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备的NGO立法结构体系。尽管各国NGO立法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都对NGO的资格认定与登记管理问题、资本与财务问题(主要涉及税法上的规定)、内部机构设立与运行问题及社团组织活动问题等等作了法律规定。 (二
3完备的NGO立法结构体系。尽管各国NGO立法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都对NGO的资格认定与登记管理问题、资本与财务问题(主要涉及税法上的规定)、内部机构设立与运行问题及社团组织活动问题等等作了法律规定。
(二)完善的NGO内部治理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的NGO大都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如美国NGO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公司治理结构模式,NGO的治理结构是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高层经营人员、首席执行官组成的执行管理机构和独立的会计师等三部分组成;德国NGO的监事会类似于英美等国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21人的由公司股东、职工代表组成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日本的NGO治理结构模式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非常类似,即内部设有社团总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通过有关法律,日本还具体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即成员大会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而理事和监事构成负责人员,理事对外代表法人,监事则承担监督职责。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从NGO的治理结构模式来看,借鉴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它们的共同特征,即社团法人(英美法中称为有成员的法人)性质的NGO都设立了相当于股东会的成员大会和作为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核心力量的理事会,而财团法人(英美法中称为无成员的法人)性质的NGO都设有理事会。但是,不同法律制度下的监督机制有别,监事会并非其必设机构
张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机制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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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畅通的NGO政社合作机制
许多国家在政府与NGO之间建立了较为畅通的沟通合作机制。如英国在1998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协会主席、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相继签署了《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为英国政府与NGO之间建立起了合作的桥梁。德国各级政府每年都有许多资金用于社会福利项目,约占NGO总收入的2/3,但这些项目不是政府亲自去做,而是采取招标的方式,让NGO去实施,从而建立起了政府与NGO相互合作的平台。在韩国,支持NGO的政府机构直属总理领导,仅在中央部门,就有负责协调与沟通功能的总理民政事务秘书、负责政策咨询调研的公民社会委员会、负责执行的行政自治部三个主要机构。在他们的倡导和领导下,政府机构内部已初步形成上下协调、左右配合、共同支持民间组织的氛围和格局,为NGO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韩国明、魏丽莉:《比较与借鉴:国外政府建构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模式》,《行政与法》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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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的NGO内外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大概分为外部监督机制与内部监督机制。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外部监督机制。英美法系国家崇尚结社自由,非营利组织比较活跃,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甚至不需要通过登记;但要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达到法定的条件。因此在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上,它们不主张行政主导,提倡制度与社会监督并行的模式。所以,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很少设立监事会制度,主要依靠外部监督机制,通常建立有较完备的独立会计师制度、首席检察官制度、报告和披露制度、独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等制度。这种外部监督机制的优点主要是参与者众、监督面广,同时相关的制度监督赋予监督主体的法定职权,避免了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内部监督机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比较强调中央集权,行政权力触及的范围较广,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也比较严格,在非营利组织的设立环节上具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如《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设立必须取得设立认证。另外,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制度,可将NGO归入公法人之列,为非营利法人借鉴其他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许多国家设置了非营利法人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监督主体,而根据监事会与理事会之间的关系,监事会的职责有所不同:一种是二元制下的监事会,是指监事会与理事会互不隶属并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一种是上下级制下的监事会,即监事会凌驾于理事会之上,理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监事会负责。内部监督机制的优点是,监督主体具有信息优势,一般可以获取第一手信息资料,因而具有较强的监督能力
张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机制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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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NGO发展与管理的对策
借鉴国外NGO发展与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NGO发展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应在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不同的层面上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以推动中国NGO的加速成长和规范管理,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目标。
(一)宏观发展层面的推进:政府应更大规模地有序地向社会组织开放市场,加大对NGO的财政与政策支持,从根本上为中国NGO的加速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1大规模地向社会组织开放市场,这是中国NGO加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众所周知,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垄断性已经十分突出,赚大钱的行业、领域和项目,民营企业很难插手,导致国有企业利润暴涨,而民营企业举步维艰。据统计,两家最大的国有企业的利润之和等于最大的500家民营企业的利润之和。
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发展质量不高;中国国有企业日益强大,但民营企业发展维艰;中国政府财政收入逐年大幅度提升,但中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一触即发,政治与社会稳定遭遇严峻挑战。在此情况下,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应该下定决心更大规模地把原本由政府及其国有企业垄断的某些领域开放给自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这样做,比提高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比例还具有根本性意义。一方面,可以大力推进中国NGO的成长,做强做大中国的NGO;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扩大民营经济,大大缓解社会矛盾。
2有序地向社会组织开放市场,这是中国NGO健康成长的充分条件。
说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应该下定决心更大规模地把原本由政府及其国有企业垄断的某些领域开放给自由市场和社会组织,并不等于在短时间里大规模地把原本由政府及其国有企业垄断的某些领域开放给自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而是说要有序地把原本由政府及其国有企业垄断的某些领域开放给自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所谓有序,是指可以先把某些与市民社会的经济文化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纯私人领域的行业、领域和项目开放给自由市场和社会组织;然后,把半公半私的行业、领域和项目开放给自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最后,在时机成熟时把部分纯公共领域的行业、领域和项目开放给自由市场和社会组织,但这需要政府的严格授权和监管。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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