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地区、城乡、行业之间,初次分配差距过大,根本原因是相关制度不合理。就地区来说,政府对东南沿海的倾斜政策使得地区之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就城乡差距来说,根本原因还在于城乡二元格局的延续,农村居民没有
(1)在地区、城乡、行业之间,初次分配差距过大,根本原因是相关制度不合理。就地区来说,政府对东南沿海的倾斜政策使得地区之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就城乡差距来说,根本原因还在于城乡二元格局的延续,农村居民没有取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国家还没有为中国城市化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邻国日本虽然也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国家,但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制度安排到位,城乡差距并不大。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20年内完成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出后,14天之内凭“誉本”就可以到所迁移的政府登记,变成当地人;他们的子女在3天之内就可以在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到,具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入学权利。[7]反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进程,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对如何改变城乡二元格局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农民工如何转变为城市居民,其子女如何获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入学权利都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改革户籍制度和消除“城乡二元格局”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就行业分配差距来说,我国已经超过巴西,跃居世界之首。如此大的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由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限制带来的。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8)》分析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收入有三分之一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而国外比较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行业之间的差距基本是各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程度的差距。[7]同时,国有经济的比重不高,主要集中在提供其服务的国有公共部门,如教育、医疗、铁路、航空和能源等。电话、电信等领域都已实现充分竞争,政府在这些领域只规定一定的原则,以保证普遍服务的实现。因此,打破行政性垄断,将所有行业放到同一平台上竞争有助于初次分配公平的实现和行业之间收入水平的调整。
(2)不公平的用工制度是导致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压低的根本原因。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超过40%,其中差别最大的东莞,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 293元,而农民工为971元,不到城镇职工的30%,还达不到最低工资的标准。[7]因此,在初次分配,如何实现同工同酬,反对就业歧视则是建立公平的用工制度的关键。有了公平的用工制度,初次分配中所出现的行业、地区和城乡差距就会缩小。
(3)工会形同虚设,工资谈判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劳资分配不合理根本原因。欧美国家的工会势力非常强大,工人的权益因为工会的存在而得到保护和加强。反观中国,种种因素使得工会应有的保护工人权益机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首先,计划经济年代所建立的工会组织实际上只是政府和企业的附属机构。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者和工人都是企业的主人,工资都是由政府规定的,不存在劳资冲突。因此,工会的职能就只是开展文娱活动或逢过节时给职工发点慰问品。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随着所有制成分多元化,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前提建立的工会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次,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未能够及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去积极培育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中间组织(如工会、企业家协会),依然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去管理市场经济的事务,将本该由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的事务(如劳资间的工资协商问题)也抓住不放。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出于追求GDP的冲动,也力求在劳资冲突中偏袒于资方,致使劳工的正当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出现温总理替农民工要工资的新闻。其实,让各利益集团组建相应的中间组织,对于政府而言既是转变职能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有了各种中间组织,政府就可以集中精力管理应该管理的事务;有了各种中间组织,政府就能够听到各种利益团体发出呼声,并因此了解各种利益团体的要求;有了各种中间组织,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才有协商解决的平台;有了各种中间组织,政府才能够以裁判员的身份去协调各方利益,不至于因为直接管理可能存在的偏袒而成为直接攻击的对象。因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会组织是有效解决劳资利益冲突的关键,也是有效保护弱势的劳工利益的需要。
总体财富增长的过程中,如果忽视了底层民众的利益,就有可能导致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群体享受不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一旦这个庞大的群体被排除在发展之外,那么这个社会很可能会孕育危机,经济也往往无法持续、稳定地发展。有很多声音呼吁政府应该制定法律和法规改善劳资分配关系并且强制推行,但其实我们不缺法律,有《工会法》、《劳动法》等,所以不只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行不到位、劳动者缺乏谈判能力的问题。
(二)再分配的现状与成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是基于要素贡献率所进行的分配,因此,初次分配出现的贫富差距非常正常。易言之,初次分配主要是以效率为核心的分配,而不是以公平为核心的分配形式。就此而言,实现社会公平则是再分配的主要任务。再分配如何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呢?即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来“削峰扶低”,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分配形式。因此,中国的再分配状况如何,是否体现了社会公平,可以从税收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中国的税收状况。关于中国的税收状况,拟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税收得来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及其变化趋势,二是税收征收制度。就一个社会公平和效率而言,税收占GDP的比重及其变化趋势非常重要,因为过高的税收会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此外,税收占GDP的比重也能够说明政府是否具备扶低和济贫。政府轻徭薄赋固然能够有效刺激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使政府失去“济贫”的能力。除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值得阐述以外,税收征收制度同样值得分析,因为如何征税直接关系到税收是否真能够实现“削峰扶低”。
(1)中国财政收入的现状。从表2可以看出,2001—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事实上,类似的现象早就发生了。自1995年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持续向政府倾斜,经济增长约为8.9%,而政府税收却连续19年平均增长20%以上。政府税收占很大的比重,增长速度也如此之快,但我国的二次分配特别是转移支付,对收入差距的拉大并没有很大的改善效果。这主要归因于制度的的不合理和不完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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