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嬗变(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伍俊斌 发表于:2011-09-25 08:19  点击:
【关健词】权力;权利;权力本位;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公权利(political rights)与私权利(civil rights)。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彼此分离。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27]

  权利本位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公权利(political rights)与私权利(civil rights)。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彼此分离。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27]即人处在双重组织中:作为市民,他处在市民社会组织中;作为公民,他处在政治国家组织中。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他进一步阐释了人作为“公人”和“私人”的这种二重化,以及“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双重权利。公民即“公人”,是参与社会政治共同体即参与政治国家事务的人,是“政治人”,他们参与政治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权利,其内容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范畴,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私人”,是“本来的人”,“即非政治的人,必然表现为自然人”,“这是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他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等权利,是“私权利”,这种权利是建立在人与人、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相分离的基础上的权利,是不受政治国家干预的权利,属于私人利益范畴[28]。
  公权利属于宪政范畴,其核心是参与国家的政治权利。由宪法确认的政治权利,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对政府的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和监督权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质在于公民能对国家意志的形成和运作发生影响。“我们所谓政治权,是指公民参与政府、参与国家意志的能力而言。换一句朴实的话来说,这是指公民得参与法律秩序的创立”[29]。由此可见,公权利更多的是属于各种社会和公共利益方面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方面的权利。私权利是法律赋予社会主体保障其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权利,它是存在于私人相互之间的权利,政治国家对之处于第三者的位置。它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安全、人格尊严、诉讼权利、宗教、通讯等自由以及家庭、婚姻等私生活权利。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区别,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所指出的:“所谓私权,只是存在于私人相互间的权利,国家对之处于第三者的关系。反之,若为公权,国家或公共团体本身居于当事者或义务者的地位。因此,国家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方法,因公权或私权而有显著的差异。”[30] 这种差异体现在公民的公权利是对应于国家的公权力的,并可以成为抗衡公权力的法律武器,是公民以及公民社会组织“以公权利制衡公权力”的主要凭借。它既是对于国家权力的政治参与权,也是抵抗国家权力侵犯的政治防卫权[31]。公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公民是特定自然人的一种身份或资格;(2)公民反映了特定人与国家间的关系,即公民享有该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3)公民概念表明了一国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法律上不承认“特殊”公民;(4)公民资格的取得和丧失,随着国籍的变化而变化[32]。民主国家的公民不同于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就在于后者只是统治者的顺民,只能绝对服从统治者,没有参与国家和反抗政府的政治权利,也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而前者的这种参与权和反抗权受到高度尊重,并被因势利导,使之成为推进政治改革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33]。
  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当代中国社会政治发展正处于此历史进程之中。由于深受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和现实政治架构的羁绊,推进这个进程异常艰难,但我们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复兴,就必须实现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根本转变 注释:
  [1][11][17]李步云、刘士平:《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2][13] [英]戴维·米勒、[英]韦农·波格丹诺、邓正来:《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修订版) 第641、71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论语·尧曰》,[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4]《商君书·修权》,[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5][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第36页,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6][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第116页,王大东、杨祖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7][14]参见袁祖社:《权力与自由——市民社会的人学考察》第175-176、17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册)第81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9][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第138页,孙非、张黎勤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10] 权力的此种特征主要体现在现代文明社会的权力运行过程之中,在古代社会权力拥有者无需承担与之相对应的责任。
  [12]王莉君:《权力与权利的思辨》第27-29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5][美]比彻姆:《哲学的伦理学:道德哲学引论》第296页,雷克勒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18]徐显明:《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 第65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19]参见刘旺洪:《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20][24][25]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21]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2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研究》 第20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3]夏勇:《权利发展说》,载《法理学论丛》(第1卷)第20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6][美]庞德:《法律史解释》第7页,曹玉堂、杨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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