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次分配看中国分配问题的严重性(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吴练达 高璇 发表于:2012-03-25 11:11  点击:
【关健词】三次分配;中外比较;收入分配差距
(2)中国税收征收制度的分析。首先,中国现在的税制体系不合理,难以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其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

  (2)中国税收征收制度的分析。首先,中国现在的税制体系不合理,难以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其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征税权配置不合理。与地方政府比较而言,中央政府拥有过大的征税权,并拥有更大的份额,造成地方政府财权小而事权大的格局;虽然也有大量的返还,但必须“跑部钱进”。二是税收结构设计不合理,难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目前,中国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70%左右,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22%,财产类税收占的比重不足5%。[1] 流转税是促进效率的,所得税和财产税是维护社会公平的,而这种流转税重、所得税轻、财产税缺失的现状会影响税收的公平调节和公平原则的实现,不利于再次分配功能的发挥。
  其次,具体税种设计不合理。第一,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不仅表现在其占税收的比重低,而且难以“劫富济贫”。美国个人所得税的60%来自高收入人群,而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则是工薪阶层。2008年,工薪阶层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所得税的比重约为50%左右,高收入者缴纳的则不足总量的10%。[1] 此外,薪俸税的最高税率很低,近年来在17%上下,也就是说,年收入50万元的人与5亿元的人适用的税率相同。[8] 第二,社保税收过高。按照世界银行2009年测算的实际承受税率,中国的社保缴费率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北欧五国的3倍、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4.6倍。[3] 第三,服务业税赋过高且设计不合理。从2002年中国服务业税赋和经合组织(OECD)国家服务业税赋的比较来看,中国服务业营业税占其增加值的13.3%,2007年也达到11.2%,而按照2006年OECD投入产出表的核算结果来看,发达国家相应的比重普遍在5%以下。[3]第四,服务业的营业税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导致企业不愿意从外部购买服务。营业税还不利于出口,在我国,制造品出口可以享受退税,而服务出口则不享受这种优惠。
  最后,财产税、资源税不健全,遗产税、赠与税等缺失。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征税对象少,收入额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到3%,而且在财产的继承、转让中,遗产税与赠与税尚未开征,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而未能发挥。
  (二)中国的财政支出状况
  如果说如何收钱(征税)能够看出政府实现公平的努力,那么如何花钱(财政支出)就更能够看出政府如何将公平落在实处。征税还只是取之于民,还只是“削峰”,财政支出则是用之于民,则是“扶低”。因此,财政支出状况更能够反映一个政府的良知和实现公平的努力。究竟应该如何分析一国的财政支出状况,笔者认为,应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为维持自身运转和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而耗费的资源状况,二是转移支付状况。下面围绕这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中国的财政支出状况:
1. 政府自身支出。在提供的公共服务一定的情况下,政府自身的支出亦即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耗费的资源大小将直接决定政府自身的效率。就政府自身的支出而论,既包括公务员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也包括相应的办公费用(日常办公经费和相应的设备费用)以及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往来的费用。
  关于政府自身开支,目前广为诟病的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公务员各种福利待遇过高,超过一般水平;二是政府的办公场地过于奢华,耗费了过多的资源;三是“三公消费”的费用过高。中国庞大的财政支出除用于铁路等基础建设投资以外,用于“三公消费”所占的比例几近20%。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披露,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 085亿元,公款吃喝2 000亿元,公费出国3 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 000亿元。[9]
  2. 公共服务的支出与转移支付状况。就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的支出而论,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的规则并不明确,存在值得改进之处。关于平衡性拨款,许多国家以因素法确定、设计了比较科学的计算公式,如:美国考虑的因素有人均所得、税收课征率、州所得税的高低、城市人口或州人口等因素。意大利的共同基金60%按人口分配,10%按各大区的面积分配,30%按移民率、失业率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均收入分配,而法国之间按市镇人口的比例分配。[10] 我国采用的是基数法,这种方法很不规范,既不考虑地方的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差异,也缺少合理的客观标准。在有条件拨款中,我国没有按照因素法或者同一种公示来确定数额,主要看各地的讨价还价能力,极度缺乏公平性。
  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不明确。中央政府占据了过多的财政资源但负担过小的责任,地方政府所获得的财政资源比较少但提供公共服务的压力大。
  由表3可见,2007年、2008年中央对城乡社区事务的年均投入占比仅有0.28%,医疗、教育分别只占1.71%、5.5%。在基本公共服务的分工上,中央与地方的分工错位,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过重。
  三是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存在“轻民生、重经济建设”的倾向。中国一直强调以经济建设为核心,但在紧抓核心的同时,忽略了民生问题。民生是稳定的核心,国际上的政权动荡,国内的分裂势力大都与民生有关。进一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重经济建设,轻民生支出”的问题更为严重(见表4)。
  按照上述数据来看,我国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支出具有明显的重经济建设,轻民生支出的特点。在仅考虑一般预算支出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事务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超过23%,而在OECD诸成员国(韩国除外)中,均在10%左右。即使与中国类似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匈牙利、捷克、波兰三国,这一比重也仅为11%。虽然我国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略高于其他国家,但是我国的医疗卫生支出较OECD国家显著较低,总体上在其一般左右。相比之下,北欧各国的公民从出生到进入坟墓,几乎样样都由国家“包起来”,各种福利补助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名目繁多。
  此外,就转移支付而言,还存在形式种类繁多,缺乏统一协调机制以及转移支付具体目标不清晰的特点。就转移支付制度而言,真正属于均等化转移支付形式的实际上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但其所占比重很小,目前只有10%左右[1],因此均等化作用非常有限。在其他转移支付形式中,遵循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并不多,其实际产生的均等化效果也不确定。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调节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