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次分配制度缺失 第三次分配是以自愿为原则,在道德力量的驱使下,通过个人或团体的主动捐赠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具有重置资源、缩小财富差距的功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
(三)第三次分配制度缺失
第三次分配是以自愿为原则,在道德力量的驱使下,通过个人或团体的主动捐赠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具有重置资源、缩小财富差距的功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为第三次分配奠定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但依然存在诸多制约第三次分配的因素:
1. 制度不健全是制约中国第三次分配发展的决定因素。具体而言:第一,扶持慈善事业的制度有待完善。西方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捐赠慈善事业的个人,生前抵免个人所得税,死后抵免遗产税;美国政府则对所有慈善组织都免缴销售税、财产税、增值税、关税等。这方面鼓励慈善行为的制度在中国还是一片空白。第二,政府对慈善机构的干预太多。慈善机构是政府的附庸。现在我国影响力最大的也就是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字会等几家,以中华慈善总会为例,其组织架构基本照搬了我国的行政体系,在北京设立总部,省级、市县一级拥有许多基层组织,被外界视为“官办社团”。慈善组织设立的门槛过高阻止了人们做善事。目前,慈善组织必须挂名在一个政府机构下才能成为合法组织,而很多慈善组织因为找不到政府单位只能将基金会登记为企业,这样就需要按照企业的税收税率进行纳税,实际上阻碍了民间慈善力量的发展。
2. 慈善机构本身值得完善。第一,有关慈善的规范性文件很少,公信度低。我国的慈善组织对善款的决策权力往往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私吞和擅自挪用公款的事情常有发生。一项针对5 000千人的调查指出:64.5%的人表示,如果手上有钱,宁可自己寻找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通过基金会。[2]所以我国慈善组织的透明度还不够,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善款的流向上高度透明,捐款者很容易查到捐款的用处,如美国慈善机构的财务开支都要通过税务局的严格审计,我国的慈善组织只有在政府的监督下才将信息公开,这些本来就是组织份内的事情,但仍然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缺失问题。第二,慈善机构能力弱。中国的慈善组织缺乏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各组织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难以形成合力。
3. 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慈善还没有成为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根据中国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而同期美国的这一数字为2.17%;我国志愿者服务参与率按目前的4 000万人计算为3%,而美国为44%;从慈善机构的数量来看,美国目前有120万家慈善基金组织,我国只有200家左右。我国注册登记的国内企业超过1 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未参加过捐赠。[11]因此,培养公民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提倡“慈心为人,善举济世”的慈善文化势在必行。
三、缩小收入差距的对策
在初次分配领域,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倡导以效率为主,同时兼顾公平,使劳动者的付出和报酬收入相称。要使初次分配更加公平,必须适时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和提高最低工资;必须健全工资谈判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工会组织;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加大对西部和贫困地区的扶持,缩小东西差距;尽快落实农民的公民权,撤出城乡二元制的樊篱,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必要的条件——如进一步放低农民变市民的门槛,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受教育问题,使农民工能够“进得城,留得住”;减少对国企的资源、政策扶持,打破行业垄断,将所有企业放到统一平面公平竞争,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地运用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削峰扶低”的功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明确中央和地方在事权和财权方面的具体分配;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地方权利,使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自主性,因地制宜地制定和调整当地的政策;完善税收政策,提高薪俸的最高税率,减少社保缴费,开征遗产税、财产税等税种,充分发挥税收的“削峰”作用,构建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体制。在转移支付方面,要在增加全社会福利的同时,采取措施促使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增加,缓解收入的不平等。同时要关注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减轻“教育”、“住房”、“医疗”三个方面的支出对普通百姓的压力,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增加社会生活的安全感和公平感,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完善相关制度,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发展。一是通过相应的税收减免制度的建立,鼓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入到社会公共事业中去。二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倡导慈善理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让慈善成为一种文化。三是要保证整个捐赠过程的透明化,相关查询、监管、审计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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