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施雪华,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耀东,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5)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作为一个全新的经济学概念和发展理念,其形成和发展集中体现于世界银行和世界银行增长与发展委员会等多边机构的《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公平和发展》及《增长报告——可持续增长和包容性发展的战略》等一系列研究报告中。近年来,包容性增长作为一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理念逐步引起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充分重视。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国家主席胡锦涛两次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强调,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如今,尽管学术界对包容性增长关注的对象和内容各有侧重,但总体看来在两个方面取得了共识:一是机会平等和成果共享是包容性增长的核心内涵;二是包容性增长就是要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从本质上讲,包容性增长是一种把经济增长过程和经济增长结果有机统一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模式。
包容性增长理论告诉我们,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在经济领域不断取得成就的同时,社会管理领域也要同步协调发展,以便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良性发展模式。
中国社会管理领域中的主要薄弱环节是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NGO)在管理和发展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不足。据统计,2009年底中国共有社会组织413660个,比上年增长70%,其中社会团体23万个,比上年增长85%,民办非企业单位182万个,比上年增长46%
夏国美:《中国NGO的当代跨越》,《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这说明,中国的社会组织包括NGO发展是很快的,但是组织外部的推动与监督、内部运行和管理的规则化都很不够,致使目前中国的NGO无法发挥在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协调发展中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本文将从包容性增长理论的视角来研究中国NGO面临的现实挑战,在分析国外NGO管理的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中国NGO发展与管理,并使之发挥在社会资源分配、社会协调发展中应有的作用和功能的有效对策。
一、“包容性增长”对中国NGO的发展与管理的挑战
包容性增长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涵之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样也是“十二五”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健全、强大的公民社会是不可分离的。中国的改革是一个长期性的综合工程,它是由经济、政治和社会这三个领域的改革构成的。包容性增长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而且更体现在以NGO为基础的社会管理领域。目前中国只有大力培育以NGO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形成政治、经济与社会三者均衡式联动发展的态势,才能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社会稳定提供持续的动力,进而实现国家整体的和谐式发展与社会管理之善治。然而,中国目前仍处于转型时期,在NGO的发展与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与包容式增长相悖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NGO的功能缺失导致NGO无法有力地履行配合或牵制政府更加公正分配社会资源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在社会政治领域发生的最大的变革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和重构。这种变革构成了中国日渐摆脱传统政治,逐步走向现代政治进程的重要内容。概而言之,这一变革就是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各种社会政治运动而最终实现的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高度统合的“全能国家”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逐渐消解,国家无所不在的权力控制逐渐从非政治领域中退让出来,在社会经济领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实体的过程。全能国家的消退给社会生活让渡出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以前被压抑在无边的国家权力阴影下的不同的利益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种社会组织)获得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活力和自由。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惯性或者被新制度主义者称之为“路径依赖”的因素,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必然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当前中国的国家权力尚未能与各种经济社会利益完成规范意义上的切割和分立,在诸多领域,全能国家的“权力遗产”依旧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介入到经济运行中,对社会利益的分配起到巨大的影响作用。这一点是其他处于现代化进程中或者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所不具有的。在这种社会政治结构中,政治体系所扮演的“权威性分配者”角色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或组织,另一方面是对利益获得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政治权力。由于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处于成长阶段,发育尚不成熟,其表现出的NGO行政化、等级化、依附性等倾向还很明显,因此其在三者互动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也是相对有限的。这种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就表现为各种NGO并不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其代表特定利益团体而进行利益表达、利益综合的作用,也不具备与执政党和政府形成互相配合与互相制衡的地位和能力。这就使这些NGO在沟通以企业、个人为主体的经济系统和以执政党、政府为主体的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系统之间的制度化、规则化关系中的作用非常有限
施雪华:《大力推进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实现中国反腐败战略的大转移》,《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这种配合与制衡功能的缺失导致中国的NGO无法在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与交换中起到较大的作用。
(二)对NGO性质定位的偏向和外部监督管理乏力导致中国的NGO无法在社会资源公正分配与交换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以中国的行业协会为例,其性质定位的偏向和外部监督管理乏力的问题有:
1、“二政府”色彩浓厚。官办行业协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行业协会对政府的依附性强,大都采用政府的设置和管理办法,不以会员的共同利益作为自己的最大宗旨,习惯依附于政府部门并利用其特权形式开展工作。这类协会的工作方式、方法、内容和内部运行机制都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大部分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协会领导人,多数来自业务主管单位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中国的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职能“体内循环”。通常情况下,越是有实权的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和精简中成立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也就越多。行业协会作为这些单位中的一部分,政府部门也对其作为自己的下属机构进行管理。这些协会的工作模式、思路、作风等与行政部门相近,成为所谓的“二政府”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