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对NGO的财政和政策支持,这也是中国NGO健康成长的充分条件。 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对42个国家的NGO进行国际比较,发现NGO平均收入的49%来自服务收费、40%来自政府资助,11%来自慈善所得。而中国NGO的收入,53%
3加大对NGO的财政和政策支持,这也是中国NGO健康成长的充分条件。
美国霍布金斯大学对42个国家的NGO进行国际比较,发现NGO平均收入的49%来自服务收费、40%来自政府资助,11%来自慈善所得。而中国NGO的收入,53%来自政府资助,6%来自服务收费,56%来自企业慈善捐助和项目收入
王名:《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 清华发展研究报告》,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为何中国NGO的收入中服务收费和企业慈善捐助太少,依赖政府资助过重;原因在于,NGO的服务收费的规范过严,企业慈善捐助的政策包括免税政策的不到位。因此,需要放松NGO的服务收费限制。依赖政府资助过重的原因,是目前中国政府对NGO的税收优惠种类太少,范围太窄,需要扩大政府对NGO的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在保留已有所得税优惠的情况下,应在财产税、商品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也能给予NGO税收优惠且增大力度。
(二)宏观管理层面的改进:政府引导监督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并举
1切实发挥政府对NGO的支持帮助和引导监督功能。
西方公民社会与中国公民社会在文化环境以及发育的完善程度等方面是不同的,因此,照搬西方发达国家NGO的发展模式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政社分开只表明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各自领域内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引导监督职能的削弱。对于NGO来说,政府的支持帮助和引导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政府可以采用后发优势,用行政力量推动NGO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大的NGO发展与管理所需的职能、机构、人员、资金、思想以及其它形式的资源,在初期阶段将主要依靠政府来提供。当然,在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现代化初期的政府不可能把扶持重点放在民间成长起来的NGO上,但自21世纪初以来,中国社会已经进入现代化中期,政府已经有能力把扶持重点放在民间成长起来的NGO上。
其次,NGO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督与引导。如果没有政府的监督与引导,放任NGO的“自由发展”,势必会出现各种导致社会不稳定乃至混乱的局面。政府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NGO进行引导和监督:一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引导NGO向着合法建构、规范运行的方向发展;二是加强政府部门对NGO的年度检查监督,对违反年检制度的NGO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令其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NGO的财务监督,防止诈骗、挪用、财务混乱、浪费等行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健全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政府审计部门财务审查的制度;四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构建NGO问责制度。这种非正式监督可以使每一个对NGO关心或有疑问的人都可对它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有问题的NGO则会受到严格的处罚。
2建立健全有效的NGO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在NGO立法上比较滞后,今后,一方面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的有关NGO的规制体系进行不断完善。
具体而言,政府及立法机关应做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制建设:
一是要制定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或《非政府组织基本法》或《公民结社法》或《社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制定一部保障公民结社权和结社自由,并规范NGO组织活动的基本法,这应当是当前NGO立法和管理的首要目标。同时,要解决NGO规制体系不严谨,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不协调、不配套等问题,明确规定NGO的基本原则、组织形态、主体条件、权利义务、经费财产、法律责任等,而这些内容无疑必须由一部统一的NGO基本法来规定。
二是要放松规制,简化NGO登记审批的程序规定。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专门性实体法的缺失,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登记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具有浓厚的上下级领导的管理色彩,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参照公司企业法人方面的立法经验,在制定统一实体法的同时,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纯粹的登记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删除标题中的“管理”一词,以淡化行政机关对非政府组织根深蒂固的上下级领导管理意识。
三是要制定完善NGO的配套法律法规。NGO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和自然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并列的最重要的主体,对之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各个法律部门。要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NGO规制体系,在制定非政府组织基本法的同时,还必须完善NGO的配套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将现行各部门法中有关NGO的规定实体化,以便于实施和操作;另一方面,要增加制定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财务收支、税收管理、募捐和捐助及优惠待遇等法律规定。如在税法方面,应针对非政府组织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性,制定公开透明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税收政策,建立一套规范统一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税制;在竞争法方面,由于以行业组织为代表的NGO也完全有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风险的可能,而且,随着我国产业化、社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不仅市场主体,社会团体的联合与规模也将会越来越大,假借社会团体之名实施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将大量涌现;在破产法方面,应该规定NGO的破产程序
。(三)中观管理层面的提升:行业协会服务协调与监督管理并重
1加强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功能,发挥行业协会承上启下之功效。
行业协会处于政府与民众的中间层次,起着服务协调与承上启下的功能。为此,政府应当与行业协会建立合作联动机制,联合制定行业保障措施,建立行业自主创新平台。行业协会要让群众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降低制度的运行成本。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民众意见的基础上,有利于加强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以及政府、行业协会、成员等之间的纵向联系。此外,要消解政府与协会成员的对抗意识,培养在制度上的合作,达成共识,要让协会成员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中去。
2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监督机制,实现行业管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首先,要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这是行业协会履行自治职能的基础。针对一些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缺乏合法性的问题,在制定行律行规和行业标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政府相关政策来制定规范和标准,政府要加强指导与监督;要增强制度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内企业的情况来制定制度,既要考虑行业发展的趋势,又要考虑当前行业企业的现实状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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