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名义下的合法性集体暴力(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程娟娟 发表于:2011-09-25 08:26  点击:
【关健词】土改;斗争;群体心理;暴力。
集体具有单纯坚定的信念,简单清晰,不容置疑。给群体提供的无论是什么观念,只有当他们具有绝对的、毫不妥协的和简单明了的形式时,才能产生有效的影响。因此它们都会披上形象化的外衣,也只有以这种形式,它们才

  集体具有单纯坚定的信念,简单清晰,不容置疑。“给群体提供的无论是什么观念,只有当他们具有绝对的、毫不妥协的和简单明了的形式时,才能产生有效的影响。因此它们都会披上形象化的外衣,也只有以这种形式,它们才能为群众接受”[15]。可以看到,在对民众进行动员宣传时,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说是如何被通俗化地理解为粮食是劳力换的,不是地板换的,进而得出穷人养活地主的推论[16],自然也就可以进一步推论得出所有的地主都是剥削穷人的,既然他们都是不劳而获的寄生虫,那么地主都是坏的,打倒地主也就变得理所当然。十分复杂的理论问题就这样被简单化为几句宣传口号而已。这些简单通俗的观念在一开始向群众进行灌输的时候,会遇上旧有思想的顽固抵抗,而一旦这些观念在头脑中生根发芽,就会被视为绝对正确的真理,不允许任何些许的反驳或者质疑。根植这些观念不无困难,然而驱逐这些观念的过程同样十分地艰难。贫富对立的阶级观念,在事实上的地主富农扫地出门也就是没有了地主阶级之后依然在中国社会延续了数十年之久。
  既然农民已经确立了所有的地主都是剥削者、是应该全部要打倒的坚定信念,在斗争地主时也就不会仔细区分恶霸地主、中小地主、经营地主,不用管地主的财产是继承祖业、巧取豪夺还是勤俭持家得来的,当然地主家庭的全部成员都会被列为打击对象。这种简单偏执的思维方式在实践中就会造成打击面过大的不良后果。《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中的懦弱无能的地主李子俊逃走之后,他的妻子就成了众矢之的,当群众因为乡村传统伦理不愿斗争一个弱女子时,就有人反驳:“娘们还不吃你的血汗?”既然先验地确立了地主的品质败坏,个人一旦被贴上地主的标签,就会落入怎么做都不对的尴尬境遇,主动献地是阴谋诡计,送给别人粮食衣物是小恩小惠,跪哭求饶只是人前演戏,信佛信道则是假慈悲,儿子参军是政治投机,女儿嫁人是拉拢干部。一方面极力放大地主阶级的罪恶行径,另一方面则将群众的自私落后、干部的以权谋私、积极分子的流氓习气等队伍自身的弱点缩小到最少,甚至忽略不计。
三、群体暴力发生之必然
  
  在斗争大会上,如何既能将群众发动起来,又保证不乱打乱杀,对于组织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土改中经常发生“要么不斗争,要斗就往死里斗”的现象。大会上所控诉的地主罪行,都是事前经过精心挑选并进行多次演练,很快将斗争气氛刺激到高潮,在狂热的氛围中下,群众所信奉的绝对观念发挥作用,强化了地主\剥削者与自我\受害者的角色,获得了复仇行动的正义感。同时身在人群中产生了强大的力量感,也相应地弱化了要分担的责任感,于是在失去了最后道德机制的约束力量之后,在革命斗争合法性的名义下发生了毫无人性可言的群体暴力事件。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群众往往一拥而上将斗争对象痛打一顿,甚至当场打死,这样,庄严的权力交接仪式成了流血牺牲的祭典。土改的目的就是要满足群众的物质要求,“然而要真正遵从群众、特别是那些最贫穷也是最积极的农民的意愿,却远非易事。他们有如脱缰的烈马,横冲直闯,迅猛异常”[17]。原本受压迫的个体现在成了正义的复仇者,集体的施暴者,制造了残酷血腥的事件却不必为此承担任何的责任。
  因此,“要往死里斗,却把人留着”的斗争目标在现实中是很难行得通的。压制群众的斗争情绪就会给运动泼冷水,任由群众斗争就会发生过火的现象。要想保住斗争对象的性命,有时必须需要组织者的舍身保护。在《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中,张裕民看着大会的场面无法控制,马上就要将钱文贵打死了,只好将身子伏在钱的身上,替他挨了许多拳头,这才保住了钱的性命。《邪不压正》中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一个‘不说理’把大家顶火了,不知道谁说了声打,大家一轰就把老家伙拖倒。小昌给他抹了一嘴屎,高工作员上去抱住他不让打,大家才算拉倒”。虽然暂时得以苟延残喘,他们也都受到了难以忍受的人身侮辱,钱文贵狼狈地向“翻身大爷”们讨饶,这一闹剧式的表演绝不是作者为了缓和刚才的斗争气氛或者以此来代替身体上的刑罚,而是在精神上彻底压垮他,打倒昔日的威势。从此地主们彻底丧失了往日的声望和气势,从权力结构的金字塔尖一下子被踢到了社会的最底层,心理上的落差可想而知。刘锡元在斗争会后的第三天就死了,不论是气死还是喝土死的,所受到的巨大精神伤害导致了他的死亡。而在很多情况下,斗争场面过于混乱,无法维持秩序,干部也只好默认死人的既成事实。在《李家庄的变迁》中,即便县长也无法让现场的群众冷静下来,他以悔过、没枪、没子弹等各种理由搪塞大伙,刚说了“该死吧是早该着了……”没等话说完群众就把李如珍活活打死,县长不能对群众的斗争热情泼冷水,只好草草收场。在斗争会上暴力事件的出现之所以是难以避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不责众的心理。作为个体,施暴群体中的每一个人谁也不会做出这么暴力的事情。当身在集体中时,“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在群体中间,就像‘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一样,在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之后,会产生出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能量”[18]。传统的“杀人偿命”的道德约束被集体的狂热氛围所瓦解,台上不断控诉地主的罪恶让他们有了行动的正义感,向原来高高在上的地主施暴宣泄了长期被压抑的屈辱感。正是因为没有了要受到严厉惩罚的恐惧,超我的警戒得以放松,本我的能量开始毫无顾忌地释放出来,按照自我的意志为所欲为。“无数的棒子举起来,象树林子似的。人们乱套了。有的棒子竟落在旁边的人的头上和身上”(《暴风骤雨》)。这样的情形很难追究事件中每个人的具体责任,也就在实际中纵容了暴力事件的一再发生。
  二是二元对立的简单化思维方式。群众会将接受的革命观念作为绝对正确的真理,并按照这一原则划分了敌我对立的两大阶级阵营,对所谓的“敌人”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表现出偏狭、固执、冲动的心理特征。这也和土改进行中所处的战争环境有关,不属于革命阵营的自然是反革命,消灭他们才能免除后患。在控诉地主罪行时,不论是否属实,一律不许地主有任何的反驳,一旦有所辩白,马上就会被群起而攻之。这样,地主就只能全盘接受对自己的控诉。《暴风骤雨》中韩老六要对别人的控诉进行辩白,1952年版本中为“不让他说”,1956年版本中改为命令式的语气:“不许他说”!完全剥夺了说话的权利。既然地主的罪恶确定无疑,群众希望马上诉诸行动,消灭对立者。尽管领导干部做工作讲解政策法令,他们也不能理解为何要保留一个坏人的性命,无法接受让罪大恶极的人逍遥法外的结果。他们没有现代的法制观念,也失去了传统道德的约束,只剩下血债血偿的原始冲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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