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峰:《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 2、履行职能时重管理轻服务。西方国家行业协会大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由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其成立的最根本目的是
朱峰:《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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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行职能时重管理轻服务。西方国家行业协会大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由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其成立的最根本目的是代表会员的利益,在实现会员利益的过程中发挥其职能。而中国大多数行业协会都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专业部门的撤销而转变来的。由于协会人员大部分是由公务员身份转变而来,而且不少协会现在还是事业单位,因此,行业协会以管理者身份自居,摆官架子,管、卡、要,缺少服务意识的现象普遍存在。
3、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目前中国对于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侧重于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的年检和直接管理,对于行业协会的功能定位和行为规范问题则不够重视。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不少行业协会的违规行为长年得不到监管和治理,其结果使得某些行业协会背离了其服务的原始宗旨。
(三)NGO的自治理念、内部管理和治理机制的偏差使中国的NGO无法在社会资源公正分配与交换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1组织成员使命感不强。NGO的工作人员除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特定技能外,有时还需要有利他主义精神以及对组织使命的认同感。然而,在当前中国的一些NGO组织中,其人员的组成存在不少问题。许多到NGO中来工作的员工,甚至管理者和领导人,其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组织的神圣使命,不是为了社会资源公正分配与交换,而是基于就业的或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样,就会为NGO的发展带来更多的隐患。
2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薄弱。由于人性的弱点及外部法律约束的不足,以及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一些不良道德现象,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因素,也会使NGO组织的少数人道德迷失,忘却组织使命,片面地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而不是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某些NGO的领导人挪用或低效使用善款,导致NGO组织的公信力下降等,表明中国有不少NGO内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有的NGO虽有规章制度却不能严格执行。
3缺乏长效的治理机制。国外的NGO普遍采用了理事会制度作为其内部自治的一套长效机制。而在中国,很多NGO是没有理事会的。在设置了理事会的那些NGO中,理事会大多是形同虚设,所发挥的实际治理职能是很有限的。有学者认为:“中国非政府组织理事会存在虚设的现象,是因为在组织治理方面存在着强烈的人治风格与行政主导。”
哈罗德·孔茨、海洛因·韦里克:《管理学》,张晓君等译,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页。
在有政府背景的NGO中,政府主管部门的党政领导对NGO的治理实施有很大的影响力或者干预权。在由公民创办的NGO中,组织创办人往往对该组织的治理有绝对的权力。
“包容性增长”理论对中国NGO的发展与管理现状提出了挑战,它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其自身的独立性,完善其内部的治理与监督机制,最终建立起一个以NGO为基础的强大的公民社会。显然,有上述缺点的中国NGO是无法在社会资源公正分配与交换中起到应起的作用和发挥其功能的。
(四)NGO与营利组织和政府机构没有形成相对独立和自治的关系,使中国的NGO无法在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起到有机连接和有效隔离的作用,从而使中国的政治腐败无法得到大规模遏止,“包容性增长”的目标就无法有效实现。
如前所述,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尚处于成长阶段,其行政化、等级化、依附性等倾向还很明显。因此,在与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互动中,社会系统处于明显弱势的地位,其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相对有限。(见图1)
由于这种相对弱势的地位,民间社团组织不可能发挥其代表特定利益团体进行利益表达、利益综合的作用,当然也就不具备与执政党和政府相互配合与互相制衡的地位和能力,这就决定了中国的这些NGO在沟通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制度化、规则化关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当前中国的各种行业协会很少能够完成本行业的利益综合,以一种独立的团体利益者身份参与到与政府或者其他团体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其真实的功能作用。与之相对照,政治系统在与经济系统、社会系统之间的互动中则明显处于主导地位。经济系统中的个人或企业组织试图对政治系统的政策形成影响时,并不选择通过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与政府机关进行谈判,而是直接与政府接触,完成自己的利益表达,即民间说的:“找协会不如找市长”。于是,这种绕过社会系统,由经济系统与政治系统进行直接接触的互动方式,即老总们找局长、市长、部长,甚至更高的官员,就成为中国社会中常见的经济系统与政治系统沟通的特殊的而且常常有效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存在着巨大的腐败风险,为权力与金钱的交易提供了可能
施雪华:《大力推进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实现中国反腐败战略的大转移》,《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包容性增长”的目标是,通过社会系统在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起到有机连接和有效隔离的作用,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少的浪费和耗损,得到更加公正的分配与交换,使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直接联系几无可能和必要,使权钱交易无法大规模进行。
二、国外NGO发展与管理的经验
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由于历史、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在NGO发展与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系统的NGO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国家关于NGO的立法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结社自由的有效保障。NGO发展的法律保障首先是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在大陆法系国家,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在宪法或宪章中予以了明确规定,这就做到了有法可依,能更好地保护权利行使。而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特征看起来很模糊,例如在美国,历来承认公民的自由结社权,但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却找不到明确的表述;然而事实上它根植于宪法的其他权利,并散见于两百多年来颁布的浩如烟海的判例意见中。
2NGO立法与其它法律的有效配套。NGO的立法并不是孤立的,一个合理的、积极的、可操作的非政府组织立法体系除了NGO立法外,还需要其他相关法律如民法、竞争法、税法、破产法等进行有效配套。如在NGO立法与民法的配套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如德国、日本,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法人制度的分类、模式及其较为详细的相关组织制度与财产制度,同时明确了社团法人与其他形式的法人享有的权利、负有的责任及违反法律所受的相应制裁,等等。英美等国家都在税收立法上明确了NGO的法律地位,并因为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而给予其程度不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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