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当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政治国家驾驭公民社会的时期,权力必然会泛化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主导运行规则,即表现为权力本位。权力本位的基本特征可集中概括为十个方面:一是权力无界。
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当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政治国家驾驭公民社会的时期,权力必然会泛化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主导运行规则,即表现为权力本位。权力本位的基本特征可集中概括为十个方面:一是权力无界。即“权力圆”无限大,权力的行使范围和影响范围没有边界,可以随心所欲地渗透到任何权利者的任何领域,不受权利者“权利圆”的边界限制,其具体表现是权力无边、权力包管、权力很少甚至不受约束。二是权力万能。即相信权力可以改变一切、实现一切,受权力支配的一切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权力,否则必受权力者惩罚。三是权力至上。权力在整个社会序列中处于最高等级,其地位至高无上,人也因拥有权力的大小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四是权力情结。权力拥有者将权力看作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整个社会普遍呈现迷恋权力、崇拜权力和争夺权力的倾向。五是权大于法。在观念上将权力的价值和地位看得高于法律,在实践中权力拥有者往往轻视法律、虚置法律,以自己的意愿取代法律,破坏法定的制度。六是权力被认为天然合理、正确,与权利者发生冲突时权力者无错,若有错必定是权利者的错。七是权力独立化倾向,权力的价值被从“工具”提升为“终极”。八是强调国家政权的至高无上地位,倾向于认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没有权力就会失去一切;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官本位、家长制盛行;对权力的保护的力度和广度远大于对权利的保护。九是将国有财产置于特别优越的地位,并给予特别的保护。这是权力本位的经济内容。其具体表现是:肯定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无限广泛性,并对个人所有权客体进行严格限制;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有财产不受时效限制;国家与个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事实上无法确定时,推定为国家所有;所有权不明或者没有所有人的无主财产,均归国家所有。十是主张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这是权力本位的社会内容。权利以个体利益为社会经济内容,权力以国家利益(即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公共利益)为社会经济内容。权力本位理念下,必然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革命青年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国家的利益再小也是大,个人的利益再大也是小”。这些当年流行的话语正是权力本位主义利益观的生动写照[21]。
以上是对典型的权力本位的特征的理论概括,在实践生活中并不会总是表现得那么典型、那么全面,它可能集中地体现在其中的某几个方面。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也是权利从权力中获得解放的过程,即权力与权利发生结构分化的过程。权利是公民社会的主导运行规则,建构公民社会必然要求确立起权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努力维护基本权利、切实保障基本权利、充分享有基本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两重分化、公民社会的建构、权力本位的逐步消褪和权利本位的逐渐生成是同时发生的历史过程。对于在当代中国倡导权利本位的意义,有学者总结道:“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反对权力本位,意在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即人们常说的‘松绑’,以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彻底抛弃官本位、国家本位的封建遗迹,促进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理性化和社会现代化。”[22]
权利本位理念包含如下五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态和幻化样式,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权力由人民所赋予,被人民所委托。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官员的产生、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权力来自于社会的权利冲突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不是权力“创造”和“衍生”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衍生”了权力。人民的利益应成为国家活动的目的和源泉。梁启超先生谈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时,曾精辟地指出:“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教育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为私人者,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各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23]二是权力服务于权利。国家权力的目的和价值都体现在为人民的权利服务之中,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是国家权力的应尽之责。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互相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权力服务权利,不仅体现在防范对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拓宽权利的领域。三是权力以权利为界限。权利界定了国家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基础、范围和限度,它是国家权力的界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就是防止国家或他人干预的屏障。在这个空间内,主体可以尽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创造性地发挥其才能和潜力,同时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个自由空间不仅是为他人所设定,也是为国家所设定,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以此为界限[24]。四是权利制约权力。这是由权力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权力自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不受控制的权力常带来破坏性的结果,且其容易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找寻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是政治哲学家们矢志不渝的追求。许多现代文明国家都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作为宪法制度的灵魂,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机制构成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迄今在实践中应用于制约权力的两种最有效的手段。五是法大于权。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个人或组织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即权利”的观念是近代理性观念的产物[25],以权利为核心重构现代法理念已成为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现代法意识中最根本的因素是主体性意识,包括对本人权利的主张(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平等)这两个互相关联(团结)的方面。由于每个人的权利的确定都是以其他人的权利的共存为前提,因此,‘为权利而斗争’与排他的利己主义截然不同,不仅不会破坏安定团结,反而会升华为‘为法制而斗争’,强化合法秩序”[26]。法律是解放人类的工具,而不是束缚人性的枷锁。良法的本质在于它同正义与道德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同命令与威胁的结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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