出的潜在的政治风险却不能不重视和深思。
“一国两制”政治框架下的渐进民主发展道路在“泛民主化”的冲击下很有可能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面临巨大的挑战。这就要求港澳在政治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政治制度化建设,通过设定符合港澳实际情况的有序化的民主政治日程表,发展和完善政党和社会团体参与政治的各种制度设置,能够及时有力地回应民意诉求;另一方面要重视对普通民众进行民主教育,培育理性化的民主参与文化,从而有效化解泛民主化压力。
2.协调政治民主诸要素的不平衡发展
政治系统是包括政治制度设计、政治文化精神、政治组织团体、政治行为选择等诸多要素的综合体。而政治民主作为一种文明进步的政治形态,其实现程度及绩效高低与这些政治要素的协调发展密切相关。港澳政治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切实重视和推进诸要素的协调进步。
为了实现“行政占主导”和“立法与行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两种政治机制,港澳政治制度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采取不同产生方式。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而立法会议员则由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根据基本法规定,二者最终要实现普选产生,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实现变革中的动态平衡就成为难题。在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中如何实现民意的代表性的平衡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不能很好地协调二者的变革步调,很有可能会出现间接选举色彩较浓的行政长官“有权无票”,而直接选举色彩较浓的立法会议员“有票无权”的政治局面。在现代政治生活中,选举的直接性程度高低会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构成重要影响。如何实现普选化的有序展开,并且保证二者普选程度的得当,都是港澳政治发展中的要点。如果协调不当就无法实现政制设计的最初目的,就会影响到政治权力的顺利行使,造成权力危机。
政党政治如何与政制安排相互衔接是港澳政治协调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由政党或政党联盟执掌或试图执掌政权,组织政府,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政党政治形式。港澳回归祖国之后,政党或政党性质的政治团体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凸显出来。这些政治组织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已经成为决定港澳未来政治走向的重要因素(注:参见周平《香港政治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可以预见,伴随港澳政治的逐步发展,政党组织也会不断地趋于成熟,其对政治生活的干预程度也会进一步加深。然而在基本法中,对政党政治如何与政制安排的相互衔接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香港于2001年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中规定,任何有政党背景的人当选行政长官,都必须脱离原属政党,行政长官任内也不得加入任何政党。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要保证特首可以超越于各种党派和利益群体之上,但事实上在政党政治的时代,要做到这一点可能性不大(注:Yeh, Anthony G. O, Developing a competitive Pearl River Delta in South China under one country-two systems,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6.
)。而政党如何参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如何承担起沟通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政治职能,则构成港澳政治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理顺政党政治与政制安排的关系,可能会使港澳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受到考验,也会使社会政治稳定局面面临挑战。因此,这就要求港澳要适时制定《政党法》,或者形成某种不成文但具有共识的政治规则来规范政党政治的运作,将政党政治的力量引导到推进政治民主的轨道中来,使政党政治为促进港澳政治民主发展而发挥正向作用。
四、回归后五十年港澳和大陆渐进政治发展中
的制度兼容性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1、政治发展中制度兼容性的涵义
回归后50年,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在寻求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三地相互关系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其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具有渐进性的特点。大陆和港澳将分别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在既有政治制度框架内发展和完善民主的两条不同道路上获得进步。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如何在政治发展进程中实现制度兼容性就构成我们必须面对和要解决的最棘手的一大难题。
所谓政治发展中的制度兼容性是指在同一或不同政治体系中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或政治形态可以在总体上互相尊重、互相合作,有时也可以伴随某些有限度的博弈斗争,求得共同生存、共同发展,而不是相互侵损甚至你死我活的行为和过程。具体就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的情况而言,就是要寻求在同一国家主权体系范围内,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如何获得彼此的尊重和宽容,通过总体上相互协调、相互合作,有时也可以伴随某些有限度的互相博弈、互相斗争,从而获得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可能,而不使两种政治制度互相产生严重的矛盾和冲突。如何获得这种政治制度的兼容性构成了“一国两制”在政治领域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命题之一。而这个命题的核心就在于能够在政治发展目标上寻求一种契合和共通,在政治发展的内涵上允许不同和宽容。一般认为,无论什么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发展目标可以表达为:政治理性化、政治世俗化(结构功能分化)、政治制度化、政治民主化这样四个层面(注:参见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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