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伍俊斌,哲学博士,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广东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政治学原理、政治发展与政治变革、中国政治和公民社会研究。
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权利是公民社会的主导运行规则。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反映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以利益为联系纽带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国家驾驭社会,即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时代,必然坚持权力本位,即以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为整个社会体系的运行规则;在市场经济促使国家与社会开始两重分化,公民社会逐步发展壮大的时期,必然要求把属于社会的权利还给社会,克服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长时期以来,权力与权利两个概念在我国理论和实践中混淆不清,权力本位始终占主导地位,公民普遍缺乏权利意识。本文力图在界分权力与权利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的基础上,阐释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嬗变。
权力与权利是两个既有重要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表征权力与权利的词的写法和读音均有明显不同,且经古希腊罗马至现当代思想家对两者内涵、外延及两者相互关系的厘清,人们通常对其都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而在汉语中,两者读音相同,且与英文right相对应的“权利”观念,只是到了近代才由西学东渐传递过来,至今其确切含义仍不为大众所知晓。在应用两者时常将其混为一谈,或是语意交叉,或是界限不清[1],即使在学界也存在这种现象。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缘起、内涵和特征进行梳理。
一、权力的内涵与特征
英语中的“权力”(power)一词来自法语的pouvoir,后者源于拉丁文的potestas或potentia,意指“能力”(两者都源自动词potere,即能够)。在罗马人看来,potentia是指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potestas还有一个更狭义的政治含义,是指人们通过协同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西塞罗从权力的这些特性得出“权力在于人民,权威在于元老院”的结论。17世纪这些对权力的传统观念被修正,霍布斯则把权力重新定义为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主动出击的“行动者”和被动的“承受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20世纪的政治哲学家表达了不同于霍布斯的观点,马克斯·韦伯把权力定义为“在社会交往中的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A.S.麦克法兰则认为:“力的观点本质上是一种推动的动因,权力的界定基于一种力与另一种力的作用与反作用时产生的力的差异,较强的推力或较强的力量就是较强的动因,也可以说是更有力量的行动者。”权力像政治著述中的许多概念一样,不同的思想家对它有不同的界定和使用方式。权力是一个“在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对它的含义和适用标准始终存在争议。尽管有分歧,但大多数分析家还是承认,“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2]。
在汉语中,“权力”是由“权”和“力”组成的复合词。“权”最初意指测量物体重量的器具,即“锤谓之权”。在春秋战国时期,“权”与政治联系起来,喻指“权势”“权柄”“权贵”等政治经济方面的优势力量,且此力量能对他人起制约作用。“权”字经过引申,具有了新的含义和词性,经常被作为动词,有衡量、揣度之意。孔子说:“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3]《商君书》中也写道:“权制独于君则威。”[4] 在这些用法中“权”已经体现了现代意义上权力的意蕴。“力”的含义比较单一,主要指力量、效能。在现代汉语中,权力通常意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权力被引申、扩展为个人或组织依据自身的需要和意志,能够排除阻抗、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力量和能力,它是一种组织性的支配力,是一种强制力和约束力。
权力主要表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权力具有社会性。其一,权力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发挥作用,只有在两个人以上的场合才会权力,且在政治分析中,权力通常意指人对人的关系,而不是人对物的关系。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说:“我可以谈及人类对自然的权力,或者我对我的狗的权力;神学家可以谈及上帝的权力,或神对事物的影响力。但在政治分析中,影响力术语通常限于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关系。”[5]其二,权力的社会性也体现在权力普遍存在于各种群体、组织及其他形式的人类关系网络中。小至社区组织,大到国家、国际组织,为了协调人们的活动,建立某种秩序,达到一定目标,都要适用权力。概之,人类社会的权力现象深深扎根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权力总是从一定的社会物质结构与社会文化结构中产生,并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发挥其效能。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对权力的产生、分配和运行有着重大影响,我们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抽象地谈论权力问题。二是权力具有非对称性。通常人们把行使权力者称为权力主体,把行使权力的对象称为权力客体,权力总是存在于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互动关系之中。没有权力主体就无所谓权力,但从根本上说,权力主体的权力源于权力客体,离开权力客体也不能独立存在。权力意味着不平等,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前者发号施令,后者按前者的意愿办事。“一种权力的存在意味着一个集体的文化体制建立了正式的不平等关系,把统治他人的权力赋予某些人,并强迫被统治者服从后者”[6]。权力的非对称性就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发号施令和权力客体对命令的服从。三是权力具有强制性。权力通常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并把这种强制力外化于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关系之中。权力的强制性意味着权力客体若不按权力主体的意愿行事就将受到制裁,承担后果;它同时意味着权力客体行动选择自由的丧失,因为权力主体已经为权力客体确定了某种行动方式,排除了其他行为方式[7]。公共权力凭借其对国家强制力和社会资源的控制而具有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支配力量。马克思·韦伯指出,权力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他人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8]。彼德·布劳认为:“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9]四是权力与职责相对应[10]。权力主体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职务责任,其基本内容包括: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特定法律职责、遵守法律规范要求。职责是权力的伴生物,两者不可分离。任何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政府责任是公共权力的核心要素之一,它体现着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权力主体不承担责任是权力腐败的根源之一。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政府责任制度,政府权力的运行就没有制约,公民权利的行使就没有保障,违法行政就难以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进[11]。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