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各级地方官府也强调治道民事为急○21,积极调适社会生活。如,讼师、民间好讼是宋代社会的新事物,因其对等级秩序的干扰和冲击、具有明显的反传统色彩而受到嗜利的指责。宋代各级官府最终以务实的态度正视民众好讼
宋代各级地方官府也强调“治道民事为急”○21,积极调 适社会生活。如,讼师、民间“好讼”是宋代社会的新事物, 因其对等级秩序的干扰和冲击、具有明显的反传统色彩而 受到“嗜利”的指责。宋代各级官府最终以务实的态度正视 民众“好讼”和讼师助讼活动,制定调适司法活动的积极措 施,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成 员追求私利的正当性,陈景良教授在《讼学、讼师与士大夫》 一文中评价“是汉唐以来及其后的元、明、清司法所不曾具 备的,即使是在当时的西方法制文明进程也还具于先进的 地位”○22.778论文在线www.qiqi8.cn
立法形式上先试后行,内容上广采众议。宋仁宗天圣 七年(1029年)九月详定编敕所讲:“准诏新定编敕,且未雕 印,令写录降下诸转运、发运司看详行用,如内有未便事件, 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宋仁宗降诏:“送大理寺收管, 候将来一年内如有修正未便事件了日,令本寺申举,下崇文 院雕印施行”○23。自宋仁宗朝编敕采用先试后行、广采众议 的立法方法,后世编敕一直遵行,成为立法定制。“熙宁初 置局修敕,诏中外集议,择其可采者用之,有未便于事理而 应修改者上之”○24。“熙宁变法”中颁行的免役法,也是经过 朝廷大臣几翻复议后,拟成条文,先在开封府界试行,于一 州、一县,“揭示一月”,“民无异词”,再颁布全国实施。编敕 中不仅能够广泛采纳众人建议,并对可采用的建议者给以 酬赏.
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年)三司使陈恕“将立茶法,召茶 商数十人俾各条利害,恕阅之第为三等”,取“公私皆济”的 中等加以裁损,“于是始为三法行之,货财流通”○25。宋神宗 熙宁四年(1071年)七月,刘挚上奏:王安石“其议财也,则 商贾市井屠贩之人,皆召而登政事堂”○26。这本是对王安石 的攻击之词,但“商贾市井屠贩之人,皆召而登政事堂”,反 映出宋代商人社会地位的明显提高.(论宋代文明法制及其历史贡献)
对于众议不一,实行中书看详。宋代编敕所的官员皆 是临时取旨差遣的兼充官,“而旧条浩广,后令烦絮”○27,删 定官众议不一。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中书门下提出: “编敕所应删条贯,如删定官众议不同,即各具所见令详定 官参详,如尚有未安,即申中书门下”○28。熙宁六年(1073 年)九月王安石等亦言:新修编敕,“尚虑事理未尽,欲更送 中书、枢密院再看详签贴,及付在京刑法司、律学官吏等各 具所见,申中书,送提举详定看官看详。如当改正,即改正 刊印颁行”。即在编敕过程中,如果删修官之间发生意见分 歧,或有未安及事理未尽事件,均需各具己见申中书省,最 后由提举详定官看详裁定,使新法“不徇古以碍今,不执此 而妨彼”,“义归画一,人得共规”○29.
立法中注意听取有关人员的反映以及先试后行,这在 程序促进使所立之法近乎民情事理,其所带有的一些“听 政”的“民主”色彩,表明近代法制的理念和制度因素已在宋 代萌芽.
三、宋代司法制度的文明倾向 (一)民事诉讼方面 宋代民事诉讼中的越诉制度、“诉讼时效”、“书证的作 用”、审判时限、官给断由、“诉讼务限”顺乎民情事理,呈现 出一些理性与文明的特征.
中国封建诉讼制度除地域管辖因素外,诉讼程序按审 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诉讼,越级诉讼为历代所禁止。如唐 律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30。北宋初承袭了这一 规定,但自北宋末至南宋时期,为禁止官吏扰民增立越诉之 法,大开越诉之门,这在中国封建诉讼史上是一个突出的变 化。越诉的案件主要是针对州县官吏私自科敛百姓的违法 行为,法律规定,凡非法侵人物业、典卖田产不即割税、官吏 受纳税租不依法、买籴官物非礼科配、私设税场邀阻贩运、 官吏私自科率百姓、受理词讼违法及命官犯入己脏等侵犯 私权的现象发生,皆许人越诉,从而扩大了百姓的诉讼权 利。越诉是为了宽恤民力,是民本思想的一种体现.
宋代对不同形式的产权纠纷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
如“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又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 理”○31。关于典当收赎之时限,当时规定“典及倚当庄宅、物 业与人……如是典当限外,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 契,难辨真虚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见佃主一任典卖”○32.(论宋代文明法制及其历史贡献)(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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